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内容、适用条件和顺序是什么
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费用优 先权 、 资 和劳 动报酬 优 先权 、 葬费 用优 先 权 、 工 丧 医疗 费用优 先 权 以及债务 人 及 其家 属 的 日用 品 供给 优先 权等 ; 就债 务 人 的特定 财产 上 存在 的优 先 权被 称 为 特别 优先 权 , 括不 动 产 出租人 优 先权 、 包 种 子、 肥料 、 药 提供 优 先 权 、 农 旅馆 和 饮食 店 主人 优 先 权 、 动 产修 建 人 优先 权 以及 不 动 产保 存 人优 先 权 不
《 海商 法》 《 业银 行法 》《 、商 、民事诉 讼 法》 《 险法 》 法律 中存 在许 多关 于 民事 优先 权 的规定 。 及 保 等 但
是我 国 2 0 0 1年修 订 的《 收 征管 法 》 税 没有 规 定税 收优 先 权 与 民事优 先 权 竞合 时 的效 力顺 序 。这 样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收优先 权 有可 能与 民事优 先权存 在 冲 突 。 当民 事优 先权 在 与税 收优 先 权并 存 且 发生 冲 突 税 时 , 效力 顺序 应 当如何 确定 ?本 文 拟对 此作一 探讨 。 其
一
、
税 收优 先权 与 民事 优先 权 的概 念分 析
税收优 先权 是 指税 收债 权与 私法 债 权及 其 他公 法 上金 钱请 求 权 并存 , 纳税 人 的剩余 财 产不 足清 且
偿时 , 税收 可 以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承认 税收 优先 权 的原 因在 于 , 收 是 国家 维护公 共 利益 的重 要物 质基 税 础 , 有强 烈 的公益 性 。同 时 , 收债 权 和普通 私债 权 相 比 , 具 税 不具 有 对等 给付 的特 点 , 在征 收上 , 时间 、 受 程序 的 限制较 多 。因 此 , 承认 税 收优先 权 有助 于保 障税 款 征收 。① 民事 优先 权是 指 特定债 权人 基 于法 律 的直 接规 定 而享 有 的就 债 务人 的总财 产 或特 定 动产 、 动产 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关于税收优先权,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只要纳税⼈⽋缴税款,⽆论其财产是否设定担保,都要⾸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对于国家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以下规定: ⼀、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没有要求债务⼈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纳税⼈既没有缴纳税款,⼜没有偿还对他⼈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即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
但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如海商法对船舶的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虽然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债权之前,但是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
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清偿公司债务时,也将国家税款规定在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以更加强调保护职⼯的利益。
因此,为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在规定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同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了国家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关系。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第一章税法概述一、税法的特征有哪些?(1) 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2) 无偿性。
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 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可以分为几类?1.按税法内容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救济法和税务行政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处罚法是对税收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救济法是有关税收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按税法效力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等。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3.按税法地位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
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或税收规章。
税收的优先效力

税收的优先效力税收的优先效力「摘要」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优先效力给予了明确肯定。
本文首先将从税收债权的性质、公益性理由以及税收作为公法之债的特殊性三个方面来阐述设立税收优先权的理由。
其次,说明当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两者的时间效力,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当税收债权与特殊利益和费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债权;担保物权;生存性利益;费用性利益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其中,新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税收的受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规定了相同的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
《公司法》第195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破产清算时,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的本金和利息。
” 《保险法》第88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从以上关于税收受偿顺序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附条件地优先于担保物权;(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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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核心内容: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的债权人比其他人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还可以是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的性质是独立的法定的担保物权。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权的一般概念和性质(一)优先权的概念和沿革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在优先权中,在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优先索取权,后期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法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优先权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把财产划归清偿某些债权的概念,从而使优先权从原来的债权人之间的分类变成为物的担保制度,优先权从此具有了担保物权的性质,并且将其与抵押权并列规定,明确规定优先权与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
日本民法继受了法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称之为先取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303条至第341条作出专门规定。
《德国民法典》不规定优先权,只是将优先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认为某些特种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该等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特种债权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的结果,并不改变其债权性质。
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特种债权的效力之一,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
《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没有明确的将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理论对优先权的性质认识并不相同。
主要观点:一是特种债权说,认为优先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它不过是立法政策对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而特种债权主要是指工资、生活费、司法费用、抚养费用等支付关系,它们是基于公法关系、劳动法关系、婚姻家庭法关系产生的,并非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来源于德国法。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
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
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三)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的价值五、经济法的本质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阅读书目: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
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
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
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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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内容、适用条件和顺序是什么
什么是关联企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如何调整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答: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和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则确定价格。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纳税调整的期限和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法主要有: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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