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2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根据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17•【文号】财建[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17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一节组建机构1.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具体实施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节职责1.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2.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统计工作。
3.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一节立项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审批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筹措1.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国内外合作等方式。
2.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节资金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评估1.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风险防范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风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强调1.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解释1.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事项,由项目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解释。
第七章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小河流工程治理实施方案

中小河流工程治理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中小河流的生态破坏和水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和城乡发展。
因此,中小河流的工程治理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方案旨在从中小河流的工程治理规划、实施方案和监测评价等方面,提出系统而完善的中小河流工程治理实施方案,以期实现我国中小河流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
二、中小河流的现状1.中小河流生态环境的严重紧迫性我国中小河流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水体污染、水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丧失等,这些问题对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中小河流的工程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还远远不够,急需制定一系列的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整治。
2.中小河流工程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中小河流的工程治理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但目前中小河流的开发利用促进了水土流失,河床淤积,水质恶化等现象的产生,导致河流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水资源利用效益下降,因此,中小河流的工程治理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中小河流工程治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1)保护中小河流的自然和生态环境,提高水体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
(2)促进中小河流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3)促进中小河流沿岸的生态恢复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原则(1)生态优先,保护中小河流的自然生态系统。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3)公众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中小河流的工程治理。
(4)创新技术,推动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四、中小河流工程治理的实施方案1.规划编制(1)调查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目标治理范围内的中小河流进行详细的水质、水量、生态、土壤等调查评价,全面了解中小河流的污染状况,为后续的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2)规划编制编制中小河流工程治理的详细实施方案,包括治理目标、措施、资金和时间安排等。
同时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中小河流工程治理规划。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2]173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2]17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82ed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b4.png)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2】1734号)各市(州)、扩权县(市)水务局: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总体进展顺利,各阶段工作按既定目标有序推进。
截至目前,试点项目已总体完成建设任务;2011-2012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已全部完成,已全面进入开工准备阶段,汛后将进行建设实施;2013-2015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已有序启动。
为进一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度,达到水利部、财政部的目标要求,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已总体完成建设任务,今年汛后我厅将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各地要抓紧完成工程收尾,按照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完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完成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资料整理,迎接竣工验收。
二、加快推进2011 -2012年项目建设进度2011-2012年项目初步设计已全部审批完成,各地要加快推进财政评审、招投标、征地拆迁等工程开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汛后能及时开工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完成建设任务。
各市(州)水务局从2012年10月开始,汇总本区域(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工程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在填报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向水利厅建管处报送建设进度信息表(建设进度信息表在四川水利网站下载)。
三、全力抓好2013-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水规计【2012】55号)明确了各地2013-2015年的治理项目,并要求各地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在2012年底前完成40%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任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 管理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中小河流的治理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道清淤、水生态修复、生态岸线建设等。
二、施工前准备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定项目需求、工程范围、预算预算等内容,并建立项目管理小组。
2、环境评估在开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环境评估,了解周边环境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环保要求。
3、材料采购按照工程需求,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确保其质量可靠。
4、施工方案制定根据项目需求和环境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进度、人员配置、安全措施等内容。
5、安全生产会议在施工前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预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6、施工许可申请在满足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后,申请相关许可证,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三、施工过程管理1、工程进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及时记录施工进展情况,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2、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同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3、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预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控制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生态造成破坏。
5、人员管理合理配置施工人员,确保施工队伍稳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6、设备管理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施工后验收1、工程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2、环保验收进行环保验收,检查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情况,确保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3、安全验收对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资料整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五、对策措施1、加强监管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施工按照规定进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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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六、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所需地方资金,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设置内部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专业管理人员各负其责。
项目法人对本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筹集和申请资金,编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
四、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信息、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八、完成资产移交。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项目法人负责多个项目的,按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结算和支付,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印鉴和票据管理。
规范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制发、改刻、废止、保管及使用;实行印鉴分人保管,严格印鉴使用的授权、审批和登记制度。
加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发票等重要票证的管理,建立购买、领用、注销、保管等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要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业务应遵循的业务流程,按照制订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等管理。
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要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变更、纠纷的处理以及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等。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一)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和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
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控制项目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以及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
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正确计算和归集成本费用。
项目法人要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
严禁超概(预)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费、摊派等支出。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规定竣工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但应控制在概算投资的5%以内,并将详细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作出规定,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的资产使用主要为单位自用。
项目法人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以及维护和修理等活动,并将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
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报告管理第二十九条财务报告反映项目法人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流动信息,反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的报送。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三十条财务报告应由编制人员签字盖章,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对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要求有:一、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并按验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按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按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及时将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建立资金到位情况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每月均应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稽查、督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