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20•【文号】[82]铁机字1670号•【施行日期】198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82)铁机字1670号1982年9月20日)总则为了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之后,上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
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2条对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模版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牵引变电所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具备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安全作业、安全检修。
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保证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七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记录、汇报、交接等工作。
第八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第二章运行安全第九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在设备完好的情况下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加强设备巡视、检测,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制定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预防危险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检修安全第十五条牵引变电所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检修工作必须加强对设备的审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检修工作必须进行工作票签发,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区域、执行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检修工作必须进行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检修工作必须进行专人监护,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质量。
第四章突发情况处理第二十条牵引变电所在发生火灾、爆炸、电气触电、人员伤亡等突发情况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 安规

牵引变电所平安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平安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运行值班巡视倒闸第四章检修作业制度作业分类工作票作业人员的职责准许作业的规定平安监护作业连续和完毕工作票第五章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停电范围作业命令的办理验电接地标示牌和防护栅消除作业命令第六章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命令程序平安距离绝缘工具平安规定第七章其他作业远离带电局部的作业低压设备上的作业二次回路上的作业第八章试验和测量高压试验测量工作附录1电气化铁道平安合格证附录2牵引变电所工作人员平安等级的规定附录3牵引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附录4牵引变电所第二种工作票附录5牵引变电所第三种工作票附录6常用工具试验标准附表1倒闸操作命令记录附表2作业命令记录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平安,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部门要经常进展平安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平安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那么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那么、方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场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平安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平安等级,取得平安合格证之后〔平安合格证格式和平安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平安合格证签发的具体方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展1次平安考试。
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展平安考试。
一、开场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平安等级的人员。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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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执行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扔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米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戴好安全帽。
2023年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安全规程

2023年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安全规程引言:牵引变电所是铁路交通系统中的重要设施,对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中,安全问题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的角度,探讨2023年的安全规程,以确保牵引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一、牵引变电所运行安全规程的重要性(500字)1.1 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牵引变电所是铁路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列车供电进行控制和保护,因此必须有严格的运行安全规程。
遵守安全规程,可以有效地保障列车运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1.2 保障设备运行稳定牵引变电所是一个复杂的设备系统,包括变电设备、保护装置、控制系统等,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遵守规程可以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1.3 提高工作效率有了明确的规程,可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降低人为因素对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干扰。
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出错的可能性。
二、牵引变电所运行安全规程的制定原则(500字)2.1 安全第一原则规程的制定必须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安全是最核心的原则。
规程必须具备安全性,确保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过程中不会造成安全隐患。
2.2 可操作性原则规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即规程条款清晰明了,便于执行。
规程应该从操作者的角度来制定,考虑工作实际情况,并确保规程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3 灵活性原则规程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操作环境和需求。
规程的制定应该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4 风险控制和预防为导向规程的制定应以风险控制和预防为导向,通过规程的执行,减少事故的发生可能性。
规程必须包含对潜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三、牵引变电所运行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1500字)3.1 运行规程牵引变电所的运行规程应包含如下内容:- 牵引变电所的操作规程,包括供电开关操作、保护装置操作等;- 牵引变电所的检修规程,包括设备检修和保护装置校验等;- 牵引变电所的操作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操作记录、故障报告等。
牵引变电所一次设备检修二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任务三 安全用具的使用
(二) 安全带
任务三 安全用具的使用
(三) 绝缘棒
任务三 安全用具的使用
(四) 绝缘手套 (五) 绝缘鞋(靴)
任务三 安全用具的使用
(六) 防护眼镜和面罩
任务三 安全用具的使用
(七) 验电器
度
任务四 检修作业制度
【知识要点】
一、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类
1.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2.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3. 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 4. 低压设备停电作业 5.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
二、二次回路清扫注意事项 三、二次回路工作要求
任务五 工作票的办理
任务五 工作票的办理
任务一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条文认知
第五章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停电范围
作业命令的办理 验电接地
标示牌和防护栅
消除作业命令
第六章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命令程序
安全距离 绝缘工具
安全规定
任务一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条文认知
第七章 其他作业
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低压设备上的作业 二次回路上的作业
第八章 试验和测量
【知识要点】
检修工作之前必须根据作业的性质及内容认真填写相应的工作票
任务五 工作票的办理
任务五 工作票的办理
任务五 工作票的办理
任务五 工作票的办理
一、工作票办理程序
1. 审票:值班员与工作领导人审核工作票,审核无误,共同确认。
2. 申票:检修计划开始前30min,值班员向供电调度员申请办理工作 票,并向对方逐项宣读工作票的具体内容。 3. 准备:助理值班员经值班员同意后,准备倒闸。
【知识要点】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1. 背景介绍牵引变电所是铁路系统中的重要设施,其主要用途是将电力转化为铁路牵引所需的电力,驱动铁路运输工具。
然而,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设施老化、设备维护不当、人员不当操作等原因,会给人员和设备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牵引变电所的正常运营和人员的安全,本文档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规程。
2. 工作职责2.1. 运行人员的职责牵引变电所运行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熟悉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设备情况,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故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 现场保护员的职责现场保护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二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运行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进入变电所,不接触高压设备等危险环境;•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牵引变电所在工作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在发生事故、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2.3. 维护人员的职责维护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三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故障;•维修、更换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根据维护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维护方案,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在维修、更换设备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对设备和人员造成伤害。
2.4. 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保障,他们的职责如下:•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执行;•组织对牵引变电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检查牵引变电所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在发生事故、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3. 工作流程3.1. 巡查工作流程巡查工作是保证牵引变电所正常运营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其流程如下:•保护员按照巡查计划,协同运行人员进行巡查;•依次检查电源、高压开关、变压器、熔断器、绝缘子、接地装置等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进行处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要点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820920【实施日期】 19820920【章名】总则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向电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
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检修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科学地组织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章名】第一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1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和措施;制定电气设备的中、小修计划,编制大修、改造和科研计划;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任务。
第2条牵引变电所的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其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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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范本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规范管理 分级负责 三、运行管理 四、检修作业制度 五、修制
一、总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开关站、分相所,分级投切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是电气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根据《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 〕101 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2年5月17日重新修订发布《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和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规章编号:CDG/GD106-2012)。
第 1 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施工单位,下同)要切实贯彻本细则的规定。鉴于各条线、各地区牵引变电所设备和运行条件存在差异,各供电段根据本细则要求可作相应补充规定。 第 2 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由铁路局供电处负责解释。 第 3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规范管理 分级负责 第一节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 4 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 5 条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 6 条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 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各供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批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第 7 条供电段: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规章、标准、命令、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组织制定本段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负责本段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段科室、车间的管理和职责范围;提报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参加验收和鉴定;并报局核备。
第 8 条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 9 条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
第 10 条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并报部核备。 1.改变主变压器进线电源和牵引变电所主接线时。 . 精选范本 2.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3.变更牵引供电载流回路截面。 4.变更保护型式、保护整定方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5.牵引变电所新增设备投运。
第 11 条牵引变电所110 千伏(220千伏)系统电源因施工原因需全所停电、采取越区供电的施工方案须经路局审批。牵引变电所110 千伏(220千伏)系统电源单回路停电的施工方案由供电段负责审查,配合实施,并报局核备。 第 12 条影响牵引供电设备稳定和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作业( 大修、更改、基建), 应由路局组织审查施工申请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配合协议并批复,施工单位分别与设备管理单位和所属车务段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经业务处审批后(需接触网停电的作业还要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方可实施。凡不涉及接触网停电的牵引变电所所内施工,不需到车站办理登消记手续。
第 13 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由牵引变电所引接非牵引负荷而引起设备改造和向路外供电时由铁路局审批。供电段与非牵引负荷用户必须签定供用电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双方责任。 第二节 新产品试运行 第 14 条凡需在运营的牵引变电所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向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核备,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第 15 条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生产及管理条件。 2.产品的研制报告。 3.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4.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5.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第 16 条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 年。投运时现场人员应与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以保证人身安全。试运行期间供电段按规定进行运行管理,试运行期满后,供电段应出具运行报告,并报铁路局审核,未经审核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 17 条新产品安装后,因产品质量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运,供电段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并及时通知研制单位。 第 18 条凡经铁路局批准的新产品在营业线上试运行时,在限定的试运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 号)第64 条,不定责任事故。 第三节 设备分界 第 19 条牵引变电所设备分界管理应由供电段与相关单位签订设备分界管理协议。属供电段管辖范围内各车间之间的分界由各供电段自行规定。 第 20 条牵引变电所与供电局的产权、管理分界:按照《高压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 21 条与工务部门的分界:牵引变电所轨回流与钢轨的连接点为分界,连接点及连接线属供电段,钢轨属工务段。 第 22 条与电务部门的分界:牵引变电所轨回流与轭流变的连接点为分界,连接线夹、螺栓及连接线属供电段,轭流变(含连接板)属电务段。 . 精选范本 第 23 条与铁通的分界: 1.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内以光端机为分界点,电源引入线、远动管理机与光端机之间的连接线属供电段,其它属铁通公司。牵引变电所内的电话线路均属铁通公司。旧远动设备(实回线)的分界应以电话分线盒(含分线盒)为分界,分线盒及其前端的设备属铁通,分线盒至远动装置的设备属供电段。 2.调度所内以电调机房通信线盒为界,从通信分线盒(不含) 至远动设备的连接属供电段,其它属铁通公司。 第二章 牵引供电质量管理 第一节 牵引供电系统供电要求 第 24 条牵引变电所应保证不间断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系统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满足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 kV,最高工作电压为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第 25 条牵引变电所属于一级负荷,地方电力系统应可靠地向牵引变电所供电。 第 26 条牵引变电所必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相邻牵引变电所的进线电源尽可能来自不同的电源点。
第 27 条牵引变电所一次侧平均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第二节 牵引变电所供电质量检测分析 第 28 条为确保牵引供电能力满足运输需求,应对牵引变电所供电质量进行检测分析。各供电段应根据相关标准对现场检测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形成牵引供电质量分析报告(详见附件4 附表17),上报局供电处。报告内容应包含检测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建议。 第 29 条检测周期:供电段每年八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检测;在调整列车运行图后由路局临时安排。 第 30 条检测时间:每次连续检测时间不低于24 小时。 第 31 条检测仪器:电压通道不少于6 通道,电流通道不少于10 通道,具备自动统计分析功能。
第 32 条检测项目:110千伏A、B、C三相母线电压和电流,27.5 千伏α、β相母线电压和电流,馈线电流,复线各供电臂末端接触网电压和电流。 第 33 条各供电段应利用微机综合自动化、远动系统的统计功能,在每月牵引变电所运行质量分析中对各供电臂电压质量进行分析,有分区所的直接统计供电臂末端电压,无分区所的通过计算进行分析。
第 34 条采用标准及分析内容: GBl2345--90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中规定:110kV 电压等级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10%; GB/T15945--95《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中规定: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允许偏差值为±0.2Hz, 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其偏差值可以放宽到±0.5Hz;
GB/T15543--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中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 短时不得超过4%; GBl2326--9 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中规定:110kV 电压等级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允许值应不超过2%, 闪变干扰允许值不超过0.4%。 第三节 牵引变电所设备质量鉴定 . 精选范本 第 35 条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供电段应于每年10 月底前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填写牵引变电所设备质量鉴定统计表和供电不合格设备缺陷分析表(详见附件4 附表14-1、14-2),并上报铁路局。 第 36 条鉴定范围应包括所有牵引变电设备,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 1.已封存的设备。 2.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更改计划的设备,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更改的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
第 37 条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鉴定标准为: 优良:设备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试验标准,运行良好,且无任何缺陷。 合格:设备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试验标准,运行良好,但存在不影响安全供电的一般缺陷。 不合格:设备技术参数未全部达到试验标准,或存在影响安全供电的缺陷。 第 38 条在鉴定期间,已将缺陷处理的设备,可按整修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 第 39 条供电段应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不能处理的提报大修、更改建议报铁路局。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40 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其运行编号应按照《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运行编号统一命名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 第 41 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 、2), 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 42 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 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 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 43 条对违反本细则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 44 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值守人员或无人值守牵引变电所所属的工区负责人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 45 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2 年进行1 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 46 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