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DO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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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真伪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真伪鉴别检验规程

1、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 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下条要求 随即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2、制定抽样方案的原则(包括五种情况)
3、抽样单位可根据鉴别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 基础上适当扩大随即抽样范围以及增加样本和试 样数量。(增加条款)
4、抽样后,抽样小组要对抽取的试样样本予同样以予封以封样, 并填写抽样单,在抽样单上做出必要的记存录。
的;
㈩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货足以判定 为伪劣的。
4、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之一 的,即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的, 无6.2、6.3之情形的,即判定为真品卷烟。
7、雪茄烟的鉴别检验参照本规程执行
谢谢大家!
第十条 范围
说明
②烟支检验主要有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卷接材料特征及质量,外观,物力特性,卷接工艺
技术等。 ③烟丝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颜色和光泽,烟丝结构,烟丝物理特性,制丝工艺
特征及质量,霉变异味等。
㈢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从外到内、由表及 里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判定结果。作无显著差异 判定的,应进行全项感观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 必须对样品的逐条逐盒检验。
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必须予以留样, 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 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 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对复检 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鉴别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 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 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 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任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并愿与公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本案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共同商磋。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1、关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要件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即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无批发许可证而批发、无零售许可证而零售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形式必须是无证经营才能构成。

这里没有无证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2、关于非法经营共犯的主观要件问题。

从《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4条及该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仍提供车辆和运输,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才应认定为共犯。

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共犯应当同时具备两个主观要件:一是必须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二是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他人无证经营,没有规定为没有准运证托运人运输烟草制品就构成共犯。

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被告人是在无证经营烟草,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提供车辆运输是用于帮助其他被告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庭审证据表明,事实上朱某某只是作为承运人运输烟叶,而不是为了帮助其他被告人非法经营,只是为了收取自己的运费。

朱某某对于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行为事前既无共谋、也没有想事后分脏,更未参与无证经营的过程。

因此,朱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

鉴别真假卷烟

鉴别真假卷烟

1、烟草产品? 国家局制订了《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2、什么是假冒卷烟产品? 是指将私自生产的卷烟产品冒充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优质名牌卷烟产品,或者冒充市场上畅销品牌的卷烟产品。

3、对消费者的危害?一是假冒伪劣卷烟有害物质含量过高,原材辅料十分粗劣,对人体危害极大。

二是假冒商标卷烟往往以次充好,让消费者花了钱没有真正享受到相应的烟草品质。

4、对我们行业及国家的危害?一是假冒卷烟产品趋势已由过去的主要仿冒高档名优卷烟产品演变为全面防冒,造成卷烟市场上各类假冒卷烟泛滥成灾,对行业内正品卷烟品牌的冲击和影响极大。

二是假冒卷烟产品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逃避了国家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假冒卷烟数量超过300万箱,接近全国卷烟年产量的1/10,仅此这项国家的税收就流失超过200亿。

5、假冒卷烟产品类型:手工制造、改换包装、置换烟支、机器制造。

6、假冒卷烟产品特征:基本特征、外观质量特征、感官质量特征、包装特征。

7、假冒卷烟作为一种非法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产品属性和市场属性,由于它是作为真品卷烟的假冒品出现,必然具有它自身的特征。

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外观的仿真迷惑性。

○2、地域性和相对集中性。

○3、品种多样性。

○4、利润率高、危害严重、难以根除。

8、外观质量特征:条盒、小盒包装、小盒包装纸、水松纸、针眼、切口、接嘴、铝箔纸、烟丝规格、小盒折叠9、感官质量特征:烟丝色泽、香气、吸味、燃烧性10、包装特征:在实际卷烟真伪鉴别工作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假冒卷烟与真品卷烟相比,在包装特征上均存在程度不等的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手工包装;○2.用回收的真品烟的条盒、小盒商标包装假冒卷烟;○3.用不同于真品卷烟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4.用和真品卷烟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DOC6)(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DOC6)(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DOC6)(1)
一、引言
假冒伪劣卷烟在市场上的泛滥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有效
防范和打击这一现象,制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

二、目的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三、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四、鉴别方法
1.包装检查
–检查包装纸质量、印刷质量、文字和标识的清晰度等。

–检查包装上的防伪标识,包括条形码、防伪标志等。

2.烟支外观检查
–检查烟支长度、直径、形状、卷曲程度等。

3.烟丝检查
–检查烟丝颜色、质地、气味等。

4.烟气检查
–对烟气进行呼吸测试,观察烟气的色泽、香味等。

5.烟灰检查
–检查烟灰的颜色、质地、残留物等。

五、鉴别流程
1.收集样品。

2.进行包装检查。

3.进行烟支外观检查。

4.进行烟丝检查。

5.进行烟气检查。

6.进行烟灰检查。

7.结果判定。

六、结果判定
根据鉴别流程得出的检验结果,判定该卷烟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结果应明确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七、参考标准
1.GB/T 20723-2011 《卷烟识别方法》
2.GB/T 17638-1998 《烟草及烟草制品防伪标识标题》
八、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时修订。

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操作时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正文:----------------------------------------------------------------------------------------------------------------------------------------------------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以下简称鉴别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鉴别检测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鉴别检测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益原则,确保检测结论科学、准确、权威。

第四条鉴别检测工作涉及的相关方应对鉴别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机构与要求第五条检测机构负责承担所在省(区、市)或指定区域内鉴别检测工作。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确保开展鉴别检测工作的公益属性,应确保从事鉴别检测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开展的鉴别检测业务等有效受控,并建立相应的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库。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第七条鉴别检测的受理范围:(一)司法机关的委托;(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三)其他检测机构的委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二)委托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四)样品数量或状态不能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的;(五)无相关技术资料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测的;(六)同一委托事项已由其他检测机构出具明确结论报告的;(七)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完成的其他情形。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

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真假烟鉴别知识

真假烟鉴别知识

卷烟产品鉴别基础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国家局制订了《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日常接触的烟草产品基本上是卷烟产品,因此本教材仅对卷烟产品真伪鉴别及假冒卷烟产品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假冒卷烟产品的危害假冒卷烟产品是指将私自生产的卷烟产品冒充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优质名牌卷烟产品,或者冒充市场上畅销品牌的卷烟产品。

近几年来,生产、贩运和销售假冒卷烟产品活动越来越猖獗,其趋势已由过去的主要仿冒高档名优卷烟产品演变为全面仿冒,凡是市场销售看好的,不论是否名优、是否高档卷烟均有假冒。

不法分子抓住消费者难辨真假的特点和求真求美的心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获取非法高额利益。

假冒的卷烟品牌涵盖品种多,数量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假冒卷烟的数量超过300万箱,接近全国卷烟年度总产量的1/10,仅此一项每年造成国家财税流失逾200亿元。

制售假冒卷烟产品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名优卷烟甚至是普通卷烟产品的信赖,导致卷烟价格下滑,销售量减少,库存增加。

首先,由于假冒卷烟产品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既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其次,假冒卷烟产品不仅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卷烟品牌这一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掠夺,而且由于生产假冒卷烟产品比合法烟草企业生产的卷烟产品有着低得多的成本,加上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为打假导致成本上升,从而非法地下烟厂有着高得多的生产利润,导致市场对合法生产者和非法生产者进行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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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DOC 6)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 检验依据
2.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2 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
2.3 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2.4 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2.5 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 工作程序
3.1 工作程序图。

3.2 受理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 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 抽取样品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 登记编号
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 鉴别检验
3.6.1 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 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 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 留取样品
3.8.1 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8.2 保留样品要标注唯一性标识,并放置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9 复检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留样中抽取。

3.10 仲裁性鉴别检验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原鉴别检验机构的留样中抽取。

4 抽样方法
4.1 抽样单位要先根据鉴别检验卷烟的批次数量按批号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相应的批次数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卷烟,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 批次数量在10箱以下的,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批次数量在10~50箱之间的,随机抽取10箱,再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批次数量在50箱以上的,随机抽取20箱,再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4.3 抽样后,抽样单位要对抽取的试样予以封样,并填写抽样单。

5 检验方法
5.1 鉴别检验流程图。

5.2 感观鉴别检验法
5.2.1 感观鉴别检验法是通过人的感官,借助一些简单的工具,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对鉴别检验样品的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特征、防伪技术应用、吸味风格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2.2 感观鉴别检验的项目为条、盒、烟支、烟丝和吸味等五个方面。

5.2.2.1 条
5.2.2.2 盒
5.2.2.3 烟支
5.2.2.4 烟丝
5.2.2.5 吸味
5.2.3 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规定的检验项目,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从外到内,由表及里逐项对比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的判定结果。

作无显着差异判定的,原则上应进行全项鉴别检验。

5.2.4 感观鉴别检验,要先对鉴别检验样品的条或盒的外包装进行辨别,判断其是否有差异。

若样品条或盒的外包装一致,则随机抽取一条或一盒进行鉴别检验;若样品条或盒的外包装有差异或有疑问,则需对样品逐条或逐盒进行鉴别检验。

5.2.5 感观鉴别检验应注意把卷烟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假冒特性区分开来。

5.2.6 感观鉴别检验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5.2.7 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

可采用其它鉴别检验法进行鉴别检验。

5.3 评吸鉴别检验法
5.3.1 评吸鉴别检验法是通过鉴别检验样品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的对比评吸,对内在质量、香型吸味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3.2 评吸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香气、谐调、杂气、劲头、刺激性、余味等。

5.3.3 评吸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盒。

5.3.4 评吸鉴别检验的方法、要求和程序,按照CB 560
6.4《卷烟感官技术要求》和YC/T138《烟草及烟草制品感官评价方法》第5.5.2和第5.5.4条的规定执行。

5.3.5 参加评吸鉴别检验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仲裁检验的人数不少于五人。

5.3.6 评吸鉴别检验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吸人员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得出鉴别检验结果。

5.3.7 评吸鉴别检验若没有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一致意见,则应进行复评。

复评以超过半数以上一致意见为准。

若复评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一致,则以该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若复评意见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二次复评,并以最后一次评吸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

5.3.8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仪器鉴别检验法进行鉴别检验。

5.4 仪器鉴别检验法
5.4.1 仪器鉴别检验法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鉴别检验样品及其相应材料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测试分析,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的特性进行对照,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4.2 仪器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卷烟及其相关材料的物理特性检验、主流烟气分析、化学常规分析及其它特性分析等。

5.4.3 仪器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条。

5.4.4 仪器鉴别检验的方法和要求,按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4.5 仪器鉴别检验的项目可根据鉴别检验样品的情况,加以选择确定。

5.4.6 结果为无显着差异的;应有足够的鉴别检验项目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5.4.7 当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它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6 检验规则
6.1 鉴别检验结果,在综合分析鉴别检验情况的基础上判定得出,包括有显着差异或无显着差异和有伪劣情形或无伪劣情形。

6.1.1 鉴别检验样品经鉴别检验,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有实质性差别的,即判定为有显着差异;无实质性差别且无任何疑异的,可判定为无显着差异。

6.1.2 鉴别检验样品经鉴别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有伪劣情形;无下列任一情形的,可判定为无伪劣情形。

1)变质变味的;
2)掺用染色烟丝或烟丝中掺有杂质、异物的;
3)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4)手工卷制或手工接装或手工包装的;
5)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
6)内在质量低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5分以上的;
7)外在质量严重低劣的;
8)其它足以被判定为伪劣的。

6.2 鉴别检验结论在鉴别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得出,分为真品卷烟、假冒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6.2.1 鉴别检验结果为无显着差异且无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6.2.2 鉴别检验结果为有显着差异而无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卷烟。

6.2.3 鉴别检验结果为有显着差异且有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伪劣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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