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储存、保管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贮存保管制度范文(4篇)

气瓶贮存保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贮存和保管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气瓶贮存和保管工作,包括气瓶的日常检查、充装、存放、领取、归还、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或运输可压缩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等。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气瓶管理机构,负责气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气瓶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五条所有从事气瓶贮存和保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办证上岗,接受相关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章贮存和保管第六条气瓶贮存和保管地点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标示气瓶贮存和保管管理制度、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气瓶应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妥善贮存和保管,不得乱放、乱堆、放在易燃材料附近等危险环境。
第八条气瓶贮存和保管场所应清洁、整齐,通风良好,无火源和明火。
第九条气瓶在贮存和保管时,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阀门完好,没有泄漏和损坏。
第十条气瓶贮存和保管时应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气瓶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淆和错用。
第十一条气瓶贮存和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规程,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气瓶。
第三章气瓶的领取和归还第十二条气瓶领取和归还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气瓶操作证书的人员操作,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气瓶领取和归还必须填写相应的登记簿,并由负责人审核确认,确保记录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归还时,应及时归还,并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检查。
第十五条气瓶归还后应及时更新登记簿,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气瓶领取和归还时,应检查气瓶的安全阀是否正常,阀门是否锁紧。
第十七条气瓶领取和归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改动或违反规定操作。
第四章气瓶的报废第十八条气瓶出现泄漏、损坏、失效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气瓶的报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处理或转让。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气瓶的生产、储存、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气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气瓶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气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设立气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气瓶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本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气瓶安全教育培训;(四)对气瓶生产、储存、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五)处理气瓶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六)其他与气瓶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气瓶生产与储存第七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气瓶储存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建立健全气瓶储存管理制度。
第九条气瓶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二)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三)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四)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气瓶使用与检验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气瓶使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确保气瓶质量合格。
第五章气瓶维修与报废第十五条气瓶维修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工作,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二、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九条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类放置。
第十条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
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十二条储存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其照明、换气装置等电气设备,均需采用防爆型的;电气开关和熔断器应装在房外。
第十三条储存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四条对于有毒、可燃或窒息性气体的气瓶库房内,可装设与之相适应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还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枪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第十六条气瓶库房周围10米距离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也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三、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气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气瓶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气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气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气瓶充装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包括充装前检查、充装记录、充装合格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对充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试验,保证充装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和运输第九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瓶装气体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瓶装气体销售活动。
第十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瓶装气体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记录、质量保证等,并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瓶装气体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取得瓶装气体储存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瓶装气体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瓶装气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瓶装气体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设施检查、储存安全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对储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瓶装气体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取得瓶装气体运输许可证。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气瓶存放要求:气瓶应按照规定的存放位置存放,通风良好的室内或者安全的露天场所。
不得将气瓶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也不得将气瓶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
2. 气瓶搬运要求:搬运气瓶时,要使用专用的搬运工具,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气瓶,禁止磕碰气瓶。
搬运时要注意保持气瓶保持竖直放置,不得横放或倒放。
3. 气瓶使用要求:使用气瓶时,需要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安全设施,如使用气瓶的工作场所需要保持通风良好,配备气体泄漏报警器等设备。
在使用气瓶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气瓶压力,避免超压造成危险。
4. 气瓶检验和维修要求:使用过的气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对于有损坏或者泄漏的气瓶,要及时送修或淘汰,不能继续使用。
5. 气瓶储存和运输要求:对于大量储存或长途运输的气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采用防火防爆设施,避免加热和撞击。
6. 气瓶操作人员要求:需要有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进行气瓶的操作和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以上是气瓶管理的一些基本安全规定,实际管理中还应根据具体的气瓶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导,以确保气瓶使用的安全性。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企业内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种类的气瓶,包括压缩气体气瓶、储存气体气瓶、液化气气瓶等。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气瓶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二章气瓶管理标准第三条气瓶存放及储存1.气瓶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气瓶应定期检查,确保气瓶的密封性和阀门的完好。
3.储存区域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进行明火作业。
第四条气瓶运输和搬运1.气瓶运输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气瓶受到外界冲击、摔落等损坏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3.气瓶搬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搬运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气瓶使用1.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
2.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气瓶管理考核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1.储存及存放管理情况:包括储存区域的环境状态、气瓶的检查及记录等。
2.运输和搬运管理情况:包括车辆的合规性、气瓶的包装及固定情况等。
3.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气瓶的使用记录等。
第七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查验气瓶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
2.不定期组织外部审核,邀请专业机构对气瓶管理进行评估。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八条考核结果及处理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进行相应评级和奖惩措施。
2.对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
3.对考核合格和优秀的单位,加强表彰和奖励,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积极性。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二、易燃气体瓶与助燃气瓶不能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规范的安全柜内,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并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严禁敲打和撞击气瓶;开气时应先开钢瓶阀门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门,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后关闭减压阀门;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用气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明火器具。
六、开启钢瓶阀门时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
七、搬运、装卸气瓶时,不得使用抛装,流放或流动的装卸,搬运方法。
八、做到满瓶进,空瓶出,严禁在室内存放气瓶。
九、保持气瓶间清洁规范放置。
十、焊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后方可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十一、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气瓶的瓶阀应佩戴钢帽,每个气瓶配套两个防震圈。
十二、气瓶的漆色也应保持完好,如有脱漆应及时补漆,漆色不得任意涂改或增添其它图案。
一样标识,钢印处应期刷清楚,以防锈蚀。
十三、常用钢瓶外部颜色及标志。
氧气瓶(天蓝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色)、压缩空气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红字)、二氧化碳气(铝白黑字)氩气瓶(灰色绿字)、氦气瓶(棕色)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设备,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气瓶储存与运输: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干燥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门的气瓶车辆,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装卸和固定。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文件制修订记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及以上场所使用区域内瓶装气体气瓶的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装有填料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管束式车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13005气瓶术语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T26571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GB/T28054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13005和GB/T2805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作业人员4.1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2作业人员应了解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4.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气瓶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劳动防护5.1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
5.2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
5.3作业单位应负责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
5.4气瓶一旦对人体造成碰伤、砸伤、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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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储存、保管安全管理规定篇1:气瓶储存、保管安全管理规定气瓶储存、保管安全管理规定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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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篇2:选煤厂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二塘选煤厂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三、气瓶堆放安全管理1、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
2、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3、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
4、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
5、乙炔存放场所严禁存放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
6、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m3(相当40瓶)。
四、气瓶使用安全规定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7、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8、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9、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
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0、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
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1、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
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2、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规定1、不要在水泥地上进行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2、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电管理部便函机电技术字〔20**〕第2号电、气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近期发现各单位在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电、气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通用规定1、必须严格按照电、气焊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电气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接地,以防操触电;带电的设备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3、焊、割储存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进行焊、割。
4、在焊接储存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内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时可佩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方能作业。
5、不准焊、割密闭的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室内进行焊割作业。
7、高空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二、电焊安全管理规定1、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2、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3、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
更换焊条应戴手套,潮湿地点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4、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5、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更换场地移动把线、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高攀登。
7、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作业。
8、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要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孤光。
在清除铁锈或熔渣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9、雷雨时,不得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1、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气焊、割安全管理规定1、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3、严禁将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4、氧气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5、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6、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7、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8、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9、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10、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
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1、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
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2、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
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