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债权中,通常⼤家都会选择将⾃⼰有财产价值的⼀些物产进⾏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新出了⼀个⽐较新的制度就是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有关⾏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些介绍了。
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以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关系为视角

件审理程序迫在眉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非讼事件 , 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审 理 , 其具体制度如何建构?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殊 “ 所谓担保物权 , 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 由 本文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与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而设 性以及非讼法理的特征, 诉讼程序的关系出发, 明确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的界分, 定的定限物权。 ”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届期不履 梳理与诉讼程序的 行债务时, 协议折价或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就其价金优先 厘清程序中存在的法理交错适用情形, 衔接问题 , 以此为基础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受理 受偿, 从而满足担保物权的行为。2 0 1 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审理方式、 审查形式、 裁定既判力以及向诉讼程序转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称为《 民事诉讼 范围、 换等问题。 法》 ) 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 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
第2 9卷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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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学
报
v o 1 . 2 9. NO. 5
J o u r n a l o f Ya n b i a n P a r t y S c h o o l
0e t . 2 0 1 3
论 我 国实现 担保 物 权 案 件 程 序
1 问题与进路
认为我国特别程序中包含两种类型案件, 一是选民资格案 件, 二是非讼事件。韩国、 德国、 日 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 制定有专门的非讼事件法 , 规范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但 我国大陆地区对非讼事件并没有专门立法, 而是统一规定 于《 民事诉讼法》 中, 作为特别程序进行规定。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基于简速裁判的考虑而纳入非讼事件审理程序 , 目 前我国相关立法却极为简陋 , 仅用两个条文对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程序的管辖法院、 申 请主体 等作出了规定, 在 实践操作中, 存在许多困难。为应对实践中的操作 , 浙江 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台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1. 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的实现首先应尝试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因为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2. 协议折价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
折价协议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协议折价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4. 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6. 行使追偿权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7. 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偿债务。
8. 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
9. 行使抵销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将担保物权与债务相互抵销。
10. 行使担保物权的转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以上是担保物权实现的主要路径,具体适用哪种路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作者:林建岳陈胜闯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订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使得《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有了程序法的保障。
申请人可以依这一非讼程序快捷、高效地取得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这一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这一程序存在抵触等原因,导致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出现了一些摩擦和冲突。
这些摩擦和冲突可能严重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担保物权的实际实现。
针对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力图释明相关冲突问题的成因,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冲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系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准备。
但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刚施行不久,尚未与执行程序充分磨合。
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与冲突。
本文将就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有关两者之间冲突的问题分别进行检讨、分析,以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法。
一、有关“首封处置权”导致的冲突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首封法院对被查封财产享有处置权的规则。
其他法院若要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必须与首封法院协商,并经其同意。
否则,一旦财产处置后,而首封法院不同意解除查封,那无异于自找麻烦。
况且,财产处置后,还是由首封法院进行分配,这种吃力不讨好、替他人做嫁衣的事情,也鲜有法院愿意为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中。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只能通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实现。
那么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是什么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包括“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出质⼈”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法确定:⼀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第⼀百九⼗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可以选择向其中⼀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店铺⼩编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
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担保物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
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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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支 持申请
杭州西湖区法院
( 2016)浙 0106 民特 6 号:
仲裁问题,属于程序性异议,其并没有针对本案案件事实 提出实质性异议,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4、管辖异议问题
摘要: 因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 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和做法是不应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由
法院自行审查自身的管辖权,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了处理。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由仲裁机构裁决,该约定排斥了人 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约定仲裁,驳 回申请
湖南
张家界永定区 法院
( 2015)张定民特字第 5 号: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约定仲裁,不能回避该等条款而由法 院径行审查。
福建
泉州鲤城区法 院
( 2015)鲤民特字第 5 号:
主合同约定仲裁,抵押合同约定诉讼,因担保法司法解释 规定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故不能回避仲裁条款。
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 人民法院 管辖。
专门 《民诉法解释》 363 条
特别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
1条
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故对于北京、上海及广东省申请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案件,笔者认为应遵守该专 属管辖规定为宜。
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 在之前顺位的担保物 权人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实现担保
物权。
《民诉法解释》 366 条
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担保人、担保物权人
被申请人
/
均可作为被申请人。
担保财产的 实际占有人可以 作为被申请人
浙江
主债务人 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时, 不能 作为 被申请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档大全
实用标准文案
福建省高院
《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试行)》: 11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江苏省南京中院
( 2013)宁商辖终字第 192 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 人可以对管辖法院提出不同的意见,但人民法院不必以裁 定的方式处理。
不能提 出管辖异 浙江省高院
议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 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 申请人释 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 请;立案后发现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提出申请。
江苏扬州广陵区法院
( 2014)扬广商特字第 0002 号:
管辖异议条款是针对一审诉讼案件作出的规定。而实现 担保物权并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中没有被告,管辖 异议条款则无从适用。
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
( 2014)金婺商特字第 20 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他
建设工程承包人 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北京 担保财产被 第三人实际占有 的,可以将第三人
一并列为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 <民事 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
可以申请实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 好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施行后立案审判
实质性争议的担保物权作出裁定, 故不受管辖限制。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虽属特别程序,
但也属
于《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范畴, 和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程序有所不同, 应当尊重当事
人的仲裁约定,不宜直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重庆
巴南区、江津 区、渝北区法 院
( 2015)巴法民特字第 00053 号、( 2016)渝 0116 民特 140 号、( 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 00097 号:
文档大全
担保物权。
实用标准文案
工作的讨论纪要》
二、管辖
1、一般规定
担保财产所在地 或者 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 人民法院
《民诉法》 196 条
一般管辖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 有权利凭证 的权利质 权案件,可以由 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 人民法 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 362 条
无权利凭证 的权利质权,由 出质登记地 人民法 院管辖。
文档大全
实用标准文案
当事人也不能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
江苏省南京中院
( 2013)宁商辖终 字第 192 号
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 院。
3、约定仲裁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 约
定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故法院不应受理; 但也有观点认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对当事人无
分别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应予受理。
《民诉法解释》 364 条
担保物有多个且所 在地不同
实践中,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故一般都是向其 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各地法院规定及案例来看,受理法院有权中一个 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 申请的效力及于其他法院 辖区的担保财产。
实用标准文案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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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2 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
(审限 30 天,且一审终审) ,对于金融不
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
福建省高院 《关于依法规范金 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 见(试行)》
重庆
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申请人 可 以选择向其中一个 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 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答》
2、约定管辖法院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故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并不能对抗民诉法规定,
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
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申请人
担保物权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
有权人等。
《民诉法》 196 条 《民诉法解释》 36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