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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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摘要:
1.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
2.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作用
3.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4.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注意事项
5.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示例
正文:
一、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指在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等过程中,记录取样、送检及检验结果的一种表格文件。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质量验收、产品质量把关的关键环节。

二、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作用
1.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详细记录了取样、送检及检验过程,有利于监督检查,防止数据造假。

2.便于工程质量验收。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有利于项目竣工验收。

3.有助于产品质量把关。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

三、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1.表头信息:包括表号、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基本信息。

2.取样信息:详细记录取样部位、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

3.送检信息:注明送检单位、送检日期、送检方式等。

4.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

5.见证人信息:填写见证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四、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注意事项
1.记录表应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填写。

2.记录表要保持整洁、字迹清晰,避免涂改。

3.记录表上的信息要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4.记录表应按要求归档,方便日后查阅。

2024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二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二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为保证式样能真实代表母材质量状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对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同时,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至由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一、见证取样、送样范围1、见证取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式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2、见证取样范围(1)用于工程结构的所有混凝土试块;(2)用于工程的所有砂浆试块;(3)用于工程架构的所有钢筋及连接头试件;(4)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6)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由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3)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4)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授权书;2、见证人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式样送至检测单位;(4)由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6)鉴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由法律责任。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取样地点:应记录取样的具体地点,包括建筑名称、房间号码、采样棚等信息。

2.取样时间:记录取样的具体时间,包括年、月、日、小时、分钟。

3.取样人员:记录取样的人员,包括见证人员、采样人员、监察人员等。

4.取样样品的名称和规格:对于复杂样品,如液态样品、固态样品等,应详细记录样品的名称、规格、特殊要求等信息。

第二部分:取样过程1.取样前准备:记录见证人员和采样人员在取样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如准备好所需的取样工具、清洁取样容器等。

2.取样方法:详细描述采样人员采用的取样方法和步骤,包括取样容器的选择、清洁、消毒等。

3.取样现场环境记录:记录取样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速等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对样品采集和保持造成影响的因素。

4.取样现场照片:拍摄取样现场的照片,作为取样过程的记录和证据。

第三部分:样品标识和记录1.样品标识:详细记录每个样品的标识信息,包括样品编码、采样点信息、采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签名等。

2.样品保持状态记录:记录样品的保持状态,如现场保持、冷藏、冷冻、干燥等。

3.样品保持条件记录:记录样品的保持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4.样品送检记录:记录样品的送检信息,包括送检单位、送检时间、送检方法等。

第四部分:见证和记录1.见证人员记录:见证人员应记录自己对取样过程的见证情况,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见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现场环境的情况等。

2.见证人员签名:见证人员应在记录后签署自己的姓名、职务、机构等信息,以证明见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监察人员记录:如有监察人员在场,应记录监察人员对取样过程的监察情况,包括到场时间、监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监察情况等。

4.监察人员签名:监察人员应在记录后签署自己的姓名、职务、机构等信息,以证明监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部分:备注和附件1.备注:在记录中可以添加相关备注,如特殊情况、问题和疑点等。

2.附件:如有相关的照片、仪器记录等证明取样过程和结果的材料,应作为附件附加在记录中。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见证取样送检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见证取样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实施监督。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T50319-2013 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342-2017 的相关规定,编制见证计划。

一、见证取样计划编制的原则1.根据本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见证项目,使其具有针对性。

2.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写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见证的项目、数量。

3.应明确见证工作要求和监理人员的职责。

4.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5.见证取样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后编制完成。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北京住建委的文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沥青、沥青混合料;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1.建筑外窗;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2023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2023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2023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1. 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2023年见证取样送样细则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取样和送样的流程,确保取样和送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科学研究和实验的效率和精确度。

2. 取样细则2.1 取样人员资质取样人员需具备相关科学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持有相关取样岗位资质证书。

市场上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认证,并定期进行复审。

2.2 取样设备与环境取样设备应符合标准规范,经过验证和校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取样环境应清洁、无污染,避免任何对取样结果产生干扰的因素。

2.3 取样操作流程取样前应制定详细的取样方案,包括取样位置、时间、频率、量等,并进行记录。

取样过程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避免污染、损失和交叉污染等问题。

取样结束后,应及时标识和封存样品,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4 取样记录和报告取样人员在取样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取样的环境条件、所用设备、操作过程等,并在取样报告中反映所有的相关信息。

取样报告应包括取样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确保取样结果准确可靠,并保存在适当的媒介上以备查。

3. 送样细则3.1 送样人员资质送样人员需具备相应的科学背景和实践经验,了解样品的特性和要求,能够保证样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送样人员可由实验室内部人员或者专门的外部机构派遣。

3.2 送样包装和运输样品送样前应进行适当的包装,根据样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器材,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变质或泄漏的情况发生。

样品应配有详细的送样单和标签,清楚标明样品的名称、数量、取样日期等必要信息。

送样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和环保。

3.3 送样记录和报告送样人员需要记录和报告样品的送样信息,包括送样时间、地点、送样人员、接收人员等,并确保送样单和样品标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送样报告需要说明送样结果、样品特性和要求等,保证样品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2023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参考

2023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参考

2023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参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取样送检制度在2023年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2023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参考:一、取样过程的规范化1.取样人员的资质要求:取样人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的资格证书方可开展工作。

2.取样工具的标准化:为了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取样工具需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3.取样现场的环境要求:取样现场需要保持清洁、整齐,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取样人员的安全。

4.现场签名和录像:在取样过程中,取样人员需要在取样容器上签名并进行录像,以确保取样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二、见证取样的要求1.见证人员的资质要求:见证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参与见证取样。

2.见证人员的权益保障:见证人员的权益需要得到确保,包括工作条件和报酬等方面的保障。

3.见证过程的记录和反馈:见证人员需要对取样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反馈,并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给相关部门。

4.见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核:见证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见证报告,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核准后方可发布。

三、取样送检的管理1.取样送检计划的编制:相关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取样送检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2.取样送检的统一标准和程序:制定统一的取样送检标准和程序,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和一致性。

3.取样容器的标识和追溯:每个取样容器都需要进行标识,并建立相关的追溯机制,确保取样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4.取样结果的分析和解读:取样结果需要由专业的分析人员进行解读和评估,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取样送检的监督和评估1.取样送检质量的监督: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取样送检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取样送检机构的评估和认证:对参与取样送检的机构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实力和能力。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基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所有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至第七条,本制度中的见证取样送检指在项目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指定取样人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需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包括其资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及本工程试验项目等。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需将审核合格的送检单位及见证人员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同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指定见证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第十条,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箱,见证人员加封。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标明工程信息、取样信息、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并归档见证记录。

第十一条,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项目监理机构在单据上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遵循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若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二)1. 钢筋:源自同一制造商、同规格、同批次,且总量不超过60吨的同类型钢筋视为一批。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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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

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

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产品或项目预计检验总批次见证取样、送检批次预计实施时间备注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单位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见证取样表编号: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样品名称规格级别品种强度代号(标号)牌号批号质保书编号取样数量代表数量标识、封样方式及内容[1]取样依据:[2]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所取样品能代表本批产品质量;取样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见证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旁证人员签名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只供学习与交流附件3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见证材料类别取样日期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见证人旁证人送检日期、数量报告编号检测结果备注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工程师:记录人:只供学习与交流附件4: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约的检测单位:项目或产品应检总批次见证取样批次见证送检批次不合格总批次备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人员(取样员):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旁证日期见证材料类别取样部位取样数量旁证过程工作描述送检日期报告编号检测结果旁证人及登记时间备注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汇总人:只供学习与交流附件6: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第页共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抽查时间年月日抽查记录1. 检测试验计划1.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并报送监理单位。

1.2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未报送监理单位;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2.1有完善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2.2缺失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3.基本配备3.1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是否持证上岗,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人员若有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2项目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无证上岗,签名与证件不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变更。

4.取样4.1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从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施工单位及其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2未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的,或以小批量代替大批量,造成检测试样不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5. 内业资料5.1施工现场按照单位工程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在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经监理确认。

5.2施工现场未按照单位工程应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台账中未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未经监理确认。

6.检测报告6.1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方才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6.2施工单位未等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即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7.质量不合格情况整改7.1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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