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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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2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根据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4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一)科学制定治理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应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河流生态保护要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河道治理应宜弯则弯、宜宽则宽、宜滩则滩,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杜绝以治理为名围垦侵占河道,缩小行洪断面。

河道堤岸防护应尽可能采取生物措施,采用有利于保护河流生态的护岸形式,避免过度硬化、渠化河道。

(二)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过程管理,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勘查和技术方案论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应满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水规计[2013]495号)的要求。

技术审查单位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设计文件,防止审查走过场。

项目审批单位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加强与项目申报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好审批关。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三)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具备独立履行建设单位各项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提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由其承担县域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一节组建机构1.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具体实施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节职责1.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2.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统计工作。

3.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一节立项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审批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筹措1.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国内外合作等方式。

2.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节资金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评估1.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风险防范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风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强调1.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解释1.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事项,由项目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解释。

第七章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6.
7.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8.
9.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11.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2.
13.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14.
15.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三十六)
(三十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十八)
(三十九)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十)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3.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4.
5.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16.
(四十一)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四十二)
(四十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十四)
(二十五)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二十六)
(二十七)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办建设函〔2021〕868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19年印发的《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纳入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任务计划在2025年底前完成。

为加快推进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按期完成规划的建设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已安排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请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年度备案项目清单任务和资金分解计划,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资金落实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加快实施进度。

对部分中央资金未能按计划分解落实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要督促有关地方相关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尽快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要逐个项目明确前期工作、开完工、验收等实施现状,全力推进实施进度,并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更新,确保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工。

初步设计方案未批复的,要尽快完成审批,为顺利开工做好准备;尚未开工的,要破解制约因素,抓紧开工建设;进度滞后的在建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已经完工的,要尽快完成验收。

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报部建设司备案,并在项目管理系统更新。

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见附件1),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报建设司。

二、编制2022年年度项目建议计划请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提升工程》确定的治理任务为基础,按照河流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的要求,统筹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包括县(市)级初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抽查并审定等阶段。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审定,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根据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根据项目法人自评价材料以及本办法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对直接管理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评价,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复评。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依据:(一)国家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二)国家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三)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专项规划;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土地预审、环境保护批复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四)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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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查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内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依据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资金,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年度中央资金先到位时,可用中央资金安排满一批项目的省级以上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当年地方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先行开展项目治理工作,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申请专项资金,加快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依据专项规划和绩效考核细则对地方进行监督和考核。

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按照当年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5%予以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份,下一年度调减或暂停中央专项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安排,用于冲抵地方配套投资。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不超过规划投资额30%、60%、80%的比例控制。

第十六条对于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

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规划任务。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上报、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在一个月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为做
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从中小河流治理年度投资规模中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预安排用于未开工项目勘测设计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小河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辖区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
监理单位。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章绩效考核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分级绩效考核,中央对省级,省级对市、县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的补助安排挂钩。

绩效考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及相关责任制落实情况、统计及信息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和效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省、市、县投入情况,包括财政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防洪标准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绩效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通过抽查方式审定各省绩效评价成果。

具体绩效考核细则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
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水利部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考核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八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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