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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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

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

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前言近期监管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是对信托业务做三分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简单总结如下:1、资产管理信托主要是站在资管新规角度进行定义,需要严格执行资管新规各项要求。

其概念基本和传统的资金信托概念大部分重叠,是单纯以追求财产保值增值,信托仅限于私募性质。

在这个信托大分类项下笔者认为仍然可以从事信托贷款业务。

但如何做好防火墙隔离需要未来的制度建设和创新。

这将和非保本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同属于资管新规的一套框架下。

具体参见《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2、资产服务信托首次明确定义,主要是行政管理受托服务(最核心是资管产品的受托服务)、ABS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风险处置受托等。

其中在家族信托中,虽然保值增值仍然是核其心诉求之一,但也不再单纯是保值增值。

在服务信托项下特别强调不得开展信托贷款,也是应有之义。

3、公益/慈善信托其核心区别是其用途系公益性质,表现形式为他益信托。

总体而言,新规如果实施,不同的分类标准下就不存在大量交叉内容。

而此前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维度分为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等,各种分类之间存在大量交叉和部分名实不符的情况,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监管进行风险把控。

本文纲要一、现行信托分类难点及新的三分类背景二、资产管理信托三、资产服务信托四、公益/慈善信托五、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关注点和影响一、现行信托分类难点及新的三分类背景1、根据投资者数量和信托财产类型,可以将信托分类为:单一、集合、财产三类。

2、根据信托机构的受托职责和财产运用方式,分为主动管理类及事务管理类,其中主动管理类分为投资类及融资类。

其中,单一、集合均为资金信托,及委托人交付的资产为现金资产;而委托人交付的非现金资产的信托则统一归类为财产信托;而资产类型系根据信托公司职责进行区分。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甲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乙方:________(认购方名称)为了保障信托业稳健发展,提高信托业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单一资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基金简介1.基金名称:单一资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2.资金来源: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员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3.基金规模:初期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4.基金用途:维护信托业稳健健康发展、保障第三方资金安全及应对信托行业风险等。

5.基金运作:基金运作应根据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

6.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收益归基金所有,用于维护基金规模和抵御风险。

二、认购方式1.认购对象:符合《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托业从业机构。

2.认购规模:单一认购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

3.认购费率:认购费率为1‰。

4.认购交易方式:通过注册会计师核验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等方式,确认认购方符合认购条件后,认购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认购费用。

5.认购确认:甲方对于每一笔认购均须进行确权和交易确认,认购确认书应由甲方签署后递交认购方,具体认购确认交易流程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6.认购期限:认购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三、甲方承诺1.甲方代表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基金安全且投资运作透明公开。

2.甲方承诺在成立后的初期内,不将损失转嫁至在保障基金规模内未参保的其他信托企业或个人。

3.甲方承诺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对基金管理委员会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外公开透明度。

四、乙方承诺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欺诈、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采取保留造成的一切损失、解除协议等法律手段。

3.乙方承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妥善保管基金认购确认书和认购费用收据等相关文件。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介绍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介绍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介绍第一种买入返售类单一资金信托一、交易结构1、甲方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

2、新时代信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资金专项运用于项目单位用款。

3、乙方银行将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接受甲方银行转让出来的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

4、丙方银行作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权的回购方,为乙方银行的资金的按期还本付息进行兜底。

5、项目单位是丙方银行的授信客户。

本次交易可能会有诸如担保,质押,抵押等增信措施。

二、流程图承诺无条件回购三、本信托计划的主要特点1、买入返售类业务,出资银行计提风险资产,权重一般在20%。

而一般类业务的风险资产计提权重为100%,可以大大减少风险资产计提。

2、在丙方银行行内信贷规模紧张,或因为其他政策原因无法向自己的客户房贷时,可以有效通过买入返售类业务维护自己的客户。

第二种银证信类单一资金信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交易结构1、由项目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指定用于加入指定证券公司发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由管理人—即指定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认购新时代信托所发行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指定证券公司也将作为该单一信托计划的唯一委托人。

3、新时代信托作为本单一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能。

该信托计划将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至项目单位。

二、流程图:三、该模式的特点通过该类“银行—证券—信托”的交易结构,即通过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过桥,可避免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直接对接单一信托计划而使得双方将该类合作划入融资类这一要求,即有效的维护了客户,同时避免占用了自身的贷款额度。

通过券商作为委托人,可以有效的对接银行的理财资金。

第三种银行直投单一资金信托一、交易结构由项目银行用自有资金直接对接优质投资类项目。

二、本信托计划的特点1、可以比较直接,有效快速的对接比较优质的项目。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介绍本文档将详细解释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概念、特点以及运作方式。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委托的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以下内容:1.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定义2.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特点3.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1.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定义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信托公司或银行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投资者通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以期望获得更高的回报。

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管理,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特点单一资金管理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专业管理: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能够对投资组合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

- 高度透明: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并了解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 风险分散:信托公司通过将投资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领域、行业和资产,以降低投资风险。

- 定制化服务: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管理方案。

3.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如下:- 开立信托账户:投资者需要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并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

- 资产配置:信托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

- 资金管理: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指示,进行资金的买入、卖出和调整,以优化投资组合。

- 盈利分配:投资收益根据投资者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进行结算。

结论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金的有效增值。

通过委托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投资者可以享受到专业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投资收益。

然而,投资者在选择信托公司时需要谨慎,并确保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

以上是对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及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及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及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类单一信托业务1.单一信托的定义单一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单独设立、管理、运作的一种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通过信托协议的签订订立信托关系,在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中,信托公司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信托资产的筛选、购置、配置、处置,以及资产收益的分配等。

2.单一信托的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单一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依法依规经营: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2)募集资金用途明确:信托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在信托协议中明确约定。

(3)信托资产的筛选和管理:信托公司应按照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对信托资产进行筛选和管理,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4)信托资产的配置和处置:信托公司应依据信托计划所关联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机会,采取适宜的投资策略和配置方案,并对信托资产的处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收益率和资产安全。

(5)信息披露及回报方式:信托公司应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情况,并以合适的回报方式进行资产收益的分配。

3.单一信托的风险控制由于单一信托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1)风险评估和货币资产比例控制:信托公司应将风险评估作为信托计划的前置工作,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信托资产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特别是对高风险投资进行严格控制。

另外,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货币资产比例的上限。

(2)资金跟踪和动态调整:信托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跟踪信托资产的市场变动和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配置方案,以应对市场波动和投资风险。

(3)风险敞口控制和风险基金设立:信托公司应合理地控制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设立或投入风险基金,以防范意外风险发生,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可调和的损失。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XXX(全称)受托人:XXX(全称)鉴于:1. 委托人拟通过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为受益人分配资金;2. 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范围1. 信托目的:本信托计划旨在为受益人分配资金,实现委托人的财产增值。

2. 信托财产范围:本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包括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金额及信托期间产生的收益。

第二条委托人和受益人1. 委托人: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益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

第三条信托期限、信托报酬和费用1.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有效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至信托终止之日止。

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终止。

2. 信托报酬: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信托计划书中约定。

3. 费用: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审计费、保管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在信托计划书中约定。

第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及时答复。

2. 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利益。

3.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信托财产的真实、合法、安全。

4. 委托人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将剩余的信托财产返还给受托人。

第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保证管理运用合法合规。

2.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交付信托利益,并及时答复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的咨询。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银监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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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非银行理财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借款人:5、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6、风险申明书: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7、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9、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含损失)。

1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4、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用于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00]元。

2、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信托生效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2、委托人根据第五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3、与本信托相关的所有交易合同(参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均已签署完毕。

上述全部条件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1、信托期限壹年,截止到2014年月日,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2、发生第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3、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方案结束本信托:对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委托人分配信托财产。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年利率 %,用于所需资金。

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由受托人以银行存款方式运作。

2、为保障借款人对上述贷款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管理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一)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

2、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4、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5、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规定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1、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本信托中,受托人的报酬年费率为该笔信托资金的 %/年,按下列公式计算:受托人报酬=信托资金× %/年×1年受托人报酬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单独支付给受托人,信托报酬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户名: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已经缴纳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2、财务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1)本信托中,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 %/年,按下列公式计算:分行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 %/年×1年分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2)本信托中,支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 %/年,按下列公式计算:支行的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 %/年×1年支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大额支付号:(3)本信托中,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 %/年,按下列公式计算: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 %/年×1年分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账户名:开户行:帐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已经缴纳的信托报酬和财务顾问费不予退还。

3、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本条第(一)款第2-5项费用于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支付。

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三)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四)信托税费信托运行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一)信托利益范围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财产收入是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1、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年息 %受托人按季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日及每季度末月的20日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后十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每季度末月的20日及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为“信托利益计提日”),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利益的金额为:[信托资金* %/年*当期存续天数/360天], 受托人将信托得益划至受益人以下信托利益账户:账户名:开户行:帐号:当期存续天数是指上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至本次信托利益计提日经过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2、信托清算分配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计算期末信托财产2)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信托费用3)按照预期年收益率 %减去期间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后向受益人分配,但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

3、委托人同意,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维持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受益人指定的以下账户:账户名:开户行:帐号:(2)非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书面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视为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

受托人将配合受益人签署相关协议、办理财产登记或过户手续等。

如果信托终止时存在尚未结清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于信托终止前处置相应的信托财产以支付信托费用。

(3)信托存续期间,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就信托事务向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的要求和指示。

因借款人破产或被重整等需要申报债权权利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分,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从受托人报酬中扣减,产生的收益归入受托人报酬。

第十二条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自信托生效之日取得信托受益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利益;6、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限内可依法转让;7、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义务1、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委托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愿意承受该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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