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令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1.10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1.06•【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监管指导,切实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工作。
施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6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11.25【实施日期】2017.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zhiguanchu@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生效)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0•【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以及其他(风险源)五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排查工作,形成了《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
附件: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8年3月22日附件2018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3家)序号行政区域企业名称1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2东丽区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3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4东丽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5东丽区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6东丽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东丽区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8东丽区天津帝达地热开发有限公司9东丽区昂高(天津)有限公司10东丽区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11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大毕庄分站)12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无瑕分站)13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丽新二站)14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华明分站)15西青区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6西青区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17西青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18西青区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西青区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20西青区天津市金晟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1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22津南区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3津南区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24津南区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25津南区天津荣程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6北辰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27北辰区天津市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北辰区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29北辰区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30北辰区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31天津大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32北辰区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33武清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4武清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35武清区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36武清区天津静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37武清区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38武清区天津正安无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39武清区天津天狮生命源有限公司40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热电部4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炼油部42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化工部43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44滨海新区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有限公司45滨海新区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46滨海新区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滨海新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48滨海新区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49滨海新区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滨海新区天津市凯特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51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52滨海新区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53滨海新区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54滨海新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55滨海新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56滨海新区天津市环皓化工有限公司57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供热中心58滨海新区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9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60滨海新区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61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62滨海新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63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烯烃部64滨海新区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65滨海新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66滨海新区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67滨海新区华能临港(天津)燃气热电有限公司68滨海新区天津滨海电力有限公司69滨海新区天津鞍钢天铁冷轧薄板有限公司70滨海新区凯诺斯(中国)铝酸盐技术有限公司71天津市汉沽区津华化工厂72滨海新区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IGCC) 73滨海新区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74滨海新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75滨海新区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76滨海新区天津大港广安津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7滨海新区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8滨海新区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9静海区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80静海区天津远东高盛实业有限公司81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82静海区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3静海区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84静海区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85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县宝来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86静海区天津金美达针织集团有限公司87静海区天津市友发德众钢管有限公司88静海区天津市津和双金属线材有限公司89静海区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90静海区天津市宝利金热镀锌有限公司91天津市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2静海区天津市鑫瀚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93静海区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94静海区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95静海区天津市仁通钢铁有限公司96静海区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97静海区天津市利宝丰科技有限公司98静海区天津市绍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9静海区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100静海区天津轧一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01天津市君诚金利管业有限公司102静海区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103静海区天津市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104静海区天津金都钢铁有限公司105静海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三分厂)106静海区天津顺宇工贸有限公司107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县龙发实业有限公司108静海区天津市泰峰钢铁有限公司109静海区天津市泽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10静海区天津保利达钢铁有限公司111天津市津久带钢有限公司112静海区天津坤源工贸有限公司113宁河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114宁河区天津市星河纸业有限公司115宁河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16宁河区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117宁河区天津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118宁河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119宁河区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120蓟州区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2蓟州区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23蓟州区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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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监测[2017]86号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时公开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维护管理。
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
名录更新、单位名称和地址变更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反映到信息库中。
永久性停产和关闭的排污单位不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二章筛选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
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 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 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气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
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放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热电联产,有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制造业,有烧结、球团、炼铁工艺的钢铁冶炼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炼制加工,炼焦,陶瓷,平板玻璃制造,化工,制药,煤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单位。
(四)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具体参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固体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
(二)因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因其他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划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