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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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减少、控制和化解群众集体信访、越级信访为重点,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规范信访工作,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全行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三、信访工作职责、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综合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办理情况。

、本行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

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行领导批阅。

、支行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

支行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或交办机关。

应由本行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支行办公室备案。

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四、信访工作程序、登记。

收到来信后,信访人员要做到当日拆封、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接到来电或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送阅。

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批转。

凡属由我行办理或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按行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科室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

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

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县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保护客户权益,提高信访处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内进行的信访工作。

三、定义1.信访:指客户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县农村信用社提出的意见、投诉、申诉、建议等事项。

2.信访人员:指提出信访的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信访渠道1.书面信访:信访人员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提交信访事项,信函应详细描述信访事由、要求和相关证据等,并标明联系方式。

2.口头信访:信访人员可以直接前往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口头信访,应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清晰表述信访事由。

五、信访受理1.信访受理时间:县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信访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访受理并给予答复。

2.受理方式:信访受理可以采取书面回复、面谈等方式进行。

3.受理内容:县农村信用社应对信访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并记录受理过程和结果。

六、信访处理1.信访处理原则: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解决信访问题。

2.信访处理程序:信访处理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分析研判、申诉复核、问题解决等环节,按照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3.复核机制:对于信访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的,信访人员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由独立的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七、信访回复1.回复时限:县农村信用社应在完成信访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信访人员回复,并书面通知相关结论和处理意见。

2.回复方式:回复可以采用书面回函、面谈等方式进行,但应保留相关回复记录。

八、信访监督1.内部监督:县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信访监督机构,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外部监督:允许社会各界对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监督反馈的问题。

九、处分与奖励1.违反信访制度的行为,县农村信用社应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在信访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县农村信用社可以给予奖励或表彰。

十、附则1.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社制定并公告,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电话回访制度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电话回访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电话回访制度为了提高信用社对外的服务水平,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信用社的企业文化,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的目的及工作管理1、回访的目的(1)加强与客户的感情;(2)通过回访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3)体现信用社对客户的人文关怀,从而维护和提升信用社的品牌建设;(4)培育忠诚客户;(5)了解企业经营情况;(6)检查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及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等现象;(7)检查是否存在借冒名贷款问题。

2、回访的工作管理(1)每月根据绩效考核系统自动生成的回访任务明细,逐客户进行电话或实地回访。

(2)以书面的形式统计回访的相关信息,并登记回访台账(见附件)。

(3)回访后,对回访的数据和客户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形成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提高服务水平。

(4)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监察部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回访的内容主要是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分部经理)是否进行了回访。

二、回访流程礼貌问候————自我介绍————寒暄————了解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相关信息介绍————感谢————登记回访信息。

三、回访的时间1、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分部经理)于每月初5日内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进行回访。

2、授信部人员于每月初6日至9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进行回访。

3、风险管理部人员于每月初10日至12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进行回访。

4、稽核监察部人员于每月初13日至14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进行回访。

四、回访类别及要求1、回访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分部经理)、授信部人员、风险管理部人员、稽核监察部人员。

2、回访要求:(1)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分部经理):对上月度发放的贷款(包括收回再贷和借新还旧)逐户进行回访,回访率为100%。

(2)授信管理部人员:对上月度发放的贷款由绩效考核系统自动抽取40%,进行回访。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密切各级农信社同农信社员工的联系,促进农信社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农信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农信社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农信社和员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农信社和农信社领导、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检举,依法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信社的信访工作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谁主管、谁负责”,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处理信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二)重事实、重证据,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三)积极主动,就地解决;(四)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五)保护申诉人和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联社必须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兼);应当选配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七条县联社要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县联社的信访工作人员是代表县联社处理信访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一)代表县联社受理信访;(二)承办上级机关或同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为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四)向有关单位和下级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五)依法查处重要信访案件;(六)协同有关单位对涉及本系统信访案件的处理;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信访业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声誉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信访渠道(一)信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邮寄或递交直接送达的书面信函。

(二)来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接待的来访者。

(三)电话:指直接呼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电话咨询或投诉电话。

三、信访程序(一)接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接到来信、来访、来电后,应第一时间将投诉人的意见、诉求、地址、电话等情况登记在信访登记表中,并视情节安排专人接待。

(二)调查核实接到来信、来访、来电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明确问题性质、主体和解决难点。

(三)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解决方案,并在合规的时间内进行处理。

具体解决方式如下:1. 对于能够即时解决的问题,应立即给予处理;2. 对于需要深入调查或需要其他材料或部门协作的问题,应当向上级机构提请研究,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明真相;3. 对于无法很快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告知预计解决时间。

(四)回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将回复内容抄送投诉人所在的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并在信访登记表上进行备注。

四、信访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确立专人负责制度,保障投诉工作展开有条不紊。

(二)完善加强信访记录,建立信息库,妥善保管资料,避免资料疏漏、丢失。

(三)落实监督责任,重视信访处理工作,严格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评估工作,解决问题,督办整改并跟踪回访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回音壁,让老百姓知道信访渠道,提高了对政府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违规行为处罚(一)对违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的通知》(银发彰〔2018〕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经授权、大量恶意举报、抹黑诋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捏造事实等行为,有关公安部门将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银行业务不断拓展,银行面临的各种信访问题也在不断增加。

一些顾客对银行的服务不满意,或者被误解、诈骗等,会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渠道向银行发送投诉和意见。

为了规范银行信访工作,方便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各银行制定了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

二、制度内容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访投诉渠道银行应在各网点、官网、电话、短信等多个渠道为顾客提供信访投诉通道,鼓励顾客积极投诉、建议。

并确保各渠道的马上回复速度及时、准确,以及捆绑多种渠道的发贴未必实际效果,同时确保顾客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2. 信访接待岗位银行应当设置专门的信访接待岗位,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信访员岗位制度化,实行轮班、开放从作,在保证顾客权益前提前提下,率先开展数码化接待室、现场静电屏设置等先进技术宣传方案来优化权益保障服务。

3. 信访处理流程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信访处理流程,并严格按照要求处理信访问题。

处理流程包括收集信访原件和相关证据,分类分级处理,及时调查了解事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同时,对所有收到的信访问题,银行应当保密处理,不泄露顾客个人隐私。

4. 投诉处理时间限制银行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时间限制,对于涉及到顾客权益保障及财经损失等重要问题,需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或安排处理;对一般问题在3~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对于特殊问题场合、相关部门意见复杂的问题,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尽力安排及协同。

5. 投诉处理结果反馈银行应将所接受的信访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对于投诉受理不满足的对象,银行应及时联系顾客,解释原因,以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满意情绪。

同时,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银行问题,需进行及时整改,以便提高服务质量。

三、实施效果实施银行信访工作制度后,可有效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和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顾客满意死命号召力,形成良好的用户口碑及持续的竞争力。

另外,制定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也有助于银行保持稳定的运营发展,应对市场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为加强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信用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省联社办公室负责接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办公室主任为信访工作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主要任务是召开信访办会议,组织学习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检查督促信访办成员及各有关部(室)信访工作职责任务的落实。

办公室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好接待和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条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主动、热情、周到,耐心地听取情况反映,不得推诿、态度粗暴,对来访者要一视同仁。

第三条对群众**,要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及时转到相关部(室)。

第四条要及时阅办来信。

包括:职工群众反映信用社方面带有倾向性、政策性和建设性建议的来信;职工群众反映基层信用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伤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来信;重大的职工群众集体**信;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批转的职工**信。

第五条职工群众来访事宜和来信由办公室报请联社主管领导阅批;由中国银监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批转过来的来信来访及反映市(州)级联社主要领导相关的问题的,报请联社主管领导阅批;反映县级联社问题、属名来信和内容详细的来信报请主要领导阅批;反映基层情况的由办公室主任批转市(州)联社办理;反映省联社工作人员的一律由主要领导阅批。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需要有关部(室)处理的,由信访办送有关业务部(室)处理。

第六条领导阅批职工群众**信和接待职工群**有明确意见的,由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各有关业务部(室)处理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将处理结果或意见通知领导和办公室。

第七条需要各市(州)联社、办事处查办的信访信件,应要求限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联社信访办。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是指银行在收到客户信访投诉时,为了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公平处理信访事务,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1. 信访接收和登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窗口或部门,负责接收客户的信访投诉,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信访内容等。

2. 信访处理流程:银行应明确信访处理的流程,一般包括审核、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接到信访后,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最后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3. 信访处理时限:银行在制定信访工作制度时应规定信访处理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银行应在接到信访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予客户答复或处理结果反馈,以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4. 信访记录和档案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访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将接收到的信访记录和相关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5. 公告和信息公开: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告有关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接受的信访数量、处理的办理时限等,以增加信访公开透明度。

6. 员工培训和监督:银行应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处理能力,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信访工作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总之,银行信访工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客户的权益,维护银行的声誉,促进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并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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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内部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信用社(银行)有关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各级管理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党委(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接访、排查化解、转办交办、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的党委(组)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来信来访应当亲自阅批和接待,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信访工作绩效应当纳入各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或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由省联社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部门),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省联社信访办公室是全省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省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信访办公室是辖区内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信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用社(银行)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信用社(银行)信访事项;(三)督促检查信用社(银行)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四)协调处理信用社(银行)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指导和检查所辖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制度规定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信用社(银行)相关的信访事项;(九)协助宣传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相关政策、规定;(十)协助承办其他有关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为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

省联社信访部门负责对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十三条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逐步建立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各级管理机构的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各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信用社(银行)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条省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全省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省联社机关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省联社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上工作人员和县级联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违规违纪行为;(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省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市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办事处、市联社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县级联社副主任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辖区信用社(银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办事处、市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县级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县级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有关机关或部门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信用社(银行)无关的;(四)涉及业务咨询和优质文明服务方面;(五)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依法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二)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相关书面信访材料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或者退还信访人;(三)信访事项属下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下级信访部门,下级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

有关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不能按规定和要求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四)信访事项属上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上级信访部门,上级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上级管理机构指定一个单位受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办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教育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用社(银行)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升级。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秉公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反映县级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县级联社办理;对反映办事处、市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由省联社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办事处、市联社办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规则,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分类办理。

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

对有利于信用社(银行)改进工作,促进信用社(银行)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对解决问题类和举报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反馈。

第三十三条对属于各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调查处理;(二)被举报人不明确,所举报内容陈述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线索和相应证明材料的,信访部门或者承办部门可以酌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具体听证程序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调查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由信访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落实执行;(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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