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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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作者:蒋志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因首轮查封法院长时间不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因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致使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案件频繁出现,亟待进行研究。

关键词:首封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处置权;执行管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57-02作者简介:蒋志伟(1984-),男,河北秦皇岛人,硕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问题的引出2014年6月,重庆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由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反担保,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向银行偿还借款,致使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付了代偿款400余万元。

因甲公司无法清偿该代偿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甲公司抵押给乙公司的两套房屋已先被其他法院查封,且首轮查封的B法院系因保全案件作出的查封,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A法院对该两套房屋并无优先处置权,而享有优先处置权的B法院因该保全案件尚在审理中亦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这导致了乙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

因种种原因标的物长时间无法处置,损害的不仅仅是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甚至于被执行人的利益,因为抵押物在未执行之前,被执行人的债务利息在不断增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债务也相应增加,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的份额随之减少。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客户提出的问题:享有抵押权的土地在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下如何顺利高效实现优先受偿权研究内容:轮候查封制度、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影响、目前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及实践中的解决办法目的:针对问题提出法律建议从而帮助客户顺利高效实现优先受偿权前言:根据《物权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则抵押权人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更大、耗时更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但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为解决抵押物被其他法院现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高效顺利实现其抵押权建言献策。

对此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轮候查封制度以及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一、轮候查封制度轮候查封制度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工资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

工资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资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在国家、社会高度关注民生的背景下,工资在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受偿在实务界可谓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一直以来这种实践做法未能从法律依据上找到充分、确凿的依据。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被执行人享有提出异议并在异议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迫切需要为工资在民事执行中得以优先受偿的实践做法找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上的依据。

一、现行法律关于工资优先受偿权的局限性(一)现行法律关于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关于工资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2007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均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还是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都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就使得工资能够得到优先受偿的几率极为有限,即使得以受偿,受偿比例也较低微。

结合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工资等的优先受偿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工资仍是在有担保的债权后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又规定,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易言之,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的工资等享有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的权利,而2006年8月27日之后所欠的工资等则不享有此种特别优先权。

究其原因,据立法参与者的解释,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且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一书。

一、概述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

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

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

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

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

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民法院执⾏局、各基层⼈民法院执⾏局:为解决执⾏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统⼀全省法院的执⾏尺度,省法院执⾏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实践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2、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3、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4、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2015年11⽉24⽇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执⾏实务中⾸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费⽤、优先债权后⽆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进⼊执⾏程序的在先轮候优先债权执⾏法院(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查封普通债权法院处分,所涉执⾏案件中⽌执⾏程序,导致有财产可供执⾏案件债权⼈的债权⽆法得到清偿,如何打破这种执⾏僵局,公平保护各⽅债权⼈的合法利益和提⾼执⾏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如何确定查封房地产的处分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执⾏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论优先权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论优先权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的目的是向抵押权人借贷资金。 当抵押人不按约定履行偿还借贷资金 本息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
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即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 法 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 ( ) 第 4 条、 8 试行 》 O 第 8 条、 3条规定。 第9 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
权人押权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 抵押权人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扣彖件 一)
《 保法 第 担 》 五十三条规定。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以 抵押物折 价、 拍卖、 卖三种。 变 虽然说 抵押权的实 现有上述三种方式。 但进入 执 行程序后, 对已经 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进行处分的方式, 最为普遍的 是公开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 变卖财 产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 :人民 “ 法院对查 、 、 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进行变 价处理时, 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但法律 、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 外。可见, 行程序中 ” 执 对被执行财产变价处 理的首 选方式 是拍 因 卖。 此. 对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的变价处理同样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 式。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 公开 价的方式。 将抵押物出 卖给出 价最高的人。 以 拍卖的方式 处分抵押财产, 不仅可以 使抵押财产通过竟买充分实 现 其价值。 而且拍卖由人民 法院委托拍 卖机构进行. 执行人员 对拍卖全 程进行监督。 对抵押权人、 抵押人、 申请执行人都很公平, 能够避免当 事人之间发生 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 公开拍卖为实 , 现抵押权的最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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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所得价款. 在抵押权人、 应当 质押权人或留 置权优先受偿后, 其余额 部分用于清偿申 请执行人的 债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中 用( 华 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规定 :已设定抵 “ 押的财产被采 取查封、 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合同主体:1、甲方(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债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对乙方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实现方式等。

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主张对乙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111 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和本合同约定,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1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顺利行使。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有权对甲方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合理的异议,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211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障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不得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1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披露与优先受偿权相关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

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滥用优先受偿权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故意隐瞒财产状况、设置障碍阻挠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执行款如何分配?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如何区分和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从不同角度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对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做以下简要梳理归纳。

一、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债权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优先债权主要包括: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2、船舶优先权;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6、税收优先权;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为例,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为:(一)处置抵押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优先权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二)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价款;(三)建设工程价款;(四)设定抵押前欠缴的税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抵押债权;(六)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七)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工资债权具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处理规则并不统一。

二、处理普通债权时,企业法人与公民或其它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区别(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它组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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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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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受偿权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一)基于特殊考虑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1、基于保护为保障船舶、飞机正常安全营运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2、基于解决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使建筑企业解困的考虑而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
4、基于维护职工基本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工资、社保费用优先权
5、基于保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6、基于保护生存权的考虑而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
(二)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四)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2、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3、工程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三)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四)担保物权的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
(一)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竞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抵押权竞合时
1、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说的“大部分款项”应如何界定?
2、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应如何界定?
3、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
(四)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
(五)司法费用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合
(六)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
(七)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竞合时
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
2、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3、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
4、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

四、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程序
(一)需要通过诉讼实现: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价款金额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担保的效力或担保的债权金额有争议的担保物权。

(二)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价款金额无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担保的效力和担保的债权金额无争议的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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