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金融、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实务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分析其成因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法律规定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
其基本特征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保障债权得到实现。
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一)担保物权登记与公示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登记与公示是确保权利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登记程序繁琐、公示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权利人难以顺利实现其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与第三人利益冲突问题在多起经济交易中,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导致与第三人利益产生冲突。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申请、受理、评估、拍卖等环节。
由于程序复杂、周期长,使得当事人难以快速实现其权益。
四、解决实务问题的建议与对策(一)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公示效率,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如建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高登记效率;加强公示信息的透明度,确保权利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二)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在处理担保物权与第三人利益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
同时,应加强对交易的监管,防止利用担保物权进行非法交易。
(三)优化实现程序,提高效率为简化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提高效率,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限制;同时,加强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逐渐增多,其中的实务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担保物权基本概念与法律特点担保物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而设定的权利。
其基本特点包括特定性、排他性、优先受偿性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信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中的主要问题(一)担保物权登记与公示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登记与公示是确保权利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登记程序繁琐、公示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导致权利人难以顺利实现其权利。
(二)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在多权利共存的背景下,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可能发生冲突。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担保物价值评估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评估机构资质等因素的影响,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偏差,导致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利益受损。
四、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应简化登记程序,明确公示方式,确保担保物权的权利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
同时,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管,防止出现登记错误或遗漏的情况。
(二)明确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在立法上明确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优先顺序和冲突解决机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司法机关的调解作用,促进各方达成和解,降低诉讼成本。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鼓励引入市场化的评估机制,充分利用市场信息,提高评估效率。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研究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研究摘要: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从程序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予以保障,实现了与《物权法》等实体法律的衔接。
但鉴于相关法律条文较为简约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其新颖性、复杂性仍需深入探讨。
从文义解释来说,担保物权受赠人、受让人和继受人、抵押人、质权人、出质人、留置权人等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均有权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非讼案件,不管标的额大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条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与否无须考虑。
法院在审查时,应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
为提高效率,可以就无争议担保物权的先行处理;同时,构建异议之后的优化机制。
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异议救济;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 (2015)03-0101-005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旨在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受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侵犯。
《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实体性规定,对其实现在程序方面规定略显不足。
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正式纳入第十五章非诉程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至此,对保护权利人担保物权完成了从实体法向程序法的过渡。
[1]《民事诉讼法》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申请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仅有的第196条、第197条两条文并不能与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状况一一对应。
实践中,基层法院对申请主体范围的限定、管辖法院的冲突、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抗辩权保护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等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尚未完全规制疑难复杂情形,因此争议难平。
这大大削减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功能。
本文试图将关键争议点加以分析,并提出细化与完善该程序的建议。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担保物权作为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有效的债务履行保障。
然而,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其程序如何操作,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物权形式。
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执行等环节。
(一)申请阶段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担保合同、主债权合同、担保物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提交申请时,债权人应详细说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查阶段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生效、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
同时,法院还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三)执行阶段经审查后,若法院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若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则应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若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查标准不统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规范审查标准。
其次,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和执行的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五、结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在金融、贸易、投资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担保物权实现过程中,程序问题往往成为制约其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现状及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概述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的程序。
三、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差异,导致债权人难以明确行使权利的程序和途径。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如知识产权等)的处置程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导致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这不仅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时间耗费,还可能因延误导致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恶化。
(三)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在担保物权实现过程中,存在部分地方法院和行政部门对债权人申请的处理不当、拖延等现象。
此外,对于已经启动的处置程序,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导致程序难以顺利进行。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中的规定,确保债权人在实现权利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应进行具体规定。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议优化现有程序流程,减少审批、登记等环节,提高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效率。
此外,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电子化登记系统等)简化程序流程。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融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案件程序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概述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拍卖或变卖、分配等环节。
这些环节的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担保物权能否顺利实现,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申请环节问题在申请环节,存在申请条件不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等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申请人难以准确把握申请条件,往往需要多次补充材料,增加了申请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审查环节问题在审查环节,主要问题是审查标准不统一。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样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拍卖或变卖环节问题在拍卖或变卖环节,主要问题是拍卖机构不规范、变卖方式不合理等。
一些拍卖机构存在操作不透明、竞拍者不足等问题,导致拍卖难以成功或价格偏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完善建议(一)明确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为解决申请环节的问题,应明确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制定详细的申请指南,帮助申请人准确把握申请要求。
同时,应简化申请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要求,降低申请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统一审查标准及程序为解决审查环节的问题,应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
法院应制定明确的审查指南和操作规范,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审查标准一致。
同时,应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
(三)规范拍卖及变卖程序为解决拍卖或变卖环节的问题,应规范拍卖及变卖程序。
首先,要加强对拍卖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力度;其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拍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最后,要完善变卖方式的选择和程序控制机制等环节管理监督办法制度并逐步改善实际操作环境。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担保物权在实践中越来越被广泛应用。
而关于如何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则显得尤为关键。
为此,本文将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其基本原理、流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是一种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为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划分,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这种物权的存在和有效执行能够增强债权人债务实现的保障力,在金融借贷、交易、项目融资等方面都有广泛应用。
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概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行使权利的过程。
该程序不仅涉及到物权的转移和实现,还涉及到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手续。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流程1. 债权人的申请:债权人应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的受理与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执行阶段:若法院审查通过,则进入执行阶段,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担保物。
4. 权利实现:通过上述方式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若有余款则返还给债务人或其继承人。
五、相关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1. 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
2. 执行难度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标的物价款过低、执行难度大等),有时会导致担保物权无法有效实现。
对此,应积极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或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
3. 司法保护与监督: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结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对该程序的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基本原理、流程及法律问题。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之程序研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之程序研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之程序研究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20xx年8月31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该法以两个条款就担保物权案件实现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对《物权法》等实体法律的程序回应,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洽衔接。
与担保物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旧况相比,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缩短了担保物权实现的周期,降低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本钱,有利于担保物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较原那么而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暂未发布具体的司法解释,故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内涵、性质及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197条的理解和适用作出阐述,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之概说担保物权案件的实现,又称担保物权的实行,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就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
担保物权的实现关系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便捷快速地受到清偿,因而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
担保物权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和效率。
根据是否以及在何种方式上依赖国家公权力的作用,担保物权的实现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途径。
自力救济,即担保物权人可径自决定担保物权的处分方式并予以实施,无需经由担保人同意,也无需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或介入。
公力救济,即担保物权的实现应采用公法上的方式,担保物权人实行担保物权之前通常需要获得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签发的裁判或决定,而不能私自实现。
在世界范围内,有的国家采自力救济主义,允许当事人自力救济实现担保物权,如法国、英国、美国等;有的国家采取公力救济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力救济实担保物权,如德国、瑞士、日本等。
[1]担保物权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各有其优势,公力救济的方式更加注重担保物权实现的安全性,而自力救济的方式更加关注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快捷实现,当然采自力救济方式的国家也在立法中规定了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以防止担保物权人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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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1.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3.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
4.提交的材料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主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并设定担保物权的事实、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6)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鉴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担保物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查清,故目前浮动抵押权利人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5.费用缴纳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
如果申请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4。
6.受理规定3《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受顺位影响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8.法院文书送达及被申请人异议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9.审判组织构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各个民事审判部门根据主合同纠纷的性质分别审查5。
10.法院审查内容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11.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为了避免申请人或其他人侵害被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人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民法院要在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来决定。
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6。
12.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处理结果分为裁定准许、裁定部分准许、裁定驳回申请三种情形。
但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意见,处理结果却分为裁定准许、裁定终止、裁定驳回申请三种情况。
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违背,裁定终止申请不应作为处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处理结果。
13.救济途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时,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被申请人不服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准予拍卖、变卖裁定作出之前,如果债务人、担保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拍卖裁定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异议之诉,此时特别审查程序终结,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第三人的规定,在准予拍卖、变卖裁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第三人之诉撤销原裁定7;进入执行程序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88页.7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91页,有不同看法,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具有诉讼程序中裁决程序、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提出案外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经审查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疑难问题1.对于担保物被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后,不足清偿申请执行标的额如何处理?在经执行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的,申请人应该另行通过诉讼等取得对于剩余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8。
即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裁定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具有扩张性,不能适用到其他财产上。
2.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立案受理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受理法院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不同法院同时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明确选择。
申请人在基层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在该程序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又提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9。
我同意认为,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涉及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程序在调整诉讼请求后,所涉及的仅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特别程序本来就是针对设立了担保物权的担保关系准备的,如果主债权债务没有定论则担保关系就不能通过特别程序裁定的逻辑是正确的,那么所有的担保关系都应当先完成主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再启动特别程序10。
但事实上只要设立了担保物权,当事人都会在诉讼中一并主张。
而一旦在诉讼中已经一并主张过了,就不能再另外申请特别程序了,如此,特别程序的规定就失去了原有简便程序、高效便捷、节约司法成本的意义了。
3.在已经起诉的过程中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法院以“有实质性争议”裁定驳回申请后,能否撤掉对于抵押人的起诉后重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既判力,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被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只能通过原审法院进行。
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沈德咏主编,第987页。
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10参照关于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的司考,博客地址:/s/blog_af1015940101eye3.html(1)重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如上第2点所述,普通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具有诉讼程序中裁决的既判力11。
非讼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主要在于对某一事实或者权利作出法律确认,因并未经过诉讼程序审理,因此并不具有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当然也不具备既判力。
非讼案件中形成的裁定,其法律效力在于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作出法律确认,并未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理,而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