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2023-2027年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是为进一步加强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虽安全而制定的方案。
该方案适用于居宰环节病害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针对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
用的生猪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补贴对象:居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对象为在生猪定点居宰企业居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2.补贴范围:包括居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居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3.补贴标准:居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按90公斤折算头的标准,每月汇总后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去除小数位取整数享受补贴(不足90公斤的部分不享受补贴)。
4.补贴申请和发放:货主或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需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该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
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促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
通过给予货主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一定的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10期编者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于2008年7月9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刊全文刊登,供广大读者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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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07]608号【颁布时间】2007.10.26【实施时间】2007.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全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摘要: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2.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流程1.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式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1.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2.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五、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意义和展望正文: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指对养殖过程中因病死亡的猪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动物疫病不传播、环境不受污染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一种措施。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于保障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部分。
1.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60 元、50 元、40 元的补助。
2.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别承担20 元、30 元、40 元的补助。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流程1.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养殖户应将病死猪及时收集起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避免病死猪尸体的泄漏和污染。
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温高压处理,另一种是生物发酵处理。
这两种方式均可有效杀死病死猪体内的病原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确保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对病死猪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处理质量。
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1.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 号)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一定的补贴。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7.29
•【文号】财建[2011]59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
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
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简介随着生猪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病害猪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对于保障养殖业发展、防控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养殖户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制定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二、资金来源1. 地方财政拨款:由各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
2.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将对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资金划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汇总、申报、发放等事宜。
资金管理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2. 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 病害猪的安全圈养:提供必要的养殖设施和饲料,确保病害猪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b. 病害猪的检测与诊断:对病害猪进行必要的疫病检测和诊断,确定其健康状态。
c. 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在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高温处理等方式。
d. 相关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购置和维护无害化处理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e. 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修建、改建和维护无害化处理场所,满足处理需求。
四、资金申报与发放1. 资金申报:养殖户可以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的身份证明、养殖场的规模和经营状况以及病害猪的数量等信息。
2. 资金发放:经过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并批准后,资金将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2. 监督与评估方法:监督机构将通过定期抽查、检查和审核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追究,并停止资金的发放。
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京财农〔2018〕2361号附件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适当补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会同市农业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市农业局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的意见,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 1 -第四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程序,明确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和补贴标准;负责对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健全工作档案,做好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按要求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申报、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监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报送工作,加强对辖区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现场监督清运或者监控设备确认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按要求报送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职责:组织专人如实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表,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负责填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确保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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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编辑本段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编辑本段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3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