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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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条款

合同违约赔偿条款

合同违约赔偿条款合同违约赔偿条款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下面是一个1000字左右的合同违约赔偿条款示例:第一条违约责任1.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1.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条违约赔偿责任2.1 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作为乙方因甲方违约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2)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乙方遭受额外的损失,甲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2.2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作为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甲方遭受额外的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条其他条款3.1 除了上述规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合同解除、追偿损失、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3.2 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时间内进行纠正。

3.3 双方一致同意,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所在地法院作出终局裁决。

第四条免责条款4.1 若违约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事件造成的,违约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4.2 若违约事件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向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违约金的格式条款

违约金的格式条款

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摘要:一、违约金条款的定义与作用二、违约金条款的常见格式1.固定金额的违约金条款2.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条款3.结合惩罚性与补偿性的违约金条款三、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限制1.法律对违约金条款的认可2.违约金条款的公平性原则3.违约金条款的最高限额四、违约金条款的起草与审查1.明确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2.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3.确保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正文: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用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行为的惩罚与补偿。

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格式有以下三种:1.固定金额的违约金条款:这种条款规定违约方应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易于执行;缺点是可能无法充分反映违约行为的严重性。

2.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条款:这种条款规定违约金数额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可以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调整违约金数额;缺点是计算较为复杂,可能引发争议。

3.结合惩罚性与补偿性的违约金条款:这种条款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及守约方的损失,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这种条款较为公平,但制定时需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免失衡。

虽然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广泛应用,但并非所有违约金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条款需符合公平性原则,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此外,对于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显失公平,将被视为无效。

在起草与审查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应详细列举可能导致违约的具体行为,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2.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标的、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及守约方的损失等因素。

3.确保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

在制定违约金条款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条款因违法而无效。

总之,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合同违约赔偿协议

关于合同违约赔偿协议

关于合同违约赔偿协议导读:违约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而导致另一方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损失。

3、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获得违约金。

4、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滞纳金。

二、违约解除1、发生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获得违约金。

2、发生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三、违约金1、违约金是为了维护受损害一方的权利,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违约金计算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合同价款的总额的10%,受损害一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因合同违约而受到的损失。

四、免责条款1、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条款,将对其免责的范围予以保护。

协议合同赔偿违约的注意事项:赔偿条款的内容因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 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行为,那么被违约方需要对受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2. 规定赔偿金额,即受损害方可以从责任方处获得的补偿金,有可能是固定金额,也有可能是根据实际损失而定;3. 涉及赔偿行为的时间节点,一般包括被求偿方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受害方申请赔偿的时间、赔偿金额确定的时间等;4.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行为所应用的法律依据;5. 涉及赔偿的其他条款,如果受害方申请赔偿的时间超出合同规定的期限,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等。

协议合同赔偿违约应具备这些方面:一、定义违约合同赔偿,即双方因某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赔偿的法律行为。

二、赔偿性质1、违约赔偿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补偿,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2、违约赔偿具有连带性,即由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3、违约赔偿不仅指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用等。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本文旨在对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以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该条款。

引言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是借贷合同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鼓励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

然而,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其效力进行分析和论述。

1. 违约金条款的法律依据在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和效力,主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1.1. 民法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来作为对违约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此条款明确了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为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商业银行法律法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在违约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这些规定为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2.1. 违约金的约定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行为、违约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确保条款的有效与合理性。

2.2. 合理性与衡平原则违约金条款应合理且不应过高,不能作为债权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借口。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少。

因此,违约金条款要符合合同公平原则和衡平原则,不得对债务人造成过分的不利影响。

2.3. 违法违约金的无效性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违约金条款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4. 人民法院审查当发生争议时,违约金条款可以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

劳动合同违约金_1

劳动合同违约金_1

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1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是在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是在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当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

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

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

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

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确定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时,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人承担。

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给付违约金,确定其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当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

若另一方应当给予的报酬,超过此限度的,可以索赔报酬,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一)借款合同等约定合同违约金的,由当事人约定;
(二)约定不予设定或者无法确定违约金的,依照下列规定:
(1)支付也确无法自行支付的款项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被拖欠款项
千分之一给付;
(3)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计算违约金。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后,可以排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有利的,且另一方不认为其故意违反约定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减轻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优惠
当事人之间可以做出不设违约金的约定;若设定的违约金较低的,也可以按设定的违
约金标准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其他损失
过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给付违约金不能弥补或者部分弥补的,将由责任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得超过给付违约金的紧锣密鼓状况。

合同违约条款模板怎么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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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条款模板怎么写8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合同,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合同违约条款。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1. 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均构成违约行为。

2. 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视为乙方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后果1.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成本等。

2.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等。

三、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1.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除承担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XX(XX%)。

2. 违约金应当在确定违约事实后的XX日内支付。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追加违约金的基础上,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具体违约条款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违约责任:(1)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XX%的违约金;(2)若延迟交货超过XX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责任:(1)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支付未付款项XX%的违约金;(2)若延迟付款超过XX日,甲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一方泄露对方保密信息,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双方均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
付给对方的经济赔偿。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通常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
具体条款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包括以
下几种情况:
1. 固定金额,合同中可以约定一笔固定的违约金金额作为违约
方应支付的赔偿金。

例如,合同规定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应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2. 按比例计算,有些合同会规定违约金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例如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 实际损失计算,在一些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会根据实际损
失来确定,即违约方需要支付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
损失。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金额或
比例,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时间和方式。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违约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设置过高或过低的违
约金金额,以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建议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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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1)[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

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

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

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低、实际损失、违约金调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

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

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自由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②。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

违约金条款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

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要求③。

笔者认为合同正义关键为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对方对价的公平。

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证;同时在合同主体实质不平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利进行干预,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实质公正。

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公权力的干预应当为例外、补充的形式。

民事主体实质不平等是产生合同实质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认定合同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违约金体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预的必要。

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纳一样的标准;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总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

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

在此情况下守约方也可以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前提下不主张违约金,直接主张赔偿损失就可以得到救济了。

但笔者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主张,当违约金过低的时候,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在逻辑上更为允当,只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

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这样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过低的调整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履行合同收益的减少,具体数额为合同全面履行的收益减去违约状态现状的收益的差额即在正常履行合同后的净收益;具体而言:履行利益受到在签署合同时可遇见损失原则的制约。

违约方应该以社会理性人的标准遇见到损失,它不仅应该遇见到损失的类型,也应该遇见到损失的数额;守约方的损失是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损失,其身份以外的偶然损失不属于可预见的范围④。

但对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明知守约方会发生的损失,不管是否在守约方经营范围以内,应该属于可遇见的范围之内,如出借人出借资金为向他人借入,违约金标准在借款合同违约金标准之内的违约金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应该减去守约方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扩大的损失。

履行利益须减去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得到的收益。

履行利益还须减去守约方因不履行合同少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参照合同标的。

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

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

对于公用事业、垄断企业、提供供不不应求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等处于实质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提供格式违约金条款或准格式违约金条款,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的力量,应当对优势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对方当事人很难协商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程度。

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参照合同性质。

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对于交易内容为生活必需品、服务为生命、健康、身体基本保障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当基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违约金应该体现补偿性,舍去惩罚性的功能;对于当事人平等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对当事人的约定的尊重,以不调整或少调整为原则。

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应当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一定幅度。

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根据《合同法》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既然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在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就不仅仅属于合同条款的私法性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条件,因此违约方的过错应该成为公权力予以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

因为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罚当其错,体现公权力干预的公正性。

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⑤。

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调整,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当违约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在自己不可能违约,以追求对方违约金为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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