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管理:关于抵押权的实务问题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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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被迫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2)理性违约。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当发现抵押物的重置成本小于其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本金时,放弃原来的抵押物购买新房比继续供款保留原抵押物更“合算”,从而主动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还款计划的违约行为。

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继续还款的成本大于放弃还款的收益,借款人会理性违约。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类型。

提前还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借款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资金富足,希望提早结束贷款时,就可能发生提前偿还贷行为。

另一种是当市场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提前偿还贷行为也有可能发生。

提前还贷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损失原合同利率带来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得遭受为还贷资金寻找合适投资渠道的损失。

(4)恶意骗贷。

一般称其为“假按揭”,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是指导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导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2、抵押风险(1)抵押处置风险。

当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

(2)抵押物价格风险。

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和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在担保实务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措施。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解决。

以下是不动产抵押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 权利人不同意抵押: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有权处置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能不同意将其不动产进行抵押。

解决方法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增加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例如增加担保责任人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2. 抵押范围问题:不动产抵押应该明确确定抵押的范围,包括具体的不动产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解决方法是明确抵押的范围,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抵押物评估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如果评估价值与要债主张的债权金额相差较大,可能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完全覆盖债权。

解决方法是进行准确的评估,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价值。

5. 不动产权属证明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无法提供或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抵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解决方法是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手续,并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 不动产后续权益转移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后,债务人可能会转移不动产的权益,例如出售或转让。

如果债务人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可能会导致抵押权失效。

解决方法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并在转移时进行相应的抵押物注销手续。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上述问题,并逐一解决。

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抵押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蓬勃发展。

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1.1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地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房地产估价师应“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

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类房地产,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协议评估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般都只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并没有同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 ,然后按权重取值,而且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段、抵押物处置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也未作充分的考虑和分析。

在这种评估模式下,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获得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当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盛行、房价虚高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1.2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在银行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往往是从内部确定的估价机构库中选取一家或几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客户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

这些指定的评估机构,虽然原则上是银行在考虑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因素后认为风险性最小的评估公司,但在当前评估市场供给过剩、不当竞争多发的情况下,这种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也会为银行内部人员的腐败提供机会,增加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性。

信贷实务测试题及答案

信贷实务测试题及答案

信贷实务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项不是信贷产品的基本要素?A. 贷款金额B. 贷款利率C. 贷款期限D. 贷款用途2. 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原则,以下哪项不是风险控制措施?A. 信用评级B. 抵押担保C. 贷款保险D. 贷款利率3. 信贷审批流程中,以下哪个环节不是必须进行的?A. 客户调查B. 信用评估C. 贷款审批D. 贷款发放4.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信贷风险?A. 信用风险B. 市场风险C. 操作风险D. 利率风险5. 信贷产品定价时,以下哪项不是考虑的因素?A. 成本B. 风险C. 竞争D. 客户关系6. 信贷合同中,以下哪项条款不是必要的?A. 贷款金额B. 还款方式C. 贷款期限D. 贷款利率7.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种贷款不是常见的贷款类型?A. 个人住房贷款B. 企业经营贷款C. 消费贷款D. 股权质押贷款8. 信贷风险评估中,以下哪项不是评估指标?A. 偿债能力B. 信用记录C. 贷款金额D. 贷款用途9.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违约行为?A. 逾期还款B. 提前还款C.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D. 未按约定金额还款10.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项不是贷后管理的内容?A. 贷款监控B. 风险预警C. 贷款审批D. 贷款回收答案:1. D2. D3. D4. D5. D6. D7. D8. C9. B 10. 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信贷产品的定价?A. 资金成本B. 市场竞争C. 客户信用等级D. 银行利润目标12. 信贷风险管理中,以下哪些措施可以降低信用风险?A. 增加贷款利率B. 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C. 进行信用评级D.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13. 信贷审批过程中,以下哪些信息是必须收集的?A. 客户的财务状况B. 客户的信用记录C. 客户的还款能力D. 客户的贷款用途14.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信贷风险控制?A. 贷款审批B. 贷款担保C. 贷款保险D. 贷款监控15. 信贷合同中,以下哪些条款是常见的?A. 贷款金额B. 还款期限C. 违约责任D. 贷款利率答案:11. ABCD 12. BCD 13. ABCD 14. ABCD 15. 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信贷业务中,贷款利率越高,银行的利润就越大。

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问题及对策

抵押担保贷款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完备的担保融资体系。首 先,改进完善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环境。贷款抵押担保 业务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其抵押权的设定、担 保人资格的
确定和抵押权的归属等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其 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督促企 业及时披露贷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等的财务信息以及 资信情况信息,并与银行机构之间建立信
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专门设计的融资产品相对匮乏, 方面,各地金融机构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和企业发展现 状自主研发的产品相对缺乏。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中小 企业抵押担保融资产品来看,其涉及面
相对较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较为有限。 (二)中小企业可抵押品少,抵押能力受限。当前,国内中 小企业办理抵押担保时,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品主要是 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特点和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能够根据这一评 定标准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进行客观评估,能够对银企之 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实现有效防范。再次,建立 一个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一个高效规范
的审批机制可以提高银行信贷效率,降低信贷交易成本, 控制信贷风险。由于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具有频 率高、数量小的特点,因此银行机构的贷款审批机制在 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还应当通过
企业的信用等级低于大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非常难以 获得授信额度较高的信用贷款,需要提供担保。而由于 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低,很难找到信用等级足够高的企 业作保证人进行担保,大都只得以自身的
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抵押贷款。当前抵押担保 成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主要方式。 当前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缺乏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抵押担保融资产品。 目前,金
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提高担保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银行机 构应当建立一套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相适应和匹配的信 贷组织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

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

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

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信贷业务实际办理情况看,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基本上能反映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

但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脱离估值公允区间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操作风险,而且可能形成现实的资产风险,“高估抵押物价值后再抵押给银行”的行为严重侵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根基,提高抵押物价值评估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一、常见的银行抵押物价值评估存在风险1.错选评估方法。

目前,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收益法主要用于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市场法主要用于活跃市场上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而成本法则是以再取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三种方法各有侧重,适应于不同的押品评估。

但在实际工作中,为达到提高押品估值的目的,存在人为错选评估方法的现象。

2.成本法中成本构成过大,导致估值不客观。

成本法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增大成本或增加重置成本,达到提高抵押物价值的目的。

土地评估,特别是重估时,应特别注意市场因素、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程度对价值的影响,合理确定重估价值,避免因素分析不透,多年一个价值或价值过度虚涨。

3.市场法参考标的物选取不客观。

所谓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押品估值手册》就收益法适用问题明确指出:“(1)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同时,时间对主观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

”人为提高押品估值,最简单方法的是给押品选取一个价值更高的参照物,以此所确定的押品估值就大大高于押品的客观价值,如某市郊外农村区域的土地,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时却以市区工业园的土地价值作参考,结果评估价值明显高估。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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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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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管理:关于抵押权的实务问题分析解答
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体为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也乐于接受,素有“担保之王”之美称!下面,笔者就抵押权的疑难实务问题作下解析,以飨广大读者。

1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是否需要转移?
解析:《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

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

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2设立抵押权的,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解析:《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据此,设立抵押权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抵押合同,即抵押权的设立是一种要式性法律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抵押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或者抵押人自认其与抵押权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的,应认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抵押权成立。

也就是说,《物
权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是一种倡导性规定。

为了避免纷争,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解析:这是抵押权的标的(物)问题!根据《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处一、二项说明:
A,根据“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C,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此处“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下面物权法第五项也有规定)可以抵押。

D,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否则抵押无效。

F,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其也可以设立浮动抵押(下面再作详述)。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这说明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过程的,也可以抵押。

⑥交通运输工具。

其主要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⑦农作物。

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兜底条款的规定。

从该第七项的规定来看,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一般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物),进行抵押。

最后,值得和大家说一下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抵押。

即: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权,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由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根据授权立法原理,其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抵押,是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4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⑴土地所有权。

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所有权,自然不能用来抵押。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律不得抵押;耕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也不得抵押,但有例外情况: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可以用来抵押。

其主要有:①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上述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

在这里,有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第二,须为自身债务,不得用上述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这就要求抵押的财产必须为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无争议的财产。

否则,不得抵押。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自不能用来抵押。

但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

也就是说,查封、扣押等措施在前,抵押在后的,是不允许的,在查封、扣押等期间内的抵押是无效的;而抵押在前,查封、扣押等措施在后的,则是允许的,抵押有效。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兜底条款的规定,须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外,其他财产一般均可以进行抵押。

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四)擅自改变用途的;(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这是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的特别规定。

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抵押,首先适用上述第6条的规定。

5什么叫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解析:首先,《物权法》新增一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1条)。

这是浮动抵押的规定。

也就是说,浮动抵押为《物权法》所增加的一种抵押形式(以前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没有规定的)。

上述规定也是浮动抵押定义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
⑴主体条件: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应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他的主体不得设立。

这是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要件。

⑵标的(物)条件: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标的物),应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这是浮动抵押设立的标的物要件。

⑶形式要件:设定浮动抵押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

即设定浮动抵押的,当事人应在书面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有设定浮动抵押的意思表示。

这就是浮动抵押设立的三个条件(要件)。

浮动抵押依法设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这是浮动抵押权行使的条件(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这里的“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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