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4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4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场所和设施,包括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模板支撑、钢筋工程、混凝土浇注、脚手架搭设、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各方,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其他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单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避免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综合治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以达到安全的目标。

(三)预防为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责任到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厘清各方的责任,各方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网、警示牌等,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施工队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1、安全生产一般规定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150元/次1.2:施工现场2米以上高出、临边、井口、井内作业员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00元/次。

1.3: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和赤膊,焊工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灰浆搅拌作业员必须戴好口罩,违者处罚100元/次。

1.4:严禁饮酒后上班作业,违者:机械操作员处罚300元/次,高处作业员处罚200元/次,其他作业员处罚100元/次。

1.5: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作业,违者处罚200元/次。

1.6:施工前班组未结合本专业施工阶段具体情况对班组成员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处罚100元/次。

1.7:施工班组未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口头或文字)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对其处罚200元/次。

1.8: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班组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人次。

1.9:没有接到拆模、拆架、拆防护栏的通知而乱拆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1.10:非持证人员擅自使用,玩弄机电设备者罚款200元。

1.11:擅自移动、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牌者罚款100元。

1.12:施工现场有小孩,每次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停留与工作无关人员,又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200元。

1.13:施工安全负责人无记录,管理人违章指挥,作业员违章操作,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次。

1.14: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涵口,基坑边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无序且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每处罚款100元。

工程项目管理罚款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罚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促使各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罚款种类包括:(一)安全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二)质量类罚款:针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三)进度类罚款:针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期,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四)资料类罚款:针对工程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五)治污减霾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治污减霾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五条罚款标准如下:(一)安全类罚款:1. 无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晰、安全资料不齐全的,罚款1000元。

2. 有安全交底资料但交底不清楚的,处罚交底人50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或未系帽带的,现场施工人员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5. 施工现场有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的,罚款500元。

6. 施工机具防护不安全、无操作规程的,罚款1000元。

7. 从事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罚款500元。

8. 现场临时用电无方案,无专职电工的;配电系统不规范,箱门破损、箱门无接地或接地不规范的,熔丝、闸具参数与容器不匹配,电箱防护不到位或倾斜、移位、无标识的,未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的,罚款1000元。

(二)质量类罚款:1. 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工程项目罚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罚款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罚款种类及标准1. 罚款种类(1)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2)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3)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理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4)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5)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7)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的1%-5%进行罚款;(8)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9)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0)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1)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2)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3)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14)其他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 罚款标准(1)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确定;(2)同一违法行为,同一工程项目内多次发生的,从重处罚;(3)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2. 调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罚没收入1. 罚款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2. 罚没收入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备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惩罚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参加方。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惩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妥当,同时要重视惩治和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定义】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公司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违规行为分类】违规行为分为细小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种程度。

细小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噪音、粉尘等污染超标,但未造成损失或危害;•施工作业中简化流程,未按规定操作等。

一般违规行为:•违规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设施;•未按规定挂牌警示,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违规焊接、喷漆、堆放料子等。

严重违规行为:•操作违规引起火灾、坍塌、爆炸等事故;•施工现场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等,严重影响环境;•违规使用烟花爆竹等易燃、爆炸物品;•未经许可,进行违法建设。

第六条【责任划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责任划分如下:违规人员责任:1.细小违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一般违规行为:予以惩罚款项;3.严重违规行为:予以惩罚款项,并解除其岗位职务。

监理单位责任:1.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矫正的,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对严重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报告的,予以惩罚款项;3.对紧要节点、关键岗位的违规行为或重点安全事故负有重点责任的,解除其岗位职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3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3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工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八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岗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二)未聘请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三)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四)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五)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七)未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八)不按规定进行相邻施工协调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九)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第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二)吊销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三)撤销项目资质,并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四)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五)吊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六)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定于2024年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也要对遵法行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注重针对性、刚性和公平公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力度。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利用安全管理培训、会议等方式进行工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手续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二)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时申报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违反施工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较重罚款:(一)组织人员冒名顶替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的;(三)伪造、篡改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的。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违规行为种类1. 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工程施工相关资料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2. 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交底工程开工文件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3. 未按规定报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4.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防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将根据事故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5. 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6.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7.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污染治理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8. 进度严重拖延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9. 质量问题严重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2. 建设单位应督促违规方整改,并通知监理单位;3. 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告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罚款,并通知违规方;5. 违规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罚款,并向建设单位交纳罚款。

第五条罚款后果1.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罚款的,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2. 多次违规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进行限制或取消;3. 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审核与奖励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2.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其监理水平;3. 对于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总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人对一般承包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

但因总承包人未对一般承包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监理或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承包人须接受相同的处罚。

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处罚须报包发人项目部同意,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处罚须报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项目部同意,由监理单位以《罚款单》的形式发至各受罚单位。

对于甲方监理的处罚,只要事实成立,不论施工单位是否签收,罚款单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若施工单位拒绝签收,则以双倍处罚额度上交。

6、施工现场所有罚款均采用罚款单形式交由发包人财务部执行,严禁现金交易。

7、总承包人及一般承包人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一般承包人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8、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细则中未罗列到的情况,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各施工单位。

第二节细则一、承包人管理人员1、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罚款¥100,000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50,000元;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称职,甲方要求更换的,每更换一人罚款10000元,更换人员应于3天内到场,每延迟一天,罚款3000元。

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5,000元。

2、擅自更换项目其它管理人员的,每人每次罚款20000元,其它管理人员不称职甲方要求更换的,每次罚5000元,更换人员必须2天内到场,每延迟一天,罚款3000元。

3、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

二、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的道路、大门、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需按保利现场形象标识布置场地的,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1000元,并于7天内整改到位,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三、物资管理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

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

对于物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罚款;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4、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四、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乙方由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导致工程被相关管理部门罚款、下令停工或其它处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可向乙方收取每次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

2、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雨水未经沉淀沉,污水未经化粪池处理直接排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3、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6、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1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8、“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造成高空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

9、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0、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1、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12、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

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3、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50~¥2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总承包人对一般承包人的管理及配合1、一般承包人不按总承包人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承包人可对一般承包人罚款¥200~¥1,000元。

2、总承包人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如一般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每延迟一天,总承包人可对一般承包人罚款¥100~¥500元。

3、施工时一般承包人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总承包人可按¥100~¥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的将处罚加倍。

4、总承包人应给予一般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给予的,监理和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总承包人¥1,000~¥5,000元的处罚。

六、计划及进度1、承包人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

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而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罚款¥200~¥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3、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4、未完成公司确定的B级节点的,6天以内,每天处罚10000元,6天至20天每天处罚30000元,超过20天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未完成公司确定的A级节点的,6天以后,每天处罚30000元,6天至20天的每天处罚50000元。

超过20天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七、成本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100~¥1,000元。

2、蓄意影响监理和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

3、不按时或随意上报资金计划的,每次处罚500元。

八、隐蔽工程验收及质量问题1、承包人在未自检查情况下报验的,每次处罚3000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2、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

3、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1)土方回填不分层夯实,罚款¥300~¥2,000元;2)混凝土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罚款¥500~¥2,000元;3)钢筋不符要求罚款¥300~¥2,000元;4)楼、地面裂缝罚款¥500元;5)墙面开裂、漏水,¥300~¥1,000元/处;6)防水工程不符要求,罚款¥300~¥500元/处;7)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8)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罚款¥300~¥1,000/处;9)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2,000/处;10)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500元/处;11)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罚款¥500~¥3,000元/次;12)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感观教差、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差的罚款¥300~¥2,000元/处;4、蓄意影响阻饶发包人、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罚款¥500~¥2,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