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10期编者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于2008年7月9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刊全文刊登,供广大读者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党和政府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冷链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林业局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关键技术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积极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道德规范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应当相适应的充足灌溉,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也须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随着养猪业的发展,猪的死亡情况也时有发生。
病死猪的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不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提出一些实施方案。
首先,对于病死猪的处理应该尽早进行,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一旦发现猪的死亡情况,应该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病死猪的场所应该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农作物种植区,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对于病死猪的处理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确保无害化处理。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和化制。
其中,焚烧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处理方式,可以将病死猪完全烧毁,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填埋是一种传统的处理方式,但需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并严格控制填埋过程,以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化制是一种较为新型的处理方式,通过化学方法将病死猪转化为无害物质,但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另外,对于病死猪的处理应该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确保处理人员的安全。
处理病死猪的人员应该穿戴好防护服和口罩,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猪体液和排泄物,以免感染疾病。
除了以上提到的处理方式,还可以考虑将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利用。
例如,可以将病死猪的骨骼进行处理,制成骨粉用于农田施肥,或者制成动物饲料。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总之,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养殖户共同努力。
通过科学的处理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病死猪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运输、食用和随意抛弃。
二、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三、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
生猪屠宰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生猪屠宰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屠宰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屠宰过程环保要求1. 屠宰车间应配备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屠宰废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 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3. 屠宰车间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四、污染防治1. 采用低噪音设备,减少屠宰过程中的噪音污染。
2. 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 对屠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环境污染。
五、废弃物处理1. 屠宰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去向。
六、环保设施与设备1. 屠宰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对环保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事后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重大环保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修订与更新1.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更新。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牧[2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各市农委、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财政局: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于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还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补贴资金未配套、发放不及时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中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屠宰过程中被割除的“三腺”、病变组织器官等,不包括屠宰后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的碎肉、膘、脂等。
送至屠宰企业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得擅自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屠宰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方式与时限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处理的方式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人员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每日进行处理或收集后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程序(一)病害猪的确认。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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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四)检测出含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县(区)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接受经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七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照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八条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或者实行自宰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变生猪产品和腺体淋巴等按每头90公斤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第九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但可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染病活猪和进入待宰圈后死亡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病变生猪产品和腺体淋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变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进入待宰圈前死亡的生猪,在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该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拨付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病害猪损失补贴。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的结果拨付补贴资金,并在拨付后5日内当将拨付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附件7),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二年。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国家补贴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补贴,并处以补贴金额3-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贴申领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6、7、《生猪定点屠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填表人:企业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页脚内容16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变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6附件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6附件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16附件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贴申领表附件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附件7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