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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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

篇一:启用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好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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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好处多

作者:朱德良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X年第07期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银行可以不花任何费用且快

速对抵押物提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以前,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诉讼时,总要花费不少的诉讼费,还要走很多的流程,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从201X年开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银行可以不花任何费用且快速对抵押物提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现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的

首笔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作一剖析,以供同业参考。案例事实

201X年1月底,浙江衢州柯城农信联社(201X年1月改制为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接到柯城法院送达的(201X)衢柯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这份零费用、快捷的特殊民事裁定书是柯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做出的,在

衢州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柯城农信联社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201X年10月16日,王先生创办的投资有限公司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由向柯城农

信联社借款480万元,月利息9.72‰,并约定提供其自有的坐落于柯城华墅工

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为贷款本息作抵押。柯城农信联社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

依约放款。

然而,受宏观经济和园区招商政策影响,王先生的投资项目并没有吸引到客人

前来创业,加之王先生在江西、安徽、衢州各地投资房产、菜市场、网购等等,生意战线过长导致资金链严重趋紧。王先生除中途归还过5万元贷款本金2次

以外,没有结过任何利息。柯城农信联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基于抵押物价

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并曾经答应过政府出面的重组而没有诉讼。

可是,201X年底,柯城农信联社向王先生和他的公司签发了3个催收函件,王

先生却置之不理。201X年1月4日,柯城农信联社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提起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201X年1月22日,柯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做出终审裁定:对王先生创办的投资公司位于柯城华墅工业园区内的房产及土地准予采取

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柯城农信联社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

金47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X年3月份,柯城农信联社与法院办案人员通过紧张的现场核实,将3幢共41间的抵押物租赁关系逐户进行证据固定,并立即跟进评估公司进行价值测评,在3月底顺利以725万最高价拍卖成交。

篇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问题

(申请篇)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作为第七节,短

短两个条款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的基本法律架构。

自新修正《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很多客户特别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

我们询问,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适用问题。我们也不断尝试代表客户向辖区内

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出具准许拍卖、变

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规定甚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公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案号、诉讼费、审查组织及形式等问题进行更加明确和细化的

规定,很多法院以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为由,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我们认为,一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很可能出现数量不小的

担保物权人或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涌向法院,申请依照该程序裁定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搜集整理了各地区法院

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调研报告以及既有的裁判文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论著中关于此类案件的表述,就申请人关心关注的问题

或者我们认为容易产生疑问或争议之处,进行了归纳与汇总,并就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问题及申请人申请采用该程序时的关注点提出了一些建议,综合成系列小文,供各位共同研讨。

注:本文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的描述,来源于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

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X年出版)。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的实现,又称担保物权的实行,是指“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担

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基本内容体现在《民事诉

讼法》第196条及第197条。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

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

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

裁定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内容,

其第一节“一般规定”应当同时适用。根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的内容,人民

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审理外,其余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

院长批准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

日内审结。

二、申请主体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规定为“担保物权人

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我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

例中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都是由抵押权人提出的申请(自201X

年1月1日以来受理的并公布的数百份裁定书中,仅有四例由质权人提出申请,其中三例为股权质押,一例为动产质押)。那么此类案件哪些人有权提出申请呢?根据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申请人的主体范围,应包括质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留置人以及承包人。

(一)担保物权人

《物权法》第195条、第219条、第236条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实

现条件、方式与程序。其中第195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

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也可

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36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目前对于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是否应将质权人和留置权

人排除在外,主流观点认为不应当将担保物权人严格限定为抵押权人,如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质权与留置权而言,既然担保物权人可与担保人协商一致

实施拍卖、变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拍卖、变卖自无不允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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