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牌楼牌暂行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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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6日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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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
年月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20)公牌证字号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

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

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

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XX)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
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
(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
(3)中关村东路(街、路)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8(000)010【摘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总页数】3页(P71-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J],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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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
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他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

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

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

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

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

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

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市、区、县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牌、楼牌安装后,旧门牌、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门牌、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

保护门牌、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

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门牌、楼牌的,毁坏、盗窃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的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更换。

但只是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的,可逐渐更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8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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