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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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条款

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条款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双方应严格遵守。

1.2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条合同期限2.1 本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__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__天(具体天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书面通知对方,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3 如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续签合同,视为放弃续签,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与岗位3.1 员工在本合同约定的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由公司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3.2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3.3 如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提前______天(具体天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书面通知员工,并就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与员工协商一致。

第四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4.1 员工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确定。

4.2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具体休假制度由公司制定。

4.3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工资待遇5.1 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由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确定。

5.2 员工的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应提前______天(具体天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书面通知员工。

5.3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2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员工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劳动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效分为合同全部⽆效和部分⽆效两种情况,⽆论是全部⽆效,还是部分⽆效,⽆效的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

劳动合同同样如此。

我国劳动法律针对劳动合同的⽆效的情况规定了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下⾯就让店铺⼩编带领⼤家⼀起来了解⼀下。

⼀、劳动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1、劳动合同全部⽆效(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的订⽴违背了当事⼈⼀⽅或双⽅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效的情况下,双⽅当事⼈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归于消灭。

(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付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效,⽆论是哪⼀⽅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与⽤⼈单位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考⽤⼈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平均⼯资确定。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资条款的,除⼯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双⽅当事⼈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只要当事⼈约定的⼯资条款是双⽅真实意思的体现,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按照双⽅约定的条款确定。

(3)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效,给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同被确认⽆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

如果⽤⼈单位对劳动合同⽆效有过错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合同被确认⽆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等,但是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效的除外。

如果劳动合同⽆效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提供各项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部分⽆效劳动合同部分⽆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

在部分⽆效的劳动合同中,⽆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当事⼈仍有约束⼒。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企业HR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制定合同条款还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是需要注意的。

一、劳动合同要求的有效要件有哪些?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要件:1、主体合格:用人单位是用工自主权的适格主体,劳动者为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2、形式合格: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3、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4、程序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

二、哪些情况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欺诈、胁迫以及趁人之危,均有哪些表现?欺诈,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象,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实践中,欺诈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伪造学历、虚报履历等,以此赢得用人单位的信任而被录用;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求职者而夸大福利待遇及相关工作状况等。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

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或威胁抵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等。

趁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如用人单位趁劳动者生活处于窘迫基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工资压低,使之与实际劳动应该获得的报酬水平不符,但劳动者无奈而被迫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有哪些?实践中,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事先已经拟定好劳动合同,然后要劳动者签署,不给劳动者提出疑议和修改的机会。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1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期限为__年6月至20__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

__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

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为__年1月至20__年1月。

__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导读: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入口已经结束了,店铺搜集整理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旨在提高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考点:劳动合同的效力难度:B(A.高频,简单。

B.高频,困难。

C.低频,简单。

D.低频,困难。

)考频:经常在真题中出现,难度高,难掌握【内容详解】1.生效(1)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2)劳动合同的生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

(3)劳动合同生效,若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则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

【提示】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劳动,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2.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使其全部或者部分条款归于无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经典例题】【例题11·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有( )。

A.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B.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C.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D.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答案】ABCD。

劳动合同要求要双面打印吗

劳动合同要求要双面打印吗

劳动合同要求双面打印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和资源节约。

在打印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双面打印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环保角度、企业形象以及员工权益等方面,探讨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双面打印的要求。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一般包括正面和背面,正面主要记载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背面则主要记载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合同的正背面都具有法律效力。

正面内容主要涉及劳动者个人的权益,背面内容则主要涉及用人单位的义务。

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认真阅读合同的正背面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环保角度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人们对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双面打印可以有效减少纸张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从环保角度来看,要求劳动合同双面打印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要求劳动合同双面打印还需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打印份数。

如果一份劳动合同只需要双方各执一份,那么双面打印是合适的。

但如果需要打印多份,那么双面打印可能会增加纸张消耗。

其次,要考虑打印质量。

有些情况下,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整洁和不易损坏,可能需要使用高质量纸张进行单面打印。

三、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其打印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形象。

双面打印虽然能节约纸张,但如果打印质量不佳,可能会给员工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企业形象。

此外,企业在打印劳动合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环保材料,如再生纸、无氯纸等,以展现企业对环保的重视。

同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

法律视角谈劳动合同效力制度

法律视角谈劳动合同效力制度
【 章摘要】 文 采用二 元评 价 机 制直 接 认 定劳 动合 同有 效和 无 效 ,这 种 评 价 机 制 过 于 刚性 和 绝对 化 ,本 文从 法律 视 角上 阐述 了劳 动合 同 效 力评 价 的具 体 标 准 ,指 出应 在 劳 动合 同立 法 上 建立 更具 有 包容 性 的 多 元评 价 机 制 ,分析 了构 建 劳动 合 同效 力 多元评 价 机 制 的 理 论 基 础 。
法律视 角谈劳动合 同效 力制度
王宏伟 印建朴 中国水利 电力物资 天津公司 天津 3 0 1 0 0 2
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劳动苔是 自然人 , 其主 体 资格 是 法 律 所 承认 的 。 一般 情 况 下 , 民 公 成 为 劳动 者要 具 备 劳 动 权  ̄ z 力 和 劳动 行 … -, j /B 为 能 力 , 中 , 动 者 的劳 动权 利 能 力是 法 其 劳 律 赋 予 劳 动者 的 资格 , 劳动 行 为 能 力 丰 要 取 决于 年 龄 、健 康 、智力 、行 为 自巾 网素 。 《 动法 》 l 条 第 1 规 定 :“ 止用 人 劳 5 款 禁 单 位 招用 未 满 十六 刷 岁 的 未成 年 人 。 民 ” 法通 则 》第 1 条 第 2 规 定 :“ 六 周 岁 以 1 款 十 【 关键 词 】 上 不 满十 八 周 岁的 公 民 , 以 自 己的 劳动 收 劳 动合 同 ;合 同 效 力 ;劳 动 关 系 入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视 为 完 全 民 事行 为 2 0 年 1 1日实 施 的 劳动 合 同法 》 能 力 人 。 这 说 明 我 国最 低就 业 年 龄 标准 是 08 月 ” 在 劳动 法 》 中处于 一 个相 当重 要 的地 位 , 十六 剧 岁。 它 是 实 现 劳 动法 全部 理 念 的一 个缩 影 ,劳 2 、当事 人 的 意思 表 示真 实 、自愿 。意 动 法 的性 质 和 内容 厄 不 影 响 着 劳 动 合 同 。 思表示真实是 合同能够生 效的重要条件 , 而 劳 动 合 同 效 力体 现 着 国家 对 劳 动 关系 的 是契 约 自由和 契约 义在 契 约法 上 的贯彻 。 引 导 和 评价 ,是 劳动 合 同法 律 属 性 的 充 分 意思 表 示 真 实 是 指 行 为 的 意思 表 示 出于 其 体 现 , 劳 动 合 同走 向 台理 公 正 、 率 的 自由意 志 , 是 效 而非 他 人不 当 干涉 所 为 , 显 这 保 证 。 劳动 合 同 目的是 期 实 现 及 实 现 然是 合理意思表示应有的品质 。对 于符合 不预 程度 ,完拿取决 于劳动合 同效力的法律位 自愿 原 则 的意 思 表 示 确 认 其 完 全 效 力 ,

劳动法和合同不符以哪个为准

劳动法和合同不符以哪个为准

劳动法和合同不符以哪个为准一、引言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当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不符时,以哪个为准呢?二、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的效力关系1.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依据;(3)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 劳动法的效力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法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2)劳动法是制定劳动合同、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3)劳动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处理原则1. 劳动法优先原则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

这是因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 公平原则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实际履行原则当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不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可以视为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也应当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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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效力摘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合同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规欠缺一定的了解,往往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劳动合同的效力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判断标准(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

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量了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比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二)劳动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在民事合同法理论中,有效合同是完全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是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故合同的有效要件与无效(可撤销)事由一般是对应关系。

据此,《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可概括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违法;(4)订立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与无效事由则不完全对应,即有效要件的涵盖范围超出无效事由的涵盖范围。

于是,存在一种虽然缺少有效要件但不一定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殊劳动合同形态,对此可称为瑕疵劳动合同。

其效力问题需要做出专门解释。

1.主体标准劳动合同的有效,须以主体合格为要件。

但《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那么,可否将主体不合格作为第26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其劳动合同无效呢?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劳动合同无效后果之外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未作专门规定。

这表明,在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因主体不同而有差异。

对此问题,需明确下述要点:(1)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关于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特别是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种观点认为, 在现阶段受劳动执法能力的限制,劳动法宜只调整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故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

本人认为,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调整。

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依据法理和立法例,作为各个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合格主体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不合各主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就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与适用劳动法比较,适用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而适用民法一般会使用工成本较之适用劳动法有所降低,这将刺激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更多发生。

第三,在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一般低于其他劳动者,故其对劳动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

所以,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排斥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与劳动法的主旨相悖。

②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已有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3条也表明,不合格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合格用人单位,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单位。

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称为“非法用工单位”或“非法用工主体”,有的称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

其特征有:一是已构成经济实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外在特征,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个人。

二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即无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者不具备承包人资格,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撤销登记、备案;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用他人劳动。

用人单位不合格虽然是劳动合同不生效的事由,但《劳动合同法》未将其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第93条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就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另行作出规定。

可见,虽然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无效和用人单位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一是劳动合同无效须经确认(包括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确认),否则不发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用人单位不合格无需经过确认就可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直接依法主张权利,有关行政机关可直接依法查处。

二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是否存续,由无过错的当事人选择;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则应当强制终止,除非用人单位由不合格依法转化为合格。

三是就责任主体而言,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直接承担;而用[2]冯彦君.劳动法【m】.长春:吉林大学,2009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其责任的承担者不仅有用人单位,而且还有用人单位的出资人。

四是就责任内容而言,无效劳动合同订立至被确认期间,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在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其责任除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包括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③可见,用人单位不合格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合格劳动者,是指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受雇人。

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劳动法所要求的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必备条件。

在此意义上,不合格劳动者通常指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受雇人,即童工。

关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还不确定。

一方面,劳动者不合格未被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后还可存续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

这表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可不作为无效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对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未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另行规定其后果。

这与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比较,似乎表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可作为无效劳动合同。

对此,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作为无效劳动合同,但对其后果应当做特别规定,即其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终止,而不得适用可存续的规定。

第二,将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不作为无效劳动合同,而对其后果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另行规定。

无论作何种选择,必须肯定的是: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被强制终止,而其存续期间的劳动者权益应当受劳动法保护。

2.形式标准《劳动合同法》虽然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但未[3]余世平,刘新主编.劳动法实务余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2将无书面形式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还确认口头(推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因而,劳动合同的形式瑕疵仅指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上文已述及,劳动关系的“外壳”与内容和劳动合同的双重功能的都具有可分性,书面劳动合同生效的后果与口头(推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后果存在差异。

④因而,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仅是对劳动关系建立的预设或确认而言;形式瑕疵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事由,则是对建立劳动关系而言。

法律设定合同形式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意义,即形式瑕疵是否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应当以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原则。

书面形式比口头(推定)形式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降低由于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使某些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害的风险;还有助于对劳动关系运行和社会保险的规范化管理。

但是,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和动态性,劳动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具有不完全性,一个劳动关系的完整合意往往需要由书面与口头(推定)的合意形式的组合来完成,其中各种合意形式对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都不可或缺,甚至在有些场合,口头(推定)形式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义比书面形式更重要。

所以,《劳动合同法》未将形式瑕疵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使形式瑕疵不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建立和合法有效的因素;而只将形式瑕疵作为一种可以补正的合同瑕疵,并将限期补正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即用人单位应当在开始用工后1个月之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在此限期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承受不利后果;若未在开始用工后1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承受更重的不利后果。

可见,如此制度安排较之将形式瑕疵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3.内容、意思标准劳动合同以内容合法为要件。

根据劳动法理论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的要求包括,第一,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第二,权利义务明确;第三,约定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基[4]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准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

然而,《劳动合同法》仅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可见,内容违法的劳动合同未必无效。

即是说,除了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或其条款为无效外,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劳动标准不明确属于意思表示不完全的情形,不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不完全合同,意思表示不完全只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就不应当对已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影响。

在国外的实践中,意思表示不完全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甚微。

“只要雇员开始工作就表示接受工作要约,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告订立,即形成劳动关系。

这中间不仅可以没有协商的过程,而且除了工资和一般性工作描述之外,甚至可以没有其它明示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其后果不是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是劳动合同未成立或未完全成立。

其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合同成立即当事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和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合意,欠缺法定必备条款所表明的是未就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故对劳动合同只涉及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未涉及效力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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