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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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9年7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服务,为医疗保险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经过8年的运行,《实施细则》已不适应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

为此,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审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四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及经兵团师(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兵团系统医疗机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县(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七)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京医保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38号2004年5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要把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规范管理、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1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举报范围:(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二)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章、票据、处方等违规行为;非参保人员借用医疗保险手册等违规行为;(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等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举报材料、受理举报方式:(一)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方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尽可能详细的举报内容等;对无明确举证的举报,工作人员应提请举报方明确举证要素;(二)受理举报方式:1.电话、信函;2.当面举报;3.其他。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管理科,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医保管理科应设立医保审核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六条医保管理科应设立医保结算员,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确保医保基金及时、准确地划拨。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监督员,负责对医保管理科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三章医保审核第八条医保审核员应根据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第九条医保审核员应审核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诊疗项目、药品、耗材、检查等费用的合理性。

第十条医保审核员应审核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确保报销比例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第四章医保结算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员应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员应确保医保基金及时、准确地划拨,避免医保基金的流失。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员应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清晰、准确。

第五章医保监督第十四条医保监督员应定期对医保管理科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医保审核、医保结算等。

第十五条医保监督员应监督医保管理科是否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医保监督员应将监督结果反馈给医保管理科,要求其整改、纠正。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其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如海报、宣传册、网络等,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提高其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以下是一份医保管理工作制度的范本,含有约____字。

具体情况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规范医保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服务参保人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医保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医保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素养,服从组织安排,严守保密责任。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七条参保人管理应遵循自愿参保、合法权益、保护隐私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

第八条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如实申报个人信息。

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核对、更新参保人信息。

第九条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和报销比例,不得随意增加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比例。

第十条参保人有权获得与他们医疗保险相关的信息,医保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回答。

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应依法控制费用、提高管理效益、合理配置资金。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筹集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涉及财政补助的应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应按照确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占用或滥用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透明使用,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医保费用核算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费用信息,并按规定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销。

第十七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核算制度,确保核算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核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院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同时,完善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杜绝不合理费用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覆盖整个社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1、我院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适应当前卫生和医疗保险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及有关主管部门文件精神,从医院内部管理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等方面做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以赢取社会和广大病患者的信任。

2、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加强此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整合到科室管理工作中去,加大管理力度,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认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门诊管理门诊医生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遵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到各相关专业科室就诊,各诊区护士要依照程序安排就诊,接诊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对单纯开药的慢性病患者,可到医保诊室就诊。

2、接诊医师要严格执行医院的病历书写制度。

门诊病历、处方的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

病历中严禁出现“取药”、“取药同上”等字样,对病历中无记录的各种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3、接诊医师要严格按病情需要行检查、治疗。

严禁诱导患者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设备检查,未见到病人一律不得开据各种大型检查申请单。

4、对特殊病种用药,如肝炎、恶性肿瘤、糖尿病等必须要有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否则不能开取或随意增加用药量。

5、接诊医师应严格执行社保中心的规定,每次限开一月(特殊情况除外)药量。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6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6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一)机构管理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二)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临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试行办法》、《临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及各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约医疗机构协议〉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规范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医保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工作,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二、工作原则1. 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2. 精细化管理医保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3. 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管理,防止医疗欺诈和虚假索赔。

4. 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管理机构1.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是医疗保险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协调医保各部门的工作。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是医疗保险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医保资金的管理、医疗服务的监督等。

3. 医保管理人员医保管理人员是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医保资金的分配、医疗服务的审核等。

四、医保资金管理1. 医保基金的筹集医保基金的筹集主要通过参保人员的缴费、政府财政拨款等方式进行。

2. 医保基金的使用医保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政策进行,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不能用于非医疗用途。

3. 医保资金的监管医保资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医疗服务管理1. 医疗服务的认定医疗服务的认定应按照国家医保政策进行,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合法的医疗服务。

2. 医疗服务的监督医疗服务的监督应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管理,防止医疗欺诈和虚假索赔。

3. 医疗服务的评估医疗服务的评估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六、信息系统管理1. 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按照医保管理的需要进行,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2. 医保信息的保密医保信息的保密是重要的工作内容,医保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3. 医保信息的透明医保信息的透明是医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七、责任制度1. 医保管理人员的责任医保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医保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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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和社保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精神,重视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院的情况,进一步深入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保人员是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国家公务员、离休人员、荣军),而非购实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条例。

第二章医保基础管理
第一条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职人员,相关职能科室(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门诊部)参与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信息科明确计算机系统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维护人员。

每三条信息科要明确数据安全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数据变动或丢失。

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并及时准确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材料的匹配。

第四条医保科及时传达和落实新的政策。

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学
习医保知识,训练掌握医保相关政策。

每五条医保科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对临床科室进行限制用药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特殊药品审批情况、大型仪器检查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六条财务科认真做好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费用结算工作,按时、完整、准确上报医疗费用有关报表,附件齐全。

第七条药剂科认真做好医保药品的采购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匹配,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办,数据正确,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学习医保知识,训练掌握医保相关政策。

第三章医保服务管理
第一条参保人员就诊必须“人、证、卡”相符。

财务、医务相关人员应校验其相关证件做好相关记录,要求规范、清晰。

参保病人就医时,应当查核其医疗保险卡,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时,应予扣留,并及时报告医保科,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

第二条办理入院登记时,需核查医保卡、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情况)是否正常。

第三条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

每四条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应每日向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开支的明细清单。

药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明码式标价。

第五条医保办要设立咨询台,热心为医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妥善处理医保人员投诉。

第六条设立医保就医流程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七条医保办要进行医保政策宣传教育,定期更新医保宣传栏。

第四章医保业务管理
第一条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诊疗常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施治,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记录规范清晰。

第二条非统筹范围的治疗项目,不可借助治疗费名义变相使用。

第三条参保人员、统筹人员一律不得使用单味中草药。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工伤、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如各种健康检查、性功能障碍及各种不育(不孕)症等。

5.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每五条参保人员门诊处方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
般不超过7天量,其中十四种特殊病和慢性病可放宽至15天量:(具体: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透与腹透、高血压、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肺结核、前列腺增生、帕金森氏综合症),其中已经被县社保局确认为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或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诊治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处理(凭门诊发票、门诊病历到县社保局医保中心报销)。

第六条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规定为:急性病不超过7日,慢性病一般不超过15日量(仅限口服药)。

第七条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大型仪器检查的适应症,并且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住院期间自负、自费贵重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经过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在《医疗保险自费用项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且告知当班护士,同时在相关申请单上注明自付、自费用。

参保人员非医保用药原则不超过15%。

第五章医保奖惩制度
第一条违反管理规定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诊治、记帐不校验医保证、卡、身份证,将非医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非医疗保险基金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将追究责任相关人员责任,并且予以相同的金额处罚。

第三条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重复配药、超量开药、超范围
使用药品和服务项目的,一旦被查处,将追究主管医师责任,并且以相同的金额处罚。

第四条自费药品、自费服务项目未征求病人同意、未签字者,主管医师需承担病人及县社保局或县合医办不能报销和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不执行诊疗常规、不掌握出入院标准和挂床住院的,一旦被发现,将追究主管医师责任,予以相同的金额处罚。

第六条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交将追究责任相关人员责任,并且予以相同的金额处罚。

第七条门诊处方药量和出院带药量超过规定量县社保局或县合医办不予支付的部分由处方医师承担。

第八条允许、纵容冒名就诊、冒名住院的,经查实,除追回被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外,按社保规定予以扣除责任人相同的金额处罚。

情节严重的按县社保局和县合医办相应政策处理。

拒绝冒名就诊、冒名住院的,每例200元的奖励。

第九条被县社保局或县合医办审核剔除的不予支付费用经核实后,其全部金额由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从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20%、个人承担80 %)。

第十条对于一年内无经济处罚和投诉,费用没有被县社保局或县合医办剔除的科室,将做为评先进科室、优秀科主任的条件。

第六章社保转院转诊的管理规定
根据《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县医
保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为规范我院的转院、转诊工作,特制定我院转院转诊管理规定。

一、必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转诊、转院;
1.必须是在我院相关科室诊治过的患者。

2.经我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的患者,或患者病情严重而我院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院诊治,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院应当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

2.转院患者的病情需经有关科室讨论后,由主诊医生填写〈〈XX 县医疗保险转院审请表〉〉,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医保办核实盖章后到XX县社保局医保科登记核准方可转外地治疗
第七章各科室医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第二条要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第三条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第四条住院期间医疗证交医保科管理,拒绝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

第五条医保患者住院因病情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必须经患者本人及家属签字同意。

第六条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第十条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禁止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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