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明细表(2018年3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2023单选题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2023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C.国务院自然资源部D.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参考答案:(B)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关于”湿地的监督与检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D.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此A选项有误。
参考答案:(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3B.5C.7D.10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篇一: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对某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009-5-7 16:2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其共涉及四类四十二个罪名,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
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
对此,本课题组择取某市检察院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之概况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某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63 人,立案侦查113 人,侦查终结106人,移送起诉90 人,决定提起公诉60 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36人。
在调研活动中,课题组对有关案卷进行了调卷查阅,与两级院从事反渎职侵权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二、问题之剖析(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低,四年平均立案率为69.33%。
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
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1、建滔(河北)焦化XXX主营捣固焦、粗苯、焦油等产品,是邢台市重要化工企业之一。
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环保支队混合编队,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高浓度焦化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
此外,该公司一期工程150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段二氧化硫值为35-90mg/m3之间,烟尘为45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166-172 mg/m3之间,烟尘为194 mg/m3;二期工程75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值为66 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烟尘为163 mg/m3,存在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等问题。
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公司肆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其主管环保的经理张某某、仪表部经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2、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调阅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焦炉烟囱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长期稳定在20mg/m3。
4月17日组织赴现场人工监测发现数据为100mg/m3-200mg/m3,检查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
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针对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的违法行为,信阳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处罚,追缴2015年第一季度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费,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浙环发[2018]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3.27【实施日期】2018.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现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27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2018年1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合力构建“强化排污者责任、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以下简称《衔接办法》)和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衔接办法》的要求,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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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明细表(2018 年 3 月)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该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该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1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 为过程中,发现翟坡镇红林村李培超电镀厂 新乡市新乡县环 翟坡镇红林村 2018-01-11 镀锌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大约 6 米长的土渠直 保局 李培超电镀厂 接排入厂区东南角一处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土 坑中
移送公安
移送公安
2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 新乡市新乡县环 翟坡镇郑伟电 2018-02-12 为过程中,发现翟坡镇郑伟电解锌厂以逃避 保局 解锌厂 监管的的方式将生产废水偷排入河道
无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进行了查封 (扣押) 。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2017 年 12 月 21 日,经调查,发现李宗伟在 自己的宅基地北建设一套简易土法炼铅炉, 搭建有彩钢大棚,大棚内建设一套简易火法 三门峡市灵宝市 环保局 炼铅炉,炉子尚有余温,现场发现散煤约 3 吨,废渣约 3 吨,废旧铅电池约 3 吨,粗铅 锭 2 块,每块约 1.5 吨,收尘室一座,V 型烟 道 10 根,水池 3 个,水泵 1 个。李宗伟在未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废旧铅电池为 原料提取粗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 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7 年 9 月 8 日,豫灵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陪 同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灵宝市豫 灵镇上寨桥东南 30 米处的一选厂现场检查, 三门峡市灵宝市 环保局 发现该选厂正在生产。经进一步调查,该选 厂业主叫杨二高,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 厂区外南侧土坑内,该土坑未采取防渗漏措 施,执法人员现场在土坑中提取水样 1 组 2 个;9 月 13 日, 《三门峡市环境监测站检测 报告》 (三环监测字〔2017〕jd-95 号) ,显示 废水中含有重金属。 田孝光电镀加工点车间内清洗过程产生的废 水中铜. 镍. 锌等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10 号) 和“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 》”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移交公安 机关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已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受理, 1 月 27 日作出 立案决定(灵 公(豫)立字 〔2018〕 10150 号〕 ) , 目前案件正 在侦查中。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10 号) 和“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未处罚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 》”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六条之规 定。 2018.1.31
移送公安
移送公安
3
2017 年 2 月 15 日接群众举报,发现辉县市 张村乡杨圪垱村南山附近有明显的刺鼻性气 味,经排查,在辉县市张村乡杨圪垱村南山 新乡市辉县市环 湖 南 一 车 辆 发现 42 桶约 7.6 吨疑似危险废液。随后我局 2018-02-14 保局 (湘 AA9390)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 取样鉴定,现明确判定存放在辉县市张村乡 杨圪垱村南山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 废物。 新乡市辉县市环 2017-12-12 保局 李清学 排查时,在当地李清学煤球厂西北角河堤处 发现埋有直径约 8 厘米长约 12 米的白色塑料
公安局
许昌恒汇源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擅自建设投运 4 组电镀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将未经任何处 理的电镀废水暂存于池内,然后利用水泵及 6 许昌市建安区环 保局 2018-03-06 张利娜 其连接在地上的软管不定时的抽至无任何防 渗措施的沟渠内,利用沟渠最终排入场院南 侧的自然渗坑内存积下渗;场院内存放的酸 液贮存罐存放的强酸液未采取任何防护措 施,部分酸液流至贮存罐出口下方人工渗坑 内。
7
2018-01-12
李宗伟
案件正在执 行中。
8
2018-01-12
杨二高
未处罚
灵宝市公安局
9
济源市环保局
2018-01-26
田孝光
无
济源市公安局
无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8 年 2 月 14 日 移送至辉县市公 辉县市公安 安局(辉环罪移 局现未作出 字(2018)1 号) , 辉 决定 县市公安局已受 案
4
无
涉嫌非法排放 . 倾倒 . 处置危险废 2017 年 12 月 12 物 日移送至辉县市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管,发现管道紧连李清学煤球厂,于是联系 煤球厂负责人李清学询问情况,李清学承认 白色塑料管是其本人所掩埋, 为排废液所用, 后因废液粘稠未继续排放,现 200 桶废液掩 埋于东侧鱼坑内,随后辉县市环保局委托江 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坑内废液进行取 样鉴定,现明确判定埋在辉县市师庄南 3 千 米处李清学煤球厂以东鱼坑内的废液桶是具 有甲苯. 氯苯和乙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 物。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公安局(辉环罪 移字(2017)1 号) , 辉县市公安局于 2018.2.28 已受案
备注
5
濮阳市南乐县环 保局
2018-03-16
乔国存
涉嫌 “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 . 贮 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无 一. 已下达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
责令 (限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 改正决定书 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1. 立 即 停 止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 第三项规定,电镀废水暂存池和自 2. 拆 除 设 然渗坑内的废水含有重金属污染 备,消除污 建安区(原许昌 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染 ; 3. 接 受 县公安局) 条规定的“有毒物质”,根据《解释》 环保部门进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该公司通过暗 一步处理。 管. 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 二. 已下达 毒物质电镀废水属于刑法三百三十 查封 (扣押) 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 决定书对涉 案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