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对进出珠海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对进出珠海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对进出珠海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海关总署批准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拱北海关公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经规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条海关可以对特区内企业或工业区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第四条企业进口供在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及其储存的仓库场所受海关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建立专门帐册,并按统一格式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有关情况,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有关帐册,企业负责人应当积极合作提供方便。
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特区市场物资的单位,也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海关报告进口的市场物资的批发、销售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拱北海关在特区通往内地的通道设立检查站。
通过检查站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均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非特区货物、运输工具通过检查站时,海关凭有关证明查验放行。
第二章对特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第六条特区内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进口特区生产、建设和自用物资,应凭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海关知识点

海关的任务:监管,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保管单或者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海关的权利: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和减免权;行政检查权(检查权,检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封存权);行政强制权(扣留全,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税收保全,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其他权利(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报关的范围: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具体范围如下:1、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货物、转运和通运货物等的报关。
2、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基进出境,并主要在国际间或地区间运营的各种境内境外全船舶、车辆、航空器乃至牲畜等。
3、进出境物品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保管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行为。
该报关企业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粤府办〔2021〕5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行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以下称跨境运输)管理,维护跨境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跨境运输经营行为,保障跨境运输安全,保护跨境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跨境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东省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车,以下称跨境客运)、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跨境货运)和涉及跨境运输站(场)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与港澳之间口岸限定区域内的穿梭运输、港澳与广东省保税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跨境自货自运厂车,以及广东省与港澳之间的商务车、公务车、私家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营运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严禁通过跨境运输扰乱广东省运输市场,从事非法出入境、走私、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跨境运输行业及车辆指标管理。
2011报关员考试重要考点: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报关员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五星考点一、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合同备案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1)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
(2)备案要求: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加工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料件是否受国家贸易管制,如果是受管制的,是否已经获得了许可,也就是说是否有许可证件等。
(3)同意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海关将在规定日期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能备案的合同,海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产品★正常报核和合同终止报核的时间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申请建立电子账册的程序第一个步骤: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第二个步骤: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三个步骤: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企业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料件、成品部分③单耗关系:包括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耗损率等※其他部分(例如说成品和单耗关系)可以同时备案也可以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是料件的备案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
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帐册最大周转金额;并可对部分高风险或需要重点监管的料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展开全文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署通[1998]76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署通〔1998〕762号1998年12月15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
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公告稿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附件一:公告稿公告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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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本企业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讹,并愿加强对该驾驶员的管理,对该驾驶员驾驶本企业车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照片骑缝)
申请日期:
海关审核
初审
复审
备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ic卡号:___________ 资格证号: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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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寸
免冠近照)
合格证号
藉贯
常住地址
邮编
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证号
电话
合同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保证遵守海关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按海关规定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