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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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是一种特殊的治疗方法,需要严格管理和操作规范。

以下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的一些规范:
1. 设备管理:医用高压氧装置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并进行记录。

设备操作人员要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2. 空气质量管理:医用高压氧治疗室应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定期检测空气中氧气浓度、湿度等指标,确保患者接受治疗时的安全。

3. 隔离措施:医用高压氧治疗室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能,设置安全门和快速放气系统,以防止氧气泄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治疗操作:医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治疗方案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氧气浓度、压力等参数符合治疗要求。

5. 安全监测:医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应定期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治疗效果,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6. 安全培训:医用高压氧治疗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掌握相关操作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7. 应急准备:医用高压氧治疗室应配备常规急救设备,提供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以备发生急救情况时使用。

8. 安全记录:医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患者的治疗情况和治疗参数,包括氧气浓度、压力、治疗时间等,以便分析和评估治疗效果。

以上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的一些规范,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可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医疗机构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这些规范的落实和执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建立高压氧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使用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指“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血缺氧性疾病的一种医疗设备,也是载人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之一。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设置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核定床位总数在 30 张以上的医机构。

(三)医用氧舱用房基本条件及要求1、医用氧舱用房面积大型多人氧舱(每台) 中型多人氧舱(每台) 小型多人氧舱(每台)3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上;150 平方米以上;单人氧舱(每台)婴儿氧舱(每台)1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上。

注:按氧舱内径和同舱治疗人数,多人氧舱分:大型氧舱(内径 ≥3.0 米,同舱治疗人数≥16 人);中型氧舱(内径≤2.8 米,同舱治疗 人数≤14 人);小型氧舱(内径≤2.0 米,同舱治疗人数≤6 人)。

2、医用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造内首层,不宜设 置在地下室或者其他层面,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开。

氧气间宜设 置在主体建造靠外墙的房间,室内电电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良 好,冬季有保温设施。

氧气瓶有固定设施,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 易爆源。

医用氧舱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留有专用通道。

3、根据氧舱类型和医疗用房条件,设置的高压氧治疗区须封闭式 管理。

相应设置:候诊室、诊疗室、医护办公室、更衣室、洗手间等。

广东省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技术是指在医用高压氧舱内通过吸入高分压氧以治疗有关疾病的技术。

医用高压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舱及氧气加压舱。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

(二)医用氧舱的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维修、改造以及检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医用氧舱场地设置以及配套设备。

1、安装医用氧舱的场地应通风良好,远离高压配电房、易燃易爆物源(氧舱配套的供氧、储氧装置除外)、火源、热源以及各种空气污染源。

2、高压氧科(室)不应过分远离急诊科(室)和住院病区,应建有方便患者治疗的运送通道。

3、高压氧治疗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根据氧舱类型和用房条件,设置相应的高压氧治疗室、设备间、候诊室、工作人员办公室、更衣室、消毒洗刷室以及卫生间等。

4、高压氧治疗区应配备急救车,备好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抢救药品参照临床科室急救药柜配置,器材至少应包括舱外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呼吸器、血压计以及听诊器等。

有条件者宜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包括心电、血压、脉搏、呼吸、氧饱和度等)、气管插管箱、气动呼吸机以及除颤器等设备。

5、医用氧舱应配备必要的氧舱消毒设备及用品。

须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氧舱、吸排氧装具的清洁消毒,严防氧舱内交叉感染。

6、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留有消防及应急疏散通道。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高压氧治疗医类人员。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相关执业范围的《医师执业证书》。

2.有2年以上内科、外科、儿科或康复科等临床科室的工作经验。

3.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

【2019年整理】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2019年整理】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10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3、5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1、明显心绞痛症状或等同症状;2、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症状至入院12小时内,或12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3、虽无临床症状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则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1、术前准备(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文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文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文一、引言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是一种常见的治疗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疾病的治疗。

为了保证该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高治疗效果,保护患者的健康,制定了本管理规范。

二、设备管理1. 医用高压氧治疗设备必须定期维修检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设备使用前,需要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3. 每次治疗结束后,设备需要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确保下一位患者的安全。

三、操作规范1. 医用高压氧治疗需要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非医务人员禁止操作。

2. 治疗人员需穿戴干净的白大褂、帽子、手套等防护用品。

3. 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参数。

4. 治疗结束后,要及时记录治疗的过程及异常情况,并向患者及家属进行相应的教育。

四、安全措施1. 在治疗过程中,严禁吸烟、喝酒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2. 治疗设备必须遵循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3. 严格控制氧气浓度,避免氧气中毒的发生。

4. 治疗室内要保持清洁,杜绝细菌感染。

五、患者管理1. 在治疗前,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初步评估,确定适应症,了解患者的病情及治疗相关的注意事项。

2. 患者在进入治疗室前,需进行基本的生理参数检查,如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等。

3. 治疗室内必须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避免二氧化碳积聚。

4. 治疗结束后,患者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以便适应治疗后的生理变化。

六、质量控制1. 治疗过程中需严格控制治疗参数,包括氧气浓度、治疗时间、治疗压力等。

2. 每批次的治疗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3. 治疗效果需进行评估,收集患者的临床数据,分析疗效。

七、培训与教育1. 医疗机构需要对从事该技术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理论及操作技术。

2. 每位治疗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3. 针对患者及家属,需要进行相应的宣教工作,提高其对医用高压氧治疗的认识。

八、质量检查1. 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质量检查,确保治疗的安全有效。

最新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最新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取得国家质量

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

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产品质量应不低于 GB /. I'12130
或相应
标准的要求。
( 二) 医用氧舱的安装与维护
2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特殊
的医疗设备 ,是近年来中国发展迅速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属高气压医
学范畴。高压氧治疗只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确
保临
床疗效 ,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开展医用氧舱临床使用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
( 三) 管理要求
1.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设备 -高压氧舱 ,必须根 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实行准入制度。
2.各省市 (直辖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省市高压氧质量控制 中心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 ,制订医用氧舱购进、安装、管理、操
作、紧
急情况处理预案等相关的规章制度。
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医用氧舱专业人员、进舱人员进行安 全
教育 ,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 ,原则上应半年演练一
次。
4.医用氧舱治疗区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的
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 ,须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施工告知书 ,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

验单位 ,经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安装。
2.安装过程必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有相应检验资格
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监督。医用多人氧舱安装、大修、迁移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1. 背景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是一种常见的医疗手段,通过提供高浓度的氧气来改善身
体各组织器官的氧供,用于治疗一系列疾病和症状。

然而,由于高压氧的特殊性,必须严格管理和规范操作,才能确保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管理规范
2.1 设备管理
•应定期对医用高压氧治疗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良好状态;
•设备使用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2.2 操作规范
•操作医用高压氧治疗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患者在进行治疗前,必须接受详细的介绍,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生要求操作,不得擅自调整治疗参数。

2.3 安全管理
•治疗过程中必须有专业人员全程监测,确保患者安全;
•治疗结束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3. 治疗效果评估
•治疗过程中应定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治疗结束后应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并改进工作。

4. 结束语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手段,正确管理和规范操作对确保治疗
效果和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医护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管理规范,确保医疗质量,提升患者治疗效果,为患者健康服务。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是在氧气环境中对人体进行治疗的一项技术,对于某些疾病有着显著的疗效。

然而,由于涉及到高压、氧气等因素,一旦操作不当,很简单造成严重的事故。

因此,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管理规范显得尤为紧要。

1. 设计规范(1) 设备设计首先,医用高压氧治疗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安全性能必需得到保证。

例如,设备应当具有防爆、抗压、抗腐蚀、牢靠、稳定的特点,机械部分应当耐久强度和泄漏性能合格,氧气管路应当采纳食品级材料,严格遵保卫生标准。

(2) 应急备用其次,在设备的设计中需要考虑到应急备用,必需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实施急救,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在高压氧舱内设置应急电话、急救药品、自救呼吸器等应急设备,训练医护人员响应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流程。

2. 操作规范(1) 管理职责医院应当明确医用高压氧治疗的管理职责,任命专职负责人,订立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机构的经营与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保护患者权益和生命安全。

(2) 专业人员培训医院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培训,包括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娴熟把握操作技能、防患于未然。

(3) 设备操作设备操作必需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及检查工作,适时修复设备,削减显现设备故障的可能性。

同时,操作人员需依照手册或者相关规定对器械进行消毒及防备性维护。

(4) 安全防备在使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时,需要建立安全防备措施,操作人员必需遵从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高压氧舱内,并严禁吸烟等行为。

(5) 紧急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如患者显现意识不清、呼吸困难等情况时,操作人员必需适时实行措施,通知医院的急救人员实行紧急措施,抢救患者。

3. 医院管理(1) 计算机监测医院使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时,应使用计算机对人员和器械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2) 记录和存储在使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时,必需精准记录每位患者所接受的治疗类型、用氧总量和氧气压力、仪器的工作状态和维护记录等信息,并将记录妥当存储,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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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10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3、5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1、明显心绞痛症状或等同症状;2、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症状至入院12小时内,或12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3、虽无临床症状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则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1、术前准备(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2、手术操作(1)开放静脉通路;(2)根据患者情况选择股动脉、肱动脉或桡动脉入路;(3)多体位投照完全暴露病变;(4)正确合理地选择介入治疗器材;(5)术中随时观察患者情况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6)手术结束后,根据肝素使用情况择机拔除鞘管,采用手压或止血装置止血。

3、术后处理(1)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2)严密观察血压、心率、心律等生命体征及心脏症状;(3)监测肾功能损害情况。

4、手术资料管理(1)手术病人的资料需实行电脑化统一管理,建立数据库,便于查找;(2)术中使用过的器械均需登记;(3)手术记录应由施行手术医生填写;(4)保留手术的影像,可存于光盘或是影像照片,以便有据可查。

附件2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应具有眼科专用床位,每年完成内眼手术100例以上。

(三)应具有临床检验、放射、急诊和心电图等相关科室。

(四)眼科应配备裂隙灯、相应眼底检查设备、眼科专用A超和B超、角膜曲率计、眼压计等仪器设备。

(五)手术室设施设备要求1、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

2、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

3、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仪等乳化晶状体的设备和手柄、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配置助手镜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专用器械和快速消毒锅。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主刀医师资质要求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或符合以下两项要求:(1)有7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2年年均内眼手术50例以上;(2)在有临床经验医师(已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者)台上指导下,完成至少50例超声乳化手术。

(二)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应具备的资质要求1、手术室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普通手术室工作经验。

2、验光师应经过视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一)收治基本标准1、手术适应证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患者因白内障导致视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眩光等),并影响患者的生活;(2)当晶状体的混浊明显妨碍眼后极部病变的诊治(如糖尿病眼底病变等);(3)晶状体本身病变已导致炎症反应;(4)部分闭角性青光眼或药物难以控制的开角性青光眼。

2、手术禁忌证当患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行或慎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患者无手术治疗的愿望;(2)通过戴镜等视力矫治方法可以改善视功能而满足患者的需求;(3)超声乳化手术可能无法改善视功能;(4)患者的生活质量尚未明显受到影响;(5)患者因同时伴有严重的全身(如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近期发生心肌梗塞,频繁的内脏绞痛,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或眼局部病理状况而影响超声乳化手术的安全进行;(6)患者或监护人未签署正式的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7)无法安排可靠的术后处理事项。

(二)技术实施的基本程序1、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1)患者病史(包括患者全身功能状况的评估);(2)视力和屈光状态;(3)外眼检查(眼位和眼球运动检查,眼睑,睫毛,泪器,眼眶等);(4)瞳孔功能评估;(5)眼压;(6)眼前节的裂隙灯检查;(7)常规散瞳后行晶状体、玻璃体和眼底(黄斑,周边视网膜,视盘)检查,有前房深度过浅等特殊情况时应慎重;(8)生物测量(要求手术前双眼同时检查)和计算:角膜曲率测量、眼轴长度测量、眼部B 超检查及人工晶状体的计算和选择等;(9)与手术有关的患者精神、身体状况评估;(10)其它检查:可选择性进行对比敏感度、角膜内皮、角膜地形图、视觉电生理等检查。

(三)技术应用的质量要求除特殊情况,双眼不宜同时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以防止双眼同时发生内眼感染的可能。

1、手术操作基本程序(1)充分散瞳(通常用短效快速散瞳剂)。

(2)确定无感染状况后,局部消毒(用不含酒精的碘伏按规定比例稀释后结膜囊冲洗),单眼手术野消毒范围上界超过眉毛、鼻侧过鼻梁、下界平鼻底、颞侧过太阳穴。

(3)麻醉:可以根据病人的状况选择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局部麻醉包括球后,球周,Tenons 囊下,表面,前房内等。

由于全身麻醉的各种危险因素,尤其是老年患者心肺功能的不完善,通常选择局部麻醉和表面麻醉。

术前应同患者沟通拟采用的麻醉方式。

局部针注麻醉有可能导致斜视、眼球穿通、球后出血、黄斑缺血等并发症,应引起注意。

(4)切口:可考虑>5mm的巩膜切口(植入PMMA硬性人工晶状体时),也可采用3-4mm 的小切口(植入折叠性人工晶状体时)。

后者可减少术后手术性散光和创伤性眼内炎症。

3-4mm切口可为角巩膜缘或巩膜切口,透明角膜切口应≤3.2mm并用注入式植入器植入折叠式人工晶状体。

切口设置的位置应尽可能地中和原有的散光。

以上切口均为有一定长度的隧道切口以增加自闭性。

(5)超声乳化手术眼内操作步骤包括:①采用环形撕囊,环形撕囊可减低前囊膜放射状撕裂的危险性,囊袋的完整性对人工晶状体稳定植入有利。

②水分离技术,可以松动晶状体核和皮质,减小术中悬韧带的张力。

③运用分核和劈核等技术,可使核质更易于安全去除。

④完全去除残留皮质。

⑤将人工晶状体植入囊袋内居中,或植入睫状沟。

囊袋完整性破坏时,也可考虑前房植入。

2、成功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评估要素有:(1)后房型人工晶状体囊袋内稳定的植入;(2)角膜内皮、虹膜和其它眼内组织的无或极小损伤;(3)减小或降低散光的切口设计;(4)非缝合自闭性或适当缝合的水密切口;(5)小切口(≤3.5mm);(6)无感染的发生。

3、容易引起术中和术后并发症的高危因素:(1)眼窝深陷,窄睑裂,突前额;(2)硬核(深褐色或黑色核的白内障);(3)膨胀期白内障和过熟期白内障;(4)后极性白内障;(5)高眼压;(6)高度近视眼;(7)青光眼滤过手术后;(8)屈光手术后;(9)玻璃体和视网膜手术后;(10)穿透性角膜移植术后;(11)怀疑角膜内皮细胞计数≤1500个/mm2,其中六角型细胞低于50%时;(12)瞳孔难以散大者;(13)虹膜后粘连;(14)葡萄膜炎;(15)晶状体悬韧带松弛和断裂。

4、独眼白内障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手术应该由有成熟经验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医师操作,并应向患者解释严重并发症导致完全失明的可能性。

5、术后处理(1)手术中如有严重并发症和/或出现患者不适等情况,须留院观察;(2)要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注意事项;(3)常规术后第1天复诊,尤其是门诊手术者。

术后1周、1月再次复诊;(4)通常白内障超声乳化术4周后可行视光学检查,验光配镜;(5)白内障超声乳化最常见的术后并发症是后囊膜的混浊,症状严重时可激光或手术治疗去除。

6、术前和术后用药术前点用的滴眼剂,以单方剂广谱抗生素(主要是喹诺酮类)滴眼液为主,预防手术感染。

术眼在手术前1天~3天点用抗生素滴眼液,4次/d。

术后在应用抗生素滴眼液和眼膏预防感染的同时,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和/或非甾体抗炎滴眼剂,3次~6次/d。

(四)相关的卫生学要求1、所有白内障超声乳化器械、敷料、人工晶状体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

为达到卫生学的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灭菌,即1个病人使用1套手术器械、一个手术消毒包。

2、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气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

浸泡器械用的消毒液对眼内组织有毒性作用。

3、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医疗人员的介入。

附件3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广义上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既有的面部骨骼和软组织的外部轮廓曲线进行一定的改变,使之更加符合通常的审美标准。

从狭义上说,主要是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充填、移位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

本规范涉及的技术管理标准主要是针对后者,即特指针对不涉及牙颌关系矫正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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