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本文将以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为主题,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由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先登记者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偿还债务时,先登记者的债权优先受偿。
然而,仅凭登记先后并不能完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比如,如果债权人在同一天内将抵押权分别登记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处,那么哪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需要根据各个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优先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的担保物权,那么这些优先权的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如果抵押物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那么留置权人在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影响因素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首先,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房屋、土地、船舶等特定抵押物,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易变卖、易流通的抵押物,如存单、股权等,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低。
其次,登记时间也是确定抵押权优先顺序的重要因素。
在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登记时间较早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应尽早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相关问题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 登记时效问题: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时效的问题。
抵押优先权例外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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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优 先权 的例 外情 形 分
抵 押是 银行 融资 中普遍 使用担 保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由此 可 见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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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先 受 偿 性 是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的 灵 担保物权的优 先受偿性并非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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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例外 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可以依法将借款人提供的财产(通常为房产、土地等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和变现。
然而,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财产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和竞争性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 法定优先顺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通常,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者的贷款通常会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得到优先登记,确保其抵押权优先于其他贷款人。
2. 其他优先顺序原则除了法定优先顺序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优先顺序原则。
例如,税务债务往往享有优先权,即使其未优先登记。
此外,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劳动者、企业的员工等,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权。
三、竞争性问题1. 登记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的冲突有时,不同的抵押权人可能在同一资产上主张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人通常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就完全丧失权益。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后登记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其在抵押权范围内的权益。
2. 优先顺序的变更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有时可能会发生变更。
例如,当拥有多个抵押权的债权人同意变更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时,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批准此类变更。
这种情况通常在债务重组或还款计划调整中发生。
3. 优先顺序的验证与争议解决当出现抵押权的竞争性问题时,需要进行验证和争议解决。
相关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法院提交有关权益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决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四、案例分析1. A先生与B先生的抵押权竞争在一起案例中,A先生和B先生分别对同一房产主张抵押权。
根据法定登记的优先顺序,A先生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
然而,B先生因其在购买房产时未清楚了解到A先生的抵押权,认为其拥有更高的优先权。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_向华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抵押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其优先受偿的特点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债权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70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一旦考虑法律的例外限制,实现抵押权与签订抵押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目标就相去甚远了。
本文就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六种常见法定例外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抵押优先受偿权例外风险应对。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共3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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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 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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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张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业务部 周剑
Here we will 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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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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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上述法律条例,抵押权人享有法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抵押权却无法得到优先受偿。作为担保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清楚了解这些潜在风险,尽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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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案例: 某纺织厂于1995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
分析: 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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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是法定的,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或不受任何限制。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对享有优先权的款项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税收优先权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权仅指优先于普通债权。
而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四、部分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以后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或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对2006年8月27日(即《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形成的上述部分破产债权,职工
债权人得以排除担保物权人对特定担保物(如抵押物)的别除权而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五、动产留置权的优先权
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同样作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
就动产抵押权而言,抵押人的机器设备、半成品、车辆、工程机械等动产抵押标的物在委托加工或修理过程中完全有被留置的可能。
动产抵押权因劣于留置权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如所抵押土地使用
权有未缴纳出让金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优先于抵押优先权。
除上述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法定或推定优先权外,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将在变现抵押物交换价值中优先支付。
小结:在企业调查过程中应关注享有上述优先受偿权的资金的调查,并在资产评估中予以考虑。
另外,对于出租状态的不动产,应该收取租赁合同,并审查其租赁合同,关注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资产评估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