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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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浅析摘要:破产中税收优先权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

通过对其概念、范围以及法律地位的阐述体现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作出铺垫。

关键词:破产;税收;税收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税收优先权,或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故也有学者径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民法优先权形式相对应,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两种。

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它直接指向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益,易产生侵害性,所以,现代各国均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制度中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关于税收优先权,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只要纳税⼈⽋缴税款,⽆论其财产是否设定担保,都要⾸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对于国家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以下规定: ⼀、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没有要求债务⼈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纳税⼈既没有缴纳税款,⼜没有偿还对他⼈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即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

但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如海商法对船舶的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虽然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债权之前,但是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

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清偿公司债务时,也将国家税款规定在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以更加强调保护职⼯的利益。

因此,为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在规定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同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了国家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关系。

税收有哪些优先权

税收有哪些优先权

应 纳 税款 , 同时其 他债 权 人也 拥 有 对
该 当事 人 的债 权 , 而这 些 债权 又未设 定 担保 的情况 下 , 收优 先 于其 他 债 税 权 。如某欠 税纳 税人在 国税机 关责 令
收 则是 国家长期 的 、固定的 、必需 的
收入 ,直接 关 系到 国家 的财政 收支 和
其 他设定 了担保 债务 的情况下 ,税权 与 债权也 可 以说 是平 等的 ,谁 发生在 前, 就先支付 给谁 。
税 收优 先 于 发 生 在 其 后 的抵 押 权 、 权、 质 留置权 的规定 , 以按 照 以 可 下 两层 意 思来 理 解 :欠 税 的纳 税人 , 可 以 以其 财产设 定抵押 、质押 、也 可
面:

缴纳 税 款及 其他 债 务 ;税 收征 管法 》 《
第4 2条规 定 , 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维 个 持生 活必需 的住 房和用 品不得采 取税 收保全 和强 制执行 措施 。 二是 税收优 先 于发生在 其后 的抵
押 权 、 权 、 置 权 。税 收 优 先 于 发 生 质 留
以被 留置 ,但 是此 时的抵押 、质押 等
担 保物权 不能影 响税 收 ,否则 税收就
有 优先处 置权 ;税 收优 先于发 生在其
是 税收优先 于无 担保债 权 。税
后 的抵 押 权 、 权 、 质 留置 权 , 执行 额 度 以纳税人 欠缴 税款 的数 额为 限 ,行使 优 先 权 处 置 价 值 超 过 纳 税 人应 缴 税 款 、滞纳 金 和处 置 费用 的要 归还纳 税
限期 缴纳 期 限 内没有 缴 纳欠 税 , 国税 机 关 在 对 纳 税 人 采 取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时 ,发现该 纳税 人 由于 与客户 的债 务

浅议我国税收优先权的行使规则

浅议我国税收优先权的行使规则

讲, 只有国家才是税收 的征 收主体。只是 国家 的征 税权力通过 立法授权具体 的国家 职能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来行使 。根据 《 税 收征管法》 2条 、5条 、0条规定 , 第 4 9 税收优先权适应 于 由税务 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 海关 征收的关 税和代征的进 口环节增值 税 、 费税 、 消 船舶 吨税 以及 耕地 占用税 、 契税等不能享 有税收优 先权 。 税务机关是征税 的唯一 主体 。 以, 所 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主 体是 税务机关 , 不包括海关等其他政府 机关 。 .
晓 , 论 哪 方 都 可 行 使 正 当 的权 利 。 无 ( ) 收 优 先 权 的 行 使 时 间 二 税 税收优 先权是一 种法定权 利 , 具有强 制性的特点 , 务机 税 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 时 , 应严格按 照法律 、 法规 的规定进行 , 并 在一定期限 内行使 。一旦 超出法定 的范 围和期 限 , 就构成滥用 职权 , 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应 了船 舶 吨税 的 两 种 除 斥 期 间 : 是 船 舶 转 让 时 , 舶 优 先 权 自 一 船 法 院 应 受 让 人 申请 予 以 公告 之 日起 6 日内 不行 使 的 ;二 是 船 0 舶吨税 自优先权产生之 日起 满 1 年不行使 的。至于其他税收优 先权也应 当有 除斥期 间 , 其长短应 由法 律斟酌实际情况作 出明 确规定。 ( ) 制 税 收 债权 的数 额 三 限
【 键 词 】 税 收优先权 ; 关 行使 ; 行使规 则 【 中图分类号 】 92 2 D 2. 【 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04 26(02 0— 030 10—782 1)507—2
( ) 收 客 体 明 确 三 税
为 了适 应市场经济 的发展 和国际经济一体 化的需要 , 也为 了增 加 国家 的财政 收入 ,我 国法律 明确规 定 了税 收优先权 制 度 。但 是 因 为 税 收 优 先 权 破 除 了 债 权 的平 等 原 则 , 的 出 现 改 它 变 了既定 的权 利和制 度体 系 ,引发 了法律关 系新 的发展 与变 化, 并且带来 了新 的利益 冲突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它破坏 了市场 经济所倡导 的公平 、 公正秩序 。由于 法律 对优先权制度 规定 过 于 简单 , 没有配套 的操作办 法与 实施 细则 , 造成征税 机关操 作 时 的茫然或 者滥用 。因此 , 应明确税收优先权的一些行使规则 , 让这项制度 能落 到实处 。

税收有哪些优先权

税收有哪些优先权

指 税 务机 关在征 收 税 款 的过 程 中 遇 到

保 债 权 法 律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如 : 我 第 国 《 业 破 产法 》 3 7 条 规 定 破 产 企



财 产 优 先 拨 付 破 产费 用 后 应 当先 支

纳 税 人 的财 产 不 足
以 缴 纳税 款和偿付
其 他 有 关 财务 时 应

质权

留置 权

即纳 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收优 先 于 无 担 保 债 权

是指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其 财产 设 定 抵
纳 税 人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又 有 其 他 应偿
还 的 债务 而 纳 税 人 的未 设 置 担保 物

押 质押 或者 纳税 人 的 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税 收 应 当先 于 抵 押 权 质 权




权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同时 缴 纳 税 款 又 清

留 置 权 执 行 法 律 作 }}j 这 样 的 规 定


偿 其 他 财务 的 纳税 人 的未设 置 担

表 明 在 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与 国家 财 政收入

保 物 权 的财 产 应 该 首 先 用 于 缴 纳 税 款 税 收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债权 是 税 收


人也 拥 有 对 该 当事 人 的 债 权 而 这 些

债权 又 未 设 定 担 保 的 情 况 下 税 收优 先 于 其他债权 如 某 县 欠税 纳 税



人 在 阂 税 局 责令 限 期 缴 纳 期 内 没 有

税收优先权浅析

税收优先权浅析
科 黑江— 投信总 — 龙— —
经 济l l l 科苑
税收优先权浅析
陈 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 10 ) 044
摘 要: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发生时, 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 于 其他债权 , 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 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 但是, 税收优先权并不是绝对优先权, 它是相对的权利。 阐述 了 税收优先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与一般债权、 担保债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并且对税收 优先权的相对性、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关 系、 税收公示等问题进行 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 公益性 ; 担保债权; 留置权; 公示
1 .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征税的风险。由 受偿,其目的在于确保船员的基本生活 ; .3 3 商业银 于担保物权的存在 ,如果纳税义务人想逃税的 行法第 7 条规定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应 当 1 1. . 1税收优先权成立 的根本理 由 1 是税收代 话 ,其可以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通过与他人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进 表公共利益。优先权是基于税的强烈的公益性以 设立担保的方法, 从而使税收债权只能与普通债 行税收债权的清偿。其 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 及公平、 确实、迅速地确定和征收的必要性而被 权人平等受偿 , 致使税收债权落空,而设置税收 信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承认的制度。税收是 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 优先, 可以防患于未然, 确保税收利益。 过分地强调 税收债权对私债权的优先权 , 质基础,是满足公共需要 、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 2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罚款 、没收违 将损害私人交易的安全性,因此不宜过分提倡。 的。税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 ,也是为公共 法所得等相关权利的顺位关系 尤其是在私债权由担保物权保护时,更是如此。 利益 而支 出 的。 21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的顺位关系 . 因此 ,调整税收债权与附担保的私债权的关系 , 1. .2国家为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资 1 税收优先权虽然是金钱债权 的一种 ,非物 是 极 为重要 的问题 。 金大部分 只有靠税 ( 税收) 。公共服务一般由如 权 ,但它仍然具备优先权的一般性质 。如物权 3 . 2确定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的 下两项构成: 其一是纯粹的公共服务 ( 社会需求 性。在 “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下 ,加之税收债 时间先后的标准 (oa Wa ̄ S ̄ n )的充足 ,即财政学上所说 的纯粹 权强烈的公益性价值 ,不能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 僦 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一款规定 , 5 纳税 公共财产及社会财产) 。 权等量齐观, 应当区别对待。因此 , 将税收优先 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1_ .3税收作为一种公债权 ,与一般的私债 权优位于私债权是有其道理的。 1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 权不同, 不伴随直接的相对给付 , 任意履行的可 另外 , 私债权通常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意 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这里 , 欠缴 能性很低。给税收赋予优先权, 是对国家利益减 思自治, 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当事人之问 税款发生的时间先后是税款能否优先于附担保债 少损害的一种有效保障。而且 ,税收债权的实现 通常伴有对等的 给付义务,因此不仅债务人的履 权的关键。那么究竟何时是 “ 欠缴的税款”的发 不仅能确保 国家安全 、 满足社会各种需要 , 还能 行欲望强烈 ,而且 ,民法中的债权法部分也赋予 生?目 前多数采用滞纳税款说作为判断与担保物 够确保私人债权的实现。 私债的债权人诸多的保护手段 , 如担保 , 不安抗 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标准。 1 社会 再分 配 . 2 辩等权利。而税收债权通常不伴有明显的对等给 33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顺位制度的完善 . 1. .1税收还是国家进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 付义务 ,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自 愿性就很低 ,因此 僦 收征管法》 第 4 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 物质来源 。曾经 ,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下, 当税收与其他普通债权并存时 , 遵循优先原则 , 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 质押或 主张国家对财富的分配状态应持中立的立场,即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是必然的。 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 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 于抵押 国家不应介入财富分配状态的问题。但 由于各种 2 . 2税收优先权与罚款、罚金和没收违法所 权 、 质权、留置权执行 。 这一款规定确立了我国 社会 问 的纷纷出现 , 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 国家 得的顺位关系 “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原则。但这样并没有充 不得不对过去的做法产生怀疑 ,并修正分配状 《 说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 分考虑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殊性,因此 , 5 我 态 ,即进行社会再分配 ( sbfn 。同时把 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 认为它并非合理。第一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约定  ̄ t u o) ri 再分配视为国家必需任务之一。 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 担保物权 ( 质押权 、抵押权 、让与担保等) ,它 1. .2将税收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支付来源是 得。虽然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公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不管对方是否同意 , 2 只 合理的。将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的物质来源不仅 权力 的作用结果 , 其所得最后也是体现为公益 , 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成立 ,这一点也正与税收 可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维 但是 ,由于它们体现的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处 优先权相同。 第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大部分 护社会稳定 ,而且还可以缩小地区、个体的贫富 罚,其主要 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以达 是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保管 差距 ,有助于接近人类的共同目标共产主义。 到惩戒并警醒违法行为人不得再犯的效果,如果 人、承运人 、 承揽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规定 1 - 收征 纳 的风险性 3税 其真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有可能导致第三人的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无异于用提供劳务一方应得 税收作为公法之债 ,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 , 财产损失 , 使第三人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不 的工 资报酬来为寄存人、托运人 、定作人纳税, 就要求在征收阶段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但有损公正原则 ,而且不能实现行政处罚 的目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报 应收尽收 ,既不能滥用职权 ,也不允许消极懈 的,不利于抑制违法行为。因此 ,罚款不但落后 酬权利的法律政策。 怠,因此税务机关虽然代表 国家行使税收债权 , 于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甚至落后于 4 我 国的税 收公示 制度 但其权力本身受到了限制, 其与私法债权相比风 普通债权。同理,司法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也不 41我 国税 收优先 权公 示制 度的缺 陷 . 险系数增大。 能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对抗效力 , 1 .税收是一种缺乏对等给付的债权。私 .1 3 3税收优先权与附担保债权的顺位关系 但担保物权通过登记或者 占有等方式进行公示 , 法上的债权, 其大部分具有具体的给付内容,而 31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优先,而不是绝对 可使第三人知悉 , . 原则上不会危害交易安全 。 但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愿望也很强。而税收是因符合 优先 是税收优先权是否应当公示 , 各国做法不一致 。 法定课税要件而发生的,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与 《 收征管法》第 4 第一款规定,税务机 公示原则要求当物权变动之际 ,须有一外部的易 晚 5 其所缴税收相当的对待给付。 关征收税款 ,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 被人辩识 的征象或记号 。根据 民法的一般原理 , 1 .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信 息不 对 称 。 的除外 。这里 的 “ 律 另有规 定 ” 主要是 指海 商 担保 物权针 对 的是特 定 的财产 ,设 定担 保物 权都 .2税 3 法 国纳税人人数众多 ,形式多样 ,同时加上纳税 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例外规 定。其 中,海商法第 需要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占 、 有 登记,可使第三 人 出于经营的 目的或者逃税的目的而有意隐瞒, 2 、2 规定 :船 舶 吨 税 的 ��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 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强化监督制约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机关行使税 收优先权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确保税收优先 权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
பைடு நூலக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3
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明确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
制定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 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 执行性。
统一立法标准
制定统一的税收优先权立法标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权责 和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立法不公和滥用现象。
完善司法方面的建议
特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具有法定性、保障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 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外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优先征税”原则,后来逐渐演变为现 代国家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国内发展
我国古代就有税收优先权的萌芽,如“先税后债”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税 收优先权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确立。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确 保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提高司法公正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为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实践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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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透明度和认知度,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 先权,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 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税收债权权利与他种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为税务机关行使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着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和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问题;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①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首次对税收优先权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我国法律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本身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实践中该权利仍处于无法实现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三个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的完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知,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为纳税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客体为一般税收,并不具有特定化的特征。

关于税收优先权对象不特定化的弊端,笔者将举例证明。

假设某公司欠税200万,有房产一栋,值120万;汽车一辆,值80万;设备一台,值100万。

在欠税日期之后,该公司将上述三物分别抵押给甲、乙、丙三人。

由于法律对于国家并未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对象和税收债权的承担方式,则国家既可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也可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

因此,对丙而言,抵押权的最后实现可能为100万(当国家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时),也可能一无所有(当国家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时)。

由此来看,丙手中的抵押物非但不能实现公示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对应,其价值也不能确定,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运行,更使本已显不足的社会信用体系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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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它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优先缴纳的权利,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尤其如此,了解一下税收优先权,知道基本的,可以避免很多误区和麻烦。

那么什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情况有哪些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收优先权。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权。

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二、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有哪些情况呢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按照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就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

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对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实行税收优先。

所谓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是指纳税人没有为其设定抵押、或没有被留置的债权。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规定,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二)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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