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闽经信服务〔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58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2月6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行进行量化监督管理,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闽财企[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4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8月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闽经信建议〔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闽经信建议〔2015〕52号石清辉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推动小贷公司长远发展维护一方金融稳定的建议》(第1103号)收悉。
根据我委职能,现就你们所提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自2008年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委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投放的农业、养殖业、服务业等风险较高行业和客户),缓解部分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融资难,较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截至2014年末,全省共审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34家,注册资本金合计286亿元,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116家,注册资本金合计266.2亿元,贷款余额300亿元。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你们所关心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问题,也一直是我们关心并积极争取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职能还没有完全明确,2008年国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性质进行定位,国办发〔2013〕107号文对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为“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承担同样的支农责任,却无法按照金融企业进行正常的呆帐核销,不能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时,也因企业性质不明带来诸多不便。
福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福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8月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二)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企业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登记备案,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提供具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摘要

融机构 的风 险准备金 。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可根据 自身 情况 ,提取 1 %以 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 小企业贷款相 O 关 从业人 员的奖励 。其中 ,季均 小企业 贷款 与全部贷 款 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 位的 ( 县级 )银行业 金 融机 构提取用作奖励 资金的 比例可适 当提 高 ,最高
第六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资 金的 申请 ,牵头组织相关部 门对 申报Fra bibliotek料进行审核等。
第十七 条省经 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人 民银行福州 中心支行 、福 建银监局对 市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 本部上报 的小企业 贷款风 险补偿 资金 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 确 认 ,作 为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拨 付 依据 。 同时 ,应 将 审 核确 认 结 果 通 知 各相 关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审 核 确 认 的 结 果 , 省 财 政 厅 将 审 定 后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下 拨 到 市 、 县 财 政 部 门 , 市 、 县财
金融机构对 小企 业贷款季均余额 为基数 ,按本年度小
企 业 贷 款 季 均 余 额 比上 年 净 增 加 额 的 0 5 予 以风 险 补 .% 偿 。根 据 需 要 , 省协 调 小 组 可 对 补 偿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 《 8 福建轻纺 》
有商业银行 、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
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十三 条 银 行业金 融机构 申报 小企业贷款 风险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闽财金[2014]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
知
(闽财金〔2014〕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福州分行):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推福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119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福银[2018]19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7.24【实施日期】201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推福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银〔2018〕190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内各银监分局,福州各监管办事处,省内各银行业、证券基金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精神,落实好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转发给您们,并结合福建实际提出《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推福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请予以一并贯彻实施。
附件:1.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推福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18年7月24日附件1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推福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落实好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福建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推动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福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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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年1月6日来源:中国福建浏览: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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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对国家和省里明令禁止的产业贷款不予补偿。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称“省协调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协调小组(下称“市协调小组”)。
第六条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
第九条各市、县(区)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根据需要,省协调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每一季度小企业贷款明细表(格式附后);
(三)省协调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含县级法人机构)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县(市、区)经贸部门、财政局会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初审,报设区市经贸部门。
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含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银行业机构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可由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于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辖内县(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对市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上报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依据。
同时,应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风险补偿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各银行业机构本部向省协调小组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10%以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
其中,季均小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取用作奖励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市、县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
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对违反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协调小组,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的市、县财政部门、经贸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小企业贷款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对每年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省有关部门将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全省当年实际拨付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当年省财政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预算为限。
第二十七条已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补偿或专项奖励的贷款,不再享受省级小企业风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