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无害化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源头控制;2. 安全、高效、环保,确保动物疫病防控;3.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无害化处理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对本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无害化处理工作负直接责任;3. 所有员工均应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相关责任。
五、无害化处理流程1.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1)发现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养殖场负责人;(2)养殖场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病情;(3)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处理过程中,确保消毒、隔离、灭源等措施到位;(5)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 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1)建立排泄物收集、运输、处理制度;(2)采用堆肥、沼气、发酵等方法对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处理过程中,确保消毒、灭源等措施到位;(4)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 环境无害化处理(1)建立环境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2)加强养殖场废弃物处理,确保无污染;(3)合理规划养殖场布局,降低疫病传播风险;(4)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六、监督检查1. 养殖场应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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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公司配备专业的有机生化处理设施,对病害生猪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
第三条无害化处理职责:
1、驻厂动检负责鉴定、处理生猪验收及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疫情生
猪或病变废弃物。
2、屠宰车间质检员负责鉴定、处理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
用的废弃物。
3、分割车间质检员负责鉴定、处理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
用的废弃物。
4、冷藏车间质检员负责鉴定、处理冷冻产品及退货产品的不可食
用的废弃物。
5、质量管理部内勤负责通知驻厂动检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到无害
化处理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6、生产部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的执行。
第四条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处理病害、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粪水等污染物。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应盛放在有特殊标记的容器中,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严禁盛放产品。
第六条每天生产结束后各车间产生的废弃物由专人专车送至无害
化处理间。
第七条发现恶性传染病生猪2小时内采用密闭不漏水的容器运至无害化处理间,生产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车间彻底消
毒后再生产。
第八条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腐败变质产品必须用带盖的容器运至无害化处理间存放,待车间生产结束后和生产加工
废弃物一起处理。
第九条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运输车辆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要求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记录。
牛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牛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牛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牛场所有牛舍、粪便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无害化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2.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 科学处理,严格操作,确保效果。
四、无害化处理内容1. 牛舍粪便处理(1)实行每日清粪制度,采用机械清粪或人工清粪,确保粪便及时清理;(2)粪便集中收集后,运送至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3)粪便处理设施应具备发酵、消毒、除臭等功能。
2. 废弃物处理(1)牛舍内废弃物如塑料、橡胶等,应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2)废弃饲料、药品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病死牛处理(1)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2)病死牛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无害化处理后的残余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4. 粪便资源化利用(1)粪便发酵后,可作为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使用;(2)粪便中的沼气可用于发电、供暖等。
五、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1. 牛舍粪便处理设施:包括粪便收集池、输送管道、粪便处理池等;2. 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废弃物收集容器、废弃物处理设备等;3. 病死牛处理设施:包括无害化处理池、消毒设施等;4. 粪便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沼气池、有机肥生产线等。
六、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1. 牛舍粪便处理:每日清粪,确保粪便及时收集;2. 废弃物处理:分类收集,及时运送至废弃物处理设施;3. 病死牛处理: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原则,确保无害化处理;4. 粪便资源化利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资源化利用效果。
七、监督检查1. 牛场应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处理设施与设备;2. 牛场应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引言概述:消毒制度在动物养殖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地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养殖场的生物安全。
然而,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排放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无害化处理制度在动物养殖场的消毒制度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在动物养殖场中的应用。
一、消毒制度的重要性1.1 预防疾病传播:消毒制度能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预防疾病在动物养殖场的传播。
1.2 保障养殖场生物安全:消毒制度能够降低疾病的发生率,保障养殖场的生物安全。
1.3 提高养殖效益:消毒制度能够减少疾病造成的损失,提高养殖效益。
二、消毒制度中的无害化处理制度2.1 废弃物处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2 排放物处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2.3 资源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制度还应考虑废弃物和排放物中的可回收资源,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三、无害化处理技术3.1 物理处理技术:如高温消毒、紫外线消毒等,能够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2 化学处理技术:如氧化剂、消毒剂等,能够有效降解废弃物和排放物中的有害物质。
3.3 生物处理技术:如微生物降解、植物吸收等,能够将废弃物和排放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挑战与对策4.1 处理成本高: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成本较高,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可行性。
4.2 技术难题:部分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尚未成熟,需要加强研发和技术创新。
4.3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支持和监管。
五、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前景展望5.1 环保意识提升: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对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5.2 技术创新推动:随着科技的进步,无害化处理技术将不断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成本。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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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
动物养殖场是现代农业中重要的环节之一,而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则是保障动物养殖场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消毒制度的必要性、消毒方法、消毒频率、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消毒制度的必要性
1.1 提高动物养殖场卫生水平
1.2 预防动物疾病传播
1.3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消毒方法
2.1 物理消毒方法:高温消毒、紫外线消毒
2.2 化学消毒方法:氯消毒、过氧化氢消毒
2.3 生物消毒方法:利用好氧菌、厌氧菌进行消毒
三、消毒频率
3.1 定期消毒:每周对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3.2 特殊情况下的消毒:如发生疫情或疾病传播时,需要加大消毒频率
3.3 饲料、水源等容易受污染的地方需要增加消毒频率
四、无害化处理
4.1 废弃消毒剂的处理:不能直接排放,需要经过处理后无害化排放
4.2 废弃消毒物品的处理:如消毒布、器具等,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4.3 废弃动物尸体的处理:采取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防止传染病传播
五、监督管理
5.1 定期检查消毒情况:由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养殖场的消毒情况
5.2 强化培训: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消毒知识培训,提高其消毒操作水平
5.3 加强宣传教育:向养殖场主、工作人员宣传消毒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消毒意识
综上所述,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对于动物养殖场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只有做好消毒工作,才能保障动物健康,生产出安全的畜产品,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希望相关部门和养殖场主能够重视消毒工作,加强管理,共同维护动物养殖场的卫生安全。
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无害化处理是指对检疫对象进行杀灭检疫有害生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第四条检疫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科学、合法、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监督,确保无害化处理作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疫无害化处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国家支持、鼓励对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第八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检疫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技术和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第十条检疫无害化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法,应根据检疫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对有害生物的杀灭和对环境的无害化。
第十一条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热处理设备、辐照设备、杀菌设备、焚烧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处理效果和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运行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检疫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和安全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检疫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设施的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和检测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垃圾处理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
传统的填埋和焚烧方式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还浪费了大量的可再生资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了现代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向。
一、无害化处理的意义无害化处理是指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使其转化为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的物质。
相比传统的填埋和焚烧方式,无害化处理不仅能够减少对土地和空气的污染,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的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的构建1. 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是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也是实现资源回收利用的前提。
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制度,是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政府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人们培养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2. 分级利用制度无害化处理不仅包括垃圾的分类,还包括垃圾的处理和利用。
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特点,将其进行分级处理和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例如,在有机垃圾中提取出可回收的有机肥料,从而降低了化肥的使用量;在可燃垃圾中提取出可再生能源,如生物气体和生物质颗粒,以替代传统的煤炭和天然气。
3. 安全运输和处置制度垃圾的运输和最终处置也是无害化处理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垃圾运输的安全和高效,可以建立起相应的运输管理制度,包括垃圾收集站点的统筹规划、运输车辆的选择和检查等。
此外,在垃圾最终处置的过程中,也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垃圾被正确地处理和处置。
三、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的挑战和解决方案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垃圾处理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而这恰恰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所缺乏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行业,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筹集资金,共同推动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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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篇一: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从而杜绝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而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特制订此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鲜系统所有子(分)公司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第二章无害化处理定义、处理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无经处理的定义: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方法,对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判定为不符合兽医卫生救援畜禽胴体(或肉尸)、内脏或其分部分进行处理,从而使不合格的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或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无整个过程。
第四条无经处理的方法:(一)销毁:主要指焚毁。
焚毁:将整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中焚烧炭化。
(二)湿法化制:利用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三)化制(干法化制):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四)高温处理:包括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
1、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实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 压力下蒸煮1.5—2H。
2、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实成高压蒸煮法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五)漂白粉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禽血液的处理)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拌,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掩埋的温度要大于1.5M。
(六)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皮毛消毒)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
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液,并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用25%食盐水溶液100ML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下浸泡1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最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七)过氧乙酸消毒法:(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八)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在室温为17--20℃条件下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将病皮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再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九)灰乳浸泡消毒:(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民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然后取出晾干;螨病病皮;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
(十)盐腌消毒:(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
一般毛皮腌制2个月,胎儿毛皮腌制3个月。
(十一)无害化处理流程:第六条各子(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生鲜品技部负责无害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品技科负责畜禽病害的鉴别主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各子(分)公司生产(或生产科和供应科)负责无害化处理的执行;各子(分)公司财务科负责经济处理的落实。
第三章无害化处理基本要求第八条畜禽病害的评审由各子(分)公司总经理(或分管质量的总经理级人员或子(分)公司总经理指定人员)牵头,各子(分)公司品技科会同供应、生产等科室进行。
第九条经鉴别为畜禽病害肉尸或产品必须立即进行标识并隔离,做好记录,对其场地及接触过的器物消毒。
第十条经宰前检查发现重大疫性(指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如口蹄病、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等一类传染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兔粘液瘤病等二类传染病),应立即(20分钟内)向子(分)公司总经理汇报,由子(分)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到当地农牧业主管机关了解疫性的相关信息。
同时报告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生鲜品技部。
第十一条畜禽病从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必须实行严格登记制,具体表格风附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第十三条确认为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如: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敢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小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以及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离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内脏及三腺采用湿法化制(熬制工业用油)或进行焚毁处理。
第十四条确认为传染性疫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采用高压蒸煮法或一般煮沸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采用干法化制,亦可使用湿法方法化制。
第十六条患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采用高压蒸煮法或一般煮沸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经宰后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镜检旋毛虫病和住肉孢子虫病要剪24个肉样压片进行镜检,发现有包囊的或经的旋毛虫者,头、铜体和心脏作化呈销毁处理;24个肉样夺片内,发现住肉孢子虫者,全尸高温处理或销毁。
猪、牛囊尾蚴病在规定检验部位切实面视检,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者,全尸作化呈销毁处理。
(一)片吸虫病、矛形腹腔吸虫病、棘球蚴病、肺吸虫病、肺线虫病、细颈囊细病、肾虫病、猪孟氏双槽蚴病`、华枝睾吸虫病、腭口线虫病、猪浆膜丝虫病、鸡球虫病、兔球虫病、兔豆状囊尾蚴病、兔链形多头蚴病、兔肝毛细线虫病等处理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化呈销毁处理;肌肉无变化绪言患病部分作化呈销毁处理,其余部分高温处理。
轻微病变的部分作化呈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经宰后检验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者,全尸作化制或销毁处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化呈销毁处理。
(三)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脊(二)篇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
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
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
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免疫制度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
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
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
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
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