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备案手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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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车辆海关编码:
填表说明:
1、“车辆海关编码”:初次提交备案申请的无需填写;
2、“企业名称”:请填写拟备案车辆公司的全称;
3、“海关编码”:请填写企业在海关注册取得的十位海关编码;
4、“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牌名”、“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吨位”、“车身号码”、“车辆自重”:请根据拟备案车辆的实际情况填写;
5、“行驶范围”:请填写全国;
6、“法人代表签名”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企业公章”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日期”为必填项;
7、“车辆左前侧面45度照片”:请贴拟备案车辆的左前侧面45度的照片;
8、“海关审核”栏不需要填写。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样表)车辆海关编码:XXXXXXXXXX。

广州海关卡车航班报关指南

广州海关卡车航班报关指南

广州海关卡车航班报关指南Guangzhou Customs Guide to Customs Declaration ofTruck-Airline为支持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建设成为立足华南、辐射东南亚、联通全世界的航空枢纽,本着以“客户为本、守法便利、人畅其行、货畅其流”的原则,广州海关推出十二条措施,建立一流的通关环境,提供一流的通关服务,实现一流的通关速度,全面提升机场运作效能。

其中第四项措施为:为支持新白云国际机场货物中转业务的发展,实现空运进出口货物与收发地直接运送的空陆接驳,海关批准企业开通国际货物“卡车航班”,延伸航线的陆路运输,海关对“卡车航班”提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直通式通关服务。

为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此项措施,我关特意编发本指南,希望能为业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提供帮助:In order to devote to the building of Guangzhou Baiyun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develop it into an aero pivot which bases on South China, radiates to the Southeast Asia and connects with the whole worl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s--basing on clients, offering advantages tolaw-abiding ones, flowing people and goods, Guangzhou Customs issues the Twelve Service Measures to construct the first-class customsclearance environment, provide the first-class service and realize thefirst-class facilitation, so as to comprehensively optimize the efficiency of the airport. The fourth service measure is as following: To support the Airport transiting business and realize the relay from air cargo and land cargo or vice versa between origin and destination, the customs allow qualified enterprises to operate “Truck-Airline” to facilitate the land transportation of international goods. The customs provide “Truck-Airline” one-stop service of “one declaration, one inspection and one release.” Guangzhou Customs now issues the following guide for the convenience of the enterprises.一、什么是卡车航班?Ⅰ. What is Truck-Airline?卡车航班是指具有全程航空运单,以卡车作为飞机的延伸工具,用陆运方式接驳未建机场的地区,实现没有建设机场的地区可以直接收发航空进出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8〕署货字第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三)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驾驶本条第(二)项所称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海关编号:
填制说明
1.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名称;
2.企业名称:运输企业全称;
3.企鹅也性质:企业所有制性质,如国有、股份制、外资;
4.法人代表:企业法人姓名;
5.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6.办公地址:运输企业办公地址;
7.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8.联系人:运输企业联系人姓名;
9.联系电话:运输企业办公电话号码;
10.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11.营业执照编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1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填写;
13.保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14. 担保金收据编码或银行信用保函编码,按担保金收据或银行保函填写;
15.担保金方式:只填写起始年月日,银行保函方式:按保函上有效期填写;
16.法人代表签名:运输企业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7. 加盖运输企业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18. 申请日期:填写正式递交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的具体日期;
其他位置无需申请人填写。

海关运输监管银行保函

海关运输监管银行保函

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保函
编号:
致:海关
鉴于海关要求所有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必须提交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义务。

本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应(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要求,兹开立以贵海关为受益人,金额人民币(小写)元的担保函。

如果当事人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过程中,违反海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约”),本行保证在收到贵海关的书面通知声明当事人的有关违约情况及《海关专用缴款书》后,向贵海关支付最大不超过人民币的款项。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行依此保函已向贵海关支付的金额自动递减。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任何索赔应在上述有效期前抵达本行。

本保函到期后自动失效。

保函失效后,请将正本保留退回本行办理撤销手续。

本保函不可转让,以海关为唯一受益人。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具负责⼈、⽆船承运业务经营⼈、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等舱单电⼦数据传输义务⼈(以下统称“舱单传输⼈”)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等舱单相关电⼦数据传输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具进出境申报⼿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舱单电⼦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舱单电⼦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办理备案⼿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件:(⼀)《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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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
备案手续说明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要求从事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的,应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从网上下载或至上海海关监管处领取)并附送有关文件。

一、申请表一套三份,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一)必须如实、完整、清晰填写申请表每一栏目(海关审核栏除外),不得空缺及涂改。

但海关编号、车辆海关编号、IC卡号、资格证号、合格证号共五项内容可待海关备案发证后补填。

(二)必须在申请表规定位臵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企业公章。

(三)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担保期限和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合同期由企业及驾驶员根据银行保函和驾驶员合同的实际情况填写,但均不得早于跨年度的5月31日(海关年审时间)。

(四)粘贴于申请表上的车辆和驾驶员照片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具体为:彩照;车辆照片要求五寸、前方左侧面45度,能清晰显示车牌号;驾驶员照片要求大一寸(即护照照片大小)、红底、免冠近照。

二、提交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七)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八)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十)车辆和驾驶员彩色照片各1张(用于制证,规格同申请表所加贴照片);
(十一)金融机构提供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函正本;
(十二)海关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提交上述(一)至(九)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且(五)至(九)项文件应分别加贴于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员申请表后。

三、备案申请受理部门:
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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