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标法》里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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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3篇)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地理标志是指某种商品来源于某个地区,且该商品的品质、特色或声誉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获得的独特标识。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本文以四川青川黑木耳为例,探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

二、案情简介青川黑木耳是我国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特产,以其肉质肥厚、口感滑嫩、营养丰富而闻名。

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始于2007年,经过多年的发展,青川黑木耳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典范。

2018年,某公司在未取得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黑木耳产品上使用“青川黑木耳”字样,并大量销售。

青川黑木耳协会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地理标志”字样或者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标志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除外;(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审理结果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黑木耳产品上使用“青川黑木耳”字样,侵犯了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摘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更是有助于中国农民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带动农民就业就有积极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简单介绍,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着重分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方法。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内保护国际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方法1、基本介绍1.1地理标志简介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表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区域内,或来源于该区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一种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他的有效保护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1国内方面存在的问题2.1.1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我国的立法存在很多冲突,在适用起来会造成很多困惑。

我国的农产品地理保护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修改)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前者从民事权利角度出发,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后者则从公权范畴出发,着重于原产地域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督,二者对于同一标志的交叉保护,在具体适用时,很容易引发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疑惑,不知道选择哪种保护方式。

2.1.2由于立法的混乱,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就出现了国家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农业部门三个主管部门,存在着商标总局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质检总局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农业部的登记管理模式三种不同的模式。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3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国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地理 标志 制度 的历 史发展 中 ,由于各 国经济 发展水 平的差异 ,对地理标 志 的保 护也有所 不 同。在欧洲一 些传
① 我国没有 建立起对 地理标 志进行 登记注 册的管理 制
度与机构 ,而在 西方有些 国家 ,已成立 了专 门管理 地理 标 志的机构— — “ 原产 地名称 局 ” ,专 门 负责 地理 标 志的 登
3 我 国 目前地 理标 志保护 中存 在 的问题
我 国是一个 地域广 阔 的农业 大 国 ,许多产 品为我 国所 独有 。据 估计 ,我国仅农 副产 品一项就有 几千种 商 品符 合
地理标 志的要求 。 目前 ,我 国对 地理标志 的保护 主要存 在
以下 问题 :
1 各 国立法对 地理标 志的保 护
应结 合我 国的实 际情 况 ,并借 鉴 T IS RP 协议 生效后 相关 国 家 的立法 经验 ,制 定 出一 部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地 理 标 志立 法 。主要应 当包括 以下 内容 :①立法 目的 ,是保护地 区 内
11 年就通 过 《 产地 名 称保 护 法》 对地 理 标志 进 行保 99 原 护 ,并且 在其 《 知识 产 权法 典》 中 以专 章 形 式 对 地理 标
志进行保 护 。
4 对我 国地理 标志保 护措施 完善的 建议
41 完善相 关立法 .
制定一 部统一 的地理 标 志 法。对 于地 理 标 志 的立 法 ,
消费者利益及 保护 正常 贸易 的角 度对 地 理标 志进 行 保护 ,
以上两类不 同的背 景 ,构成 了两种不 同的立法 模式 。具体
讲 以美标 志 ,如美 国 《 邦 贸易 法 委员 会 法 》 第 5条对 具 有 特 联

地理标志正确运用方法

地理标志正确运用方法

地理标志正确运用方法地理标志是指标志着单一地理区域的农产品、工艺品或自然资源的名称、符号、图形等,它代表了这一地理区域所特有的特征和传统文化。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能够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品牌建设,其运用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地方经济的繁荣、产品质量的提升等方面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介绍地理标志的正确运用方法。

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与运用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因此,在运用时需要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持有和使用地理标志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在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上,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条件和标准,否则就会被拒绝或撤销。

二、注重品质控制地理标志的运用要注重品质控制,只有确保质量才能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者应该积极寻求合理利益,提高产品附加值。

此外,生产者还要管理产品生产的过程,以确保新鲜度和卫生安全,加强销售及售后服务,确保产品质量长久稳定,并通过产品宣传提高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三、注重市场营销地理标志的正确运用是要在市场层面进行的。

在市场推广方面,需要采取全面化、差异化和创新化的策略,着力打造地理标志品牌。

生产者可以将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陈列在时令展销会、法定节假日等场合并增强广告宣传,以加强品牌影响力。

此外,可适时推出新产品,增加产品差异化,满足市场需求。

四、注重品牌形象地理标志品牌是生产者竞争的有力武器。

打造品牌形象需要秉承“真实、准确、质量、文化、环保”的理念。

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地理标志品牌的管理规定,并注重产品形象、包装设计,树立符合地理标志品牌形象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美誉度和信誉度,使消费者认可和信任品牌,从而提高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五、注重合理合法利益地理标志的正确运用需要兼顾公益与自身利益,不得滥用地理标志牌号,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市场,并避免过度营销带来的不良影响。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学研究。
33
《 原产地域 产 品保 护规定 》 同时废 止 。
误导 公众 的 , 予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 是 , 不 但 已经善 意取得 注册 的继续有 效 。”
与此同时, 商标法 》 《 对地理标志也进行 了 规范。94 1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集体商 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该办法第 2 条 规定证 明商标可以用来证明商 品或服务的原产 地, 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 受 到保 护 。20 年 l 01 O月 2 7日,我 国对 《 商标 法 》 行第二 次修 正 , 进 以适应 T IS协定 的相 关 RP 要求 , 修正 后 的 《 标法 》明确规 定地 理标 志 的 商
20 年 第 l 卷第 5期 09 1
巢 湖学 院学 报
Ju a f h o uC l g o r lo a h ol e n C e
No… Vo . . 0 5 11120 9
总第 9 期 8
G n rl eilNo9 e e a r . 8 S a
我 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法律保 护应 当采取 专 门法保 护模式 。
1 我 国地 理标志保护 立法现状 的反思
我 国 对地 理 标 志 保护 的立 法 起 步较 晚 , 自
容与该 《 定 》 一致的 , 规 不 以该 《规 定 》 准 , 为
收稿 日期 :0 9- — O 20 - 6 3 0
作者简介 : 魏丽丽 ( 9 9 , , 17 一) 女 河南南 阳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 中心讲 师, 从事知识I权法 产
并 明确规定 : 原有法律 文件 中关 于地理标 志 的内
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 , 两种权利的彼此矛盾与冲 突引发了诸如 “ 金华火腿” “ 案、 白蒲黄酒” 案等 大量 纠纷 。 本文在 综合我 国基 本 国情 和法律实施

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作用 加速知识产权转化进程

地 理 标 志 的一 些粗 浅认 识 。
关键词 : 理 标 志 ;知 识 产 权 地
1 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 . 日,经国家工 商总局批准 ,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由产地商品名称、产品特定品质、商品声誉 、 自然 起步到中国驰名商标 , 历经 了 1 0年坚持不懈的艰 苦刨牌。实践证 因素、人文因素五要素构成。“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些地区 , 该商 明 ,地理标志可以为产业化、规模化提供平 台,许多地 方的土特 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 由该地 区的自然因素或 产品 ,不 乏好东好西 ,未进行地理标志注册时 ,往往 不为人知或 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的” 。世贸组织 T I S协议有相似的表述。 RP 成不 了气候。一旦以包括产地名称的集体商标、 明商标注册 , 证 成 地理标志的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 ,纳入 《 商标法 》体系。此 为农产品 区域公用 品牌 ,往往会声名大噪。以地理标 志为纽带联 外,还有许多个性特征。 结起来 的特色产业 必然会形成 ,能增强组织化程度 ,促进产业发 区域位置突出。地理标志往往与区域位置有紧密 的关系。区域 展 ,产品提升质量 ,扩大产业规模。 内的气候、温度、雨量、土质、水源都能造就特有的产品,得到社 合法权益 的保护作用。地理标志产品一旦 以商标注册 ,即受 会和广大群众 的公认。商标 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 到法律保护 ,不光在 国内,在国际上也将受到保护。而且地理标 源, 地理标志商标直接表明产品的来源地, 消费者容易识别、 记忆。 志农产品在 国内将 受到优先、重点保护。可以依法维护地理标志 品种 、品质优秀。 能注册地理标志 ,都表明该产 品品种、品 产品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质都是优秀的。通俗说 的 “ 土特产” ,往往都 有突 出的地理标志 , 推介地 方的名片作用。地理标 志成为一个地 方的品牌 、名 片 品质 与众不 同,让人欲到想之 ,品而美之。所谓 “ 橘生淮南则为 的事例不胜枚举。人们往往先知道某品牌方知道某个地方 ,对提 橘 ,橘生淮北则为枳”挪个地 方就不行 了。射阳大米武育粳 3号 高地方的知名度 ,改善 、优化环境 发挥一定的作用。还可以起到 品种长在射阳具有特有 的食味、口感 ,长在 临近的盐都 、建湖 口 保护民俗 ,带动旅游 , 促进经济文化发展 , 提升开放水平的功 能。 感就 不一样了。 不少地方还利用地理标志组织大型节庆活动 ,更能起到推 介地 方

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构

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构作者:潘淑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是一种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但同时存在专门法保护的模式,由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许多差别,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在现实中存在诸多不适,致使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这使得有必要对地理标志进行界定,并了解保护的价值属性。

基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差异性,应明确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构的必要性。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31-03我国历史悠久,自古传承着很多老字号,因此拥有众多的地理标志;同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一批具有浓厚地域特色和品质特色,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地理标志商品,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富民政策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地理标志作为一类新型的知识产权被世人所认识和接受,又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颁布以及地理标志其本身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以及重大的经济意义,使得地理标志所展示的巨大收益在社会实践中逐渐显现,因此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已被各国所重视。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而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虽然已有一定的体系,但是还是十分薄弱的,因此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构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理标志的界定及保护的价值属性(一)地理标志的含义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通常是指与有关商品特有的质量、功能、信誉或其他特性有密切联系的地理名称。

实际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有所不同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为本协定目的,地理标志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原产自一成员方境内,或该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实质主要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十九章


第二节
商号保护
(三)商号与商标。 商号作为企业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
的作用,因而可以发挥类似商标的功能。 但商号与商标存在着重要区别:商号是标识企业的,商标
标识是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
第二节
商号保护
二、商号保护制度
(一)国际公约中有关商号的法律保护 对于商号的性质,国际公约中早有明确的规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
(二)地理标志的性质 地理标志不是公共财产,因为一旦将地理标志放到公共领域,任何人可
以自由使用,这种方式必然发生“公地悲剧”。 1.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首先承认它是集体财产性质。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该地方的自 然因素;二是当地人祖祖辈辈摸索、创造、总结出来的生产方法、工艺等, 这是祖先的恩赐。 2.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
义语。在法律文本层面,《德国商法典》即采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商号是企业名
商号保护
(二)商号与企业名称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企业名称的组成来看,行业或经 营特点、组织形式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表述,因此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经营者, 只有商号是企业所有人自己选择的,因此,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能够发挥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例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商号为“腾讯”。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立法成本低但寻求保护的成本高,且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
(2)专门法保护模式 专门法保护模式即通过专门立法和专门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
护。例如,法国等国家采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 欧盟199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

什么是地理标志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地理标志什么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1、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

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

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

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

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

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

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

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

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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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法》里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

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

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历史发展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

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的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地理标志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它应属于原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公权,因为公权是政治权力,私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就地理标志而言,地理标志显然是私权,因为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民事权利,因而地理标志而产生的利益有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私权。

我们只能说在对地理标志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公权力介入其中,然但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是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有体现,但当时并无清晰的定义,该公约第1条第2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10条中规定了假标记:对带有假冒原产地或生产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

该公约只对地理标志中最常见的货源标记欺骗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地理标志提供系统的保护,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从“私法”的角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但它是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迈出的第一步。

《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1项规定:“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此规定是该协定中保护地理标志的核心条款。

另外协定中还有禁止在广告或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协定也主要是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作的规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一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该协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用于指示产品的来源地,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

”不仅如此,该协定还进一步拓宽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协定第3条规定:它禁止任何盗用或模仿原产地标识的行为,即使使用了真实的产品来源地,或以翻译的方式使用原产地标识,或使用诸如“类”、“型”、“仿”之类的标识,均在禁止之列。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协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规定对于通过国际注册的地理标志,各成员国应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标志。

因此,可以说,该协定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大大迈出了一步,它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全面跨国工业产权与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制裁的规定。

协定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是违法的: (1)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使用产地标记或对其生产者、制造者或供应本身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说明。

(2)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原产地名称或仿冒产地名称,即使在产品上注明了真正的产地或该名称是以翻译的形式或随附诸如“种类”、“型类”、“样式”、“仿制品”或类似用语时亦同。

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当他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

(二)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实行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

协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二者并处。

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地域或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粮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

”TRIPS协议是继《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地理标志下定义后,对地理标志下的最明确的定义。

第2款规定“就地理标志而言,成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1)在商品的标志或者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2)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标志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而在该成员之内,在该商标中为此类商品使用该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么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

”第4款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志。

”表明即使虽然商品来源的标志在文字上真实的,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

由第3、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款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是从私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

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更侧重于从私法的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与地理标志的私法属性是相符合的。

因此,可以说,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的最完善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

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可谓是一个大国,地理标志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长项。

但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是:国内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盲乱无序,我国一些著名的地理标志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并不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基本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集团性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独特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

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保护措施经济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仅停留在“产地”的概念,未规定地理标志的明确概念,刑法则更是对地理标志只字未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但在经济法中非但没有地理标志的准确概念,甚至对地理标志四个字也未曾提及,而仅有简单的“产地”一词,使我们只能从广义的货源标志的角度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

我国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保护笔者倾向于在《商标法》中增设一章来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如在第七章之后,设第八章专门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将原先附则放在第九章之中。

并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商标法其它章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

”保护内容TRIPS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禁止以不当方式作产品名称、称谓使用;禁止以不当方式作产品说明使用;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禁止不当注册或撤销不当注册等等。

而我国的《商标法》与TRIPS的距离很大。

为顺应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应完善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内容。

不仅《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领域也都需要完善,以共同实现保护地理标志的功能。

建立制度册登记的形式确立地理标志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

这样一来,对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通过《商标法》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规定进行保护,对未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则采用的注册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对其保护。

应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地理标志所在地的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机构作为注册人,来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及以后使用管理方面的工作,注册主管机关依法确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另外鉴于国家质量技术检查部门原先在原产地域产品和原产地标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其本身具有的强大优势,由其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产品质量、原料品质和生产工艺等予以行政程序的审查与确认,然后再由工商部门根据质检部门的确认来决定是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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