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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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四)检测出含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沪农委〔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69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对象是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即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户)。

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猪。

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一)对于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二)对于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收集处理本市病死猪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至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或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病死猪过程中,要现场清点病死猪数量,及时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生猪养殖场(户)、收集人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10期编者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于2008年7月9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刊全文刊登,供广大读者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津财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8号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津人发〔2021〕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07]608号【颁布时间】2007.10.26【实施时间】2007.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全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7.29
•【文号】财建[2011]59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
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
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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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的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
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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