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要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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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1、“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 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2、“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 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小于大于”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33/EDI 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3、“备注”栏:使用海关H833/EDI 通关系统申报的,填写“小于”+“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大于”。

例如香港CEPA 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小于协03 大于”。

使用海关H2000 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4、“项号”栏:分两行填写。

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1、“备案号”栏: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2、“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 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小于大于”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出入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出入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一致出入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例,拟订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纳“报关单”、“入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以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赐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 位,此中第1- 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阳历年份,第9 位为出入口标志(“ 1”为入口,“ 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 ”为入口,“ E”为出口),后9 位为次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 系统向 HXXXX系统过渡时期,后9 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 系统的要求,即1-2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 2 位),第 3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阳历年份 4 位数字的最后 1 位,后 6 位为次序编号。

三、入口口岸 / 出口口岸本栏目应依据货物实质出入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别状况填报要求以下:入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看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入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一样海关特别看管地区或保税看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别看管地区或保税看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余无实质出入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存案号本栏目填报出入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存案或征、减、免税存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出入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余存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

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

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求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求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求在进出口业务中,报关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本文将介绍报关员在填写报关单时需要遵守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报关单的基本信息填写1. 报关单编号:报关员需要在报关单上填写正确的报关单编号,确保与其他报关文件一致。

2. 申报单位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的海关编码,以便海关准确识别申报单位。

3. 进出口日期:填写货物的进出口日期,确保符合海关要求。

4. 货物运输方式:填写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或陆运。

5. 物流运输工具和航班航次号:填写货物所使用的物流运输工具和航班航次号,确保与其他相应文件一致。

二、报关单中的货物信息填写1.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准确填写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确保与其他单据相符。

2. 货物分类编号:填写货物所属的海关商品编码,确保准确归类。

3. 货物原产国(地区):填写货物的制造或产出国(地区),确保与相关证明文件一致。

4. 贸易方式:填写货物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

5. 货物价值:填写货物的价值,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用。

三、报关单中的税费计算和缴纳1. 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报关员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准确计算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并在报关单中填写。

2. 出口退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员需要填写相应的出口退税金额。

3. 其他税费:根据具体情况,报关员还需填写其他可能涉及的税费,如消费税、环保税等。

四、报关单的随附文件和单证填写要求1. 进口货物随附单证:报关员需要准备和填写进口货物随附的单证,如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合同等。

2. 出口货物随附单证:报关员需要准备和填写出口货物随附的单证,如出口发票、装箱单和质检证书等。

3. 其他随附单证:根据具体需求,报关员可能需要填写其他随附单证,如产地证明或质量检验报告等。

总结:报关员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增加"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

填制要求:属于"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的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填写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1. 引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必备的文件之一,它记录了货物的进出口情况以及相关的报关信息。

正确填写报关单对于顺利完成进出口手续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正确填写报关单。

2. 报关单基本信息每一个报关单都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报关单号:报关单的唯一标识号码,由海关核发。

•进出口日期:货物实际进出口的日期。

•进出口口岸: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通常是港口或机场的名称。

•报关日期:填写报关单的日期。

•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3. 货物信息报关单中也必须包含详细的货物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填写货物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根据海关的编码系统,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数量:填写货物的数量,通常以件、吨、箱等单位计量。

•单价:填写货物的单价,注意货币单位。

•总价:根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得出的货物总价值。

4. 申报人信息报关单还需要包含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人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

•申报人电话:填写申报人的电话号码。

•申报人地址:填写申报人的地址信息。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人所在的申报单位。

5. 填报注意事项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准确性:填写报关单时,必须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

•完整性:报关单上的每一个必填项都必须填写完整。

•规范性:填写报关单时,要遵守海关的规范和要求。

•签章:报关单需要申报人签字和盖章,以确保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附件:如果有必要,可以在报关单上附上相关的附件,如发票、合同等。

6. 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问题1:如何确定货物的商品编码?–解决办法:可以咨询海关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或者使用海关提供的商品编码查询工具进行查询。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转关运输情况下运输工具栏目的填报
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 进境英文船名
( 十)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填报规范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航次号 公路运输:进出境日期或运输批次号(启用舱单前后) 铁路运输:列车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免于填报 邮件运输:运输工具进出境日期
常见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见P299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0513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1523
租赁贸易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3010
货样广告品A
3100
无代价抵偿
4500
直接退运
常见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照
贸易方式类型
简称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十三)监管方式
含义 “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 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十七)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可通过提运单或发票中装货港或目的港来判断。 《国别地区代码表》(部分)如下: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的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的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栏目的填报一、进(出)口口岸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备案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递交的海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编号等。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日期均为8位数字,如20110808四、申报日期五、经营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应填报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注册编码的一般规则:1、第1至4位表示企业所在地方行政区划代码。

2、第5位表示企业所在经济区域代码:“1”: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9”:其他地区。

3、第6位表示企业经济类型:“2”:中外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

4、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六、运输方式报关单中的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七、运输工具名称在纸质报关单上,“运输工具名称”与“航次号”合并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一个栏目。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及其航次号。

进口转关的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水路运输填报传播英文名称或船舶号码+“/”+航次号。

八、提运单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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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要这么写
作者: 亿邦动力网来源: 亿邦动力网
【亿邦动力网讯】9月21日消息,亿邦动力网获悉,海关总署今日发布了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51号),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以下为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三)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

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

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

对于客观原因(集装箱货物因海河联运需大船换小船、因海陆联运需分车运输,陆路运输集装箱货物需大车换小车以及其他多式联运情况下同一批次货物在中转地需要分拆由多个小型运输工具进行中转运
输的情况等)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

同一批次出口货物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二、特殊填制要求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区域(场所)以及内销时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1.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一)款的要求填制;
2.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
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3.本条(一)款第1和第2项所述的情况,均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三)款的要求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

(二)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

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的代码、有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及是否实现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等情况见附件。

后续变动情况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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