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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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兖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范本

兖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范本

兖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范本
时间:
地点:
处理物品及处理方式:
根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农医发[2005] 25号)第六条: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现对死因不明的体头进行如下无害化处理:
1、挖坑:长米,宽米,深米,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2、焚烧:将掩埋坑内的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上喷酒柴油,进行焚烧处理焚烧后喷洒10%漂白粉.上清液进行消毒。

3、掩埋:用40厘米后的土层覆盖尸体,再放入未分层的熟石灰,然后覆土掩埋,平整地面,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并在掩埋后的地表上喷洒10%漂白粉上清液进行消毒。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

生猪屠宰记录样表

生猪屠宰记录样表

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
备注:1、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时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县区兽医主管部门。2、此表须由生猪定点屠宰 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章;4、此表按年装订成册;5、此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兽医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 门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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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病害猪处理头数 自 营 代

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定点屠宰企业用)
电话: 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日期: 年 月 日

无害化处理人 生猪定点屠宰 动物检疫机构 病害猪产品处 损失补贴头 待宰前死亡生 无害化处理 员签字联系方 企业负责人签 负责人签字联 理折合头数 数合计 猪处理头数 头数合计 式 字联系方式 系方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年月)
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
无害化处理时间
生猪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理
化学处理
其他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年月)
乡镇名称
行政村
名称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场(小
区)负责人
身份证号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
生猪饲养量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姓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此表一式四份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与处理数量统计表11.2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与处理数量统计表11.2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统计表
菏泽市填表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分管领导签字:填表人:联系方式:
注:1.建设/运营情况,为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区)填写建设进展,完成建设的填写运营情况。

2.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未建设完成或者不建设的县(市、区)要填写签订委托协议一栏,主要填写与之签订协议的县(市、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名称。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统计表
菏泽市填表日期:2017年11月23日注:1.所填数据为累计数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有关概念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有关概念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有关概念第一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有关概念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有关概念1、待宰前死亡生猪(病害死猪):屠宰前确认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即生猪在屠宰前(未经检疫)就已死亡,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

2、病害猪(病害活猪):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即生猪在屠宰前进行检疫时,鉴定为病害猪(病害活猪)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3、病害生猪产品: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即生猪在屠宰后进行检疫、检验时,鉴定为病害猪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损失补贴头数包括病害猪处理头数和病害生猪产品折合头数,不包括待宰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

第二篇: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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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备注:记录表一式四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2
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备注:记录表一式四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3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备注:记录表一式四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单位:(公章)电话:日期:年月日
备注:月报表一式四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5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县)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6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县)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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