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琼府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适用范围。
大型科研仪器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统一网络管理。
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2 设备基本情况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直接印制为“压力容器”。
2.2 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氧舱”。
2.3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
固定式压力容器填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第Ⅲ类中压容器、第Ⅲ类低压容器、第Ⅱ类中压容器、第Ⅱ类低压容器、第Ⅰ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包括管束式集装箱);秘闻舱填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再压舱、高海拨试验舱、潜水钟.2。
4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
5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2.6 设备型号也称产品型号,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对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没有型号表示的可以不填写,划“—”.2。
7 压力容器品种由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情况,保留压力容器品种概念(不同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设备品种),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根据产品数据表或者竣工图提供的填写。
2。
8主体结构型式按照产品数据表填写。
2.9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2.10 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3 设备使用情况3。
1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3。
2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3.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4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明确特种设备的使用责任和义务。
2. 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定义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有较高的爆炸性、燃烧性、毒性、放射性等危险性的设备。
2. 使用单位:本单位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部门、车间、生产线等。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1. 设备采购(1)负责人提出特种设备购置申请,并填写特种设备购置申请表;(2)申请表经上级审批后,负责人根据采购预算进行设备采购;(3)采购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试运行,并取得合格证书。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设备到货后,负责人由仓库领取,并组织安装和调试;(2)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负责人将设备信息填写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簿上,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编号、使用部门、使用地点等信息;(3)负责人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簿交由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 特种设备使用(1)设备使用前,负责人需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检查表;(2)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乱动设备;(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 特种设备维护和保养(1)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负责人应配合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2)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责任和义务1. 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作,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负责组织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设备故障和隐患;(3)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负责设备的报废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档案和证书。
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使用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直属局依法对特种设备行使登记。
省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直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
省局承办全省范围内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长输管道和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海口、三亚局承办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承办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其它直属局依照省局委托承办所委托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
第四条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该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者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登记业务手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手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手册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2009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机构荷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三)审批对象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四)审批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2009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审批条件符合《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且使用登记表正确、完整,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特种设备。
(二)审查材料(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资料包括复印件都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锅炉《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o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应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开工告知单;(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6、《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琼国资[200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四)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国资机构)。
省国资委主管和指导全省各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并按全国统一格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管理、监督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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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使用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直属局依法对特种设备行使登记。
省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直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
省局承办全省范围内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长输管道和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海口、三亚局承办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承办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其它直属局依照省局委托承办所委托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
第四条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该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者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使用者拥有产权的,由使用者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租赁使用并且管理、操作完全由承租的使用者负责的,由使用者向产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租赁使用并且管理、操作完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的,由产权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确保设备得到及时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能保证有效贯彻实施。
(六)使用者逐台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和资料完整交接等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一)申请特种设备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一并提交如下资料: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锅炉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管道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一式二份。
3.有关设备出厂资料,包括:相应设备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设计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进口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等。
4.有关设备施工(安装、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施工告知资料,施工质量证明书(或竣工验收交接资料),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施工监督检验报告。
5.使用者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录。
6.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7.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查、发证。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者提交的资料后: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
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给予登记,编制注册代码,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者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或者压力管道,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九条特种设备遇下列情况,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重大修理、改造;(二)改变用途、介质、使用条件;(三)长期停用(一年以上);(四)过户;(五)移装。
第十条特种设备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改变用途、介质、使用条件的,使用者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该设备的全套原技术资料(即原安全技术档案,下同)、修理改造图纸、修理改造施工监督检验报告及原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原登记卡的相应变更栏内予以注明,并收回原使用登记证,换发新使用登记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封存该设备后30日内,持该设备的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办停用手续,登记机关应收回使用登记证,在登记卡上相应变更栏内予以注明,并在《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持检验报告和登记卡、停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停用不足一年的,不需办理停用手续,按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需要过户的,原使用者应持该设备的原技术资料、原登记卡、使用登记证,有关牌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办注销手续。
登记机关应收回使用登记证,在原登记卡上作注销标记,并在《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然后将设备原技术资料、原登记卡、注销登记表、移装证明一并移交新使用者。
(一)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和原使用者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新使用者重新填写登记卡,符合要求登记机关颁发新的使用登记证。
(二)过户在原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移装的,新使用者持原使用者移交的资料,按规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持原使用者移交的资料及移装后的监督检验报告,重新填写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符合要求,登记机关颁发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过户且跨原登记机关所辖范围移装的,新的使用者持原使用者移交的资料,按规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工作,按新增设备重新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凡报废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牌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并作解体破坏。
第十四条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一)设备原注册代码终身不变。
(二)审查、发证的时限要求同使用登记。
(三)下列情况不得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结论为停止运行的;3.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4.擅自修理改造或擅自改变用途、介质、使用条件;5.无安全技术资料、铭牌;6.存在事故隐患;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从制造年月起)超过二十年的压力容器;8.有关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得变更登记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采用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使用登记办理程序和要求,便于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有条件的,应受理电子申报。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则》编制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卡,并及时将登记卡和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号码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减少使用者往返次数,不得刁难使用者,无故拖延、缓办。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者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局每年应当对各直属局的登记工作至少实施监督抽查一次。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悬挂方式:(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悬挂在设备所在车间或者固定在设备本体,并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二)乘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轿厢内控制面板上方;载货电梯固定在下端站控制面板上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固定在乘客进入端靠近控制匙孔或紧急停止装置开关的位置上。
(三)起重机械有司机室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操作人员操作时易于看到的位置;无司机室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总电源开关上方的醒目位置。
(四)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
(五)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乘客进站口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张挂在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第二十一条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各直属局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特种设备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的;(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登记卡、使用登记证、牌证样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制作之外,其余由省局按全国样式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暂时不发,目前以《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场(厂)内机动车辆车牌代替。
待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1.锅炉登记卡及填写说明2.压力容器登记卡及填写说明3.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及填写说明5.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及填写说明6.使用登记受理凭证7.使用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8.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9.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10.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附件1、锅炉登记卡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锅炉登记卡》填写说明此卡为使用登记用(A4版印制),无关的项目可以不填,但尽量填全,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状态,并由使用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