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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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4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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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4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四十六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会被检察院提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代理,辩护是刑事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即使是罪犯,也能为自己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和代理做出了规定。

那么,刑诉法4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刑诉法4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刑事诉讼辩护方面有何规定?1、辩护的种类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2、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最新刑诉法10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刑诉法10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10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为了从司法方面保证我国的刑法能够正确的执行,我国在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意在通过刑诉法来调整刑事诉讼活动,针对公检法机关和参加刑事诉讼当中的所有人都具备法律效力。

刑诉法的全文在这里,就不给大家详细介绍了,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刑诉法10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刑诉法10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关于刑事侦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及法律地位

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及法律地位

作人 员进行 监督 ,参加 国家 管理 的一项重 要措 施 , 同
时 又是一种 维护 自己合法 权益 , 免受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申诉 权是否 必须明文 规定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一百 四十条 第 四款 没有 有 刑 第 关告 知事 项 的规 定 , 本法 其它 条 文也没 有就依 照第 一 百 四 十条第 四款规定 作 出的不起 诉决 定 , 不起诉 人 被 如 果不 服 , 以 自收 到决定 书后几 日内 向人 民检察 院 可 申诉 的规 定 。而 在 《 事诉 讼法 》 一 百 四十 六条 规 刑 第 定, 对于人 民检 察 院依 照本法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 规 定作 出 的不起 诉 决定 , 不起 诉 人 如果 不服 , 以 被 可 自收到决 定书后七 日以内向人 民检察 院 申诉 。 民检 人 察 院应 当作 出复 查 决定 , 知 被不 起诉 人 , 通 同时抄 送 公 安机关 。基 于上述 条款规 定 , 必然 出现 以下二种 认 识 。一 是适用 《 事诉 讼法 》 一百 四十条第 四款 规定 刑 第 的作 出不起诉 决定 的被不起 诉人 没有 申诉权 。因《 刑 事 诉 讼法 》 没有 明文 规定 , 据 我 国《 事诉 讼 法》 中 依 刑 第 一 百 四十条第 四款作 出不起 诉 决定 的被不 起诉 人 如果 不服 可 以 申诉 的条款 , 不起 诉人 的 申诉 权应 当 被 由《 刑事诉 讼法 》 明文 规定 ; 二是 《 刑事诉 讼法 》 一百 第 四十六条 规定 , 依照第 一百 四十 二条第 二款规 定作 出 的不起诉 决定 , 被不起 诉人 如果 不服 , 以申诉 , 是 可 这 《 刑事 诉 讼法》 规定适 用该条 款规 定 的作 出不起诉 决 定 的被不起 诉人 有 申诉 权 。那么依 照我 国《 事诉讼 刑 法 》 一百 四十条第 四款规定 作 出不起 诉 的被不起 诉 第 人究尽 有没有 申诉权 呢? 二、 申诉权是 宪法赋予公 民享有 的权利 所谓 申诉权 , 是指公 民对 于行 政机关 或 司法机 关 作 出 的决定 或 判 决有 错 误或 违 法致 使个 人 合法 权益

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书证、物证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这类证据属于实物证据,具备较强的说服力。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可以查封、冻结等。

我国刑诉法从第139条到143条对查封、扣押书证进行了明文规定。

那么,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刑诉法对查封的规定还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三、书证的特征是什么?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

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If you forget to wake up, then I would rather close your eyes fir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对一些问题作专业的司法鉴定,以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

对于这些鉴定意见,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

为了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了解,我们一起看一看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或是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入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受害人财物损失情况做出判决。

对于此民事诉讼要求要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来避免原告损失的扩大。

下面让小编为您详细解释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的内容。

一、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补充说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标题: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信息类型是:法制工作 | 信息来源:法制室傅涛 | 信息发布人:傅涛 | 发布时间:2013-01-18 14:26:13 | 点击次数:154 | 审核人:傅涛】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一、立案(受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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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
什么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当然要告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原因,当然这里面涉及到工作人员审讯的时候的一个工作技巧,为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震慑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也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工作人员会将相关鉴定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是在我国刑诉法一百四十六条当中明确作出的规定。

一、刑诉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

二、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1、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3、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
①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②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四、直接证据的判断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刑诉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如果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为了能够取得相关的证据对某些物件进行了司法鉴定,那么鉴定出来的鉴定报告是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关押在看守所当中,但是对于鉴定的结论有权利提出重新鉴定的最重申请,如果工作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就直接被用作证据使用的话是属于程序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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