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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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

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

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

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非银行理财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借款人:

5、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6、风险申明书: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7、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9、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含损失)。

1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4、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用于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00]元。

2、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信托生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2、委托人根据第五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与本信托相关的所有交易合同(参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均已签署完毕。

上述全部条件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1、信托期限壹年,截止到2014年月日,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2、发生第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3、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方案结束本信托:对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委托人分配信托财产。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年利率 %,用于所需资金。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由受托人以银行存款方式运作。

2、为保障借款人对上述贷款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管理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5、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规定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本信托中,受托人的报酬年费率为该笔信托资金的 %/年,按下列公式计算:受托人报酬=信托资金× %/年×1年

受托人报酬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单独支付给受托人,信托报酬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户名: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已经缴纳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2、财务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

(1)本信托中,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 %/年,按下列公式计算:分行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 %/年×1年

分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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