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分析及改进建议

合集下载

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发展和完善论文

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发展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和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15-02摘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不可抗辩原则从模糊到清晰,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对中国的保险业产生深刻的影响。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即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义务新《保险法》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

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1]。

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其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

一百多年来不可抗辩条款已为大部分国家所吸收,成为商业惯例,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虽然期限可能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规定不可抗辩期限为十年,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已同时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

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源于bayley法官在lindenauv desborough一案中的陈述:“我认为在所有保险中——无论是船舶保险、房屋保险、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实;关键在于某一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要情况,而不是当事人是否认为它重要。

”这一案例明确确立了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而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就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赋予保险人此权利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但一旦保险人滥用这种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据一家保险公司统计,在其49起保险纠纷案件中,有37起为拒赔案件,其中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占一半。

由此可知,合同解除权在保险行业中已然成为保险人“维权”或“侵权”的重要手段。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浅议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但在推动保险业的进步的同是在实务处理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笔者针对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不可抗辩;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完善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经过一段可抗辩期后,保险人就再也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填补了旧《保险法》可抗辩期仅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局限性,从立法的角度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规范了保险人运作规则,可以更好的树立我国保险人的形象,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积极的意义。

(三)、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人的四项约束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三十二条着重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保险人的一些权力进行限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保险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限约束。

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规定。

二是对保险人不能因自身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约束。

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能以代理人工作的不符合规定,或者核保人员核保时的疏漏等理由,解除合同。

三是须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保险金的约束。

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在出险时进行赔偿。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发生,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到保险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当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之一。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

例如,最近发生的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很多财产损失,但如果受灾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

2、战争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并且战争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也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禁止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避免风险。

三、法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看法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

例如,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但法院必须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被充分履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场洪水,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引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认为该案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

法院表示,虽然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但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洪水是否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作者:罗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我国保险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

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是一个一般性的条款。

这一条款于2009年被引入我国保险法中,引入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保险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以达到其二者权益的相互平衡。

但是这一条款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解读这一条款,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中的一些实际应用情况,对这一条款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作者简介:罗娜,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65(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这一条款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之中,其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必须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才可以行驶权利,解除合同。

如果一旦保险人错过这一期间,即使投保人实施了欺诈等重大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也不可以再解除合同。

设置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民众对保险人的信任,提高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目前,在全世界国家立法中,这一条款已经成为保险法中必不可少的规定,成为保险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各国的保险行业所遵循。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在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中,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在关于保险合同的一些相关问题方面,有权利向投保人提出问题,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这些相关问题。

这一条款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回答保险人所询问问题的真实情况,不得做任何欺骗性的回答,此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商定排除其具体适用。

保险法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保险法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15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以免顾此失彼。

第四,公证处应与时俱进,提升自身技术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面对网络大潮滚滚而来,公证处要抓住机遇,跟上时代步伐,加大对数字遗产遗嘱公证的重视,更要提升自身的科技实力。

公证处应当研究、配备与数字遗产遗嘱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技术,如立遗嘱人数字遗产的账号和密码加密保存等技术,或者与有相关技术能力的数字遗产托管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从立遗嘱到遗嘱执行结束的一站式公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当事人的服务体验。

四、结语从远古到现代,从甲骨到信纸、再到今天的数字化信息 ,一路以来一直改变的是媒介,一直没变的是人们想要传递情感的心情。

无论是有形的实体物还是无形的无体物,人们继承的即是财产更是情怀。

对数字遗产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进行完善,为逝者的意愿得到尊重提供保障,为逝者的亲人与数字对话提供可能。

注释:1耿伟杰.数字遗产研究评述与思考[J].浙江档案,2017(9).2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3).参考文献:[1]王夕.离世时的新遗物:数字财产[J].北京科技报,2009(4).[2]耿伟杰.数字遗产研究评述与思考[J].浙江档案,2017(9).[3]杨质高.网上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N].春城晚报,2009(8).[4]廖庆升.网络资产无法继承引争议——网络经济亟需虚拟物权立法[J].通信信息报,2010(11).[5]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3).[6]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3).[7]章迪思.“数字遗产”何去何从[N].解放日报,2011.(作者:马琳,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制社会的推动意义重大。

在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涉及的各方主体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在平衡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也能助力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实际权益。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修订案已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

对于此次保险法修订,民众一片好评,媒体普遍使用了“保险法修订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法修订重点解决理赔难、直指理赔难、终结理赔难”等语汇表达欣喜之情。

在所有事关被保险人利益的修订条款中,最具创新性、变革性和冲击力的当属不可抗辩条款。

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该规则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针砭理赔难之时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对保护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而言意义重大。

但这个条款的规定却有些模糊,这给保险从业者带来了相当的困惑。

本文试图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对该条款进行分析和探讨。

该不可抗辩条款的表述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正确的了解该条款的含义,我们看看其所在的第16条的完整内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文第一款对告知义务遵循“询问告知主义”进行了明确,保险人询问的应当告知,没有询问的则没有告知义务;第二款则规定了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即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该解除权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投保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二是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不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则不能解除。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障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情形,探讨了不可抗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随后分析了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其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作用。

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入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力、不可抗辩条款、定义、情形、影响、规定、适用范围、重要性、保障作用、保险合同1. 引言1.1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简介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一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在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与保险合同的约定息息相关,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

通过了解和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类风险事件,提升保险合同的执行效率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于解决争议、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了解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提升保险合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得保险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测、也无法防范或克服其影响时,可以使合同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解除。

海峡风暴、地震、火山、水灾、旱灾、飓风、龙卷风、台风、雹灾、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政府颁布命令、政策的变动、战争、罢工等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抗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保险不可抗辩价值平衡法律适用1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它的存在可以约束保险公司,不得以告知不实等为由随意解除长期寿险合同,可以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可以保护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提高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促使保险公司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加强核保环节,增强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关的风险准备金等。

总的说来,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使得寿险条款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2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源起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如果寿险保单已生效一个规定的时期后(通常为两年),并且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没有死亡,则保险人以后就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也不能取消合同或对合同提出争议,即使是涉及保险欺诈”。

通常,各国寿险惯例规定自保单有效之时起,经过两年后,除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对契约之成立提出抗辩。

因此学理又谓之为“两年后不否定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定义:我国新修订的2009年《保险法》第16 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二、适用性:(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险种范围在我国,关于财产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其理由包括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 年,而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长期期待;2、相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更容易举证。

3、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而财产保险,只关注保险标的的财产上价值损益变动的补偿,不涉及对人的生存价值保障。

我们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不仅适用人寿保险,而且同样适用财产保险: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信赖利益。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是发展变化的。

大陆法系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理论基础是合同法,在采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将其适用到财产保险领域,并无不可。

第三,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条件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必须是 2 年以上。

理论上,财产保险合同并非固定为短期保险,就像人身保险合同并非一律为长期合同一样,如果当事人将财产保险合同期限确定为 2 年或者 2 年以上,财产保险就有适用的余地。

第四,否定说的观点经不起推敲。

首先,就举证问题而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实质区别,保险合同在订立 2 年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死亡的概率并非很高;其次,那种认为财产保险不涉及人的生存价值保障而否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观点的看法是狭隘的。

财产保险同样具有保护被保险人亲属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

如果失去家庭主要财产,同样将对被保险人亲属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团体险中的适用在团体险中,以一定的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部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有一张总保险单,每个被保险人持有一张保险凭证来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在团体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团体成员资格身份存在错误陈述,这是否涉及承保范围,并进而受不可抗辩条款条款的限制呢?美国少数州的做法,认为团体资格成员的误述是影响团体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事实,保险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查明,因而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而美国多数法院认为,团体保险是一种总括性的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因为某些个人被保险人的团体成员资格因为存在着错误陈述而受影响。

对于该问题,我们赞同美国大多数州的做法,认为保单保障范围问题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

如果团体人寿或健康保险的团体成员资格身份存在错误陈述,它涉及的仅仅是团体保险保障范围的问题,与保险单的效力无关,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保险人不得提出保单无效的抗辩。

三、抗辩期的计算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了两个期间:一个是 30 天的期间,为主观期间,以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时起算;第二个是 2 年,为客观期间,以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其起算。

一旦这两个期间经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行消灭而不得行使。

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并非一致的情形以及保险合同存在复效的情形下,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则容易发生争议。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不一致时可抗辩期的起算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是一致的,即保险单的签发和保险单的生效一般是同步。

但如果保险合同附加了生效条件和期限,那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就不一致。

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经过体检等一系列核保程序,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先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因此,计算起点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保险合同成立开始起算,对投保人有利;但从保险合同生效时起算,对保险人有利。

就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而言,大多数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此,2 年的可抗辩期间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这才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时的可抗辩期的起算在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一般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存在着欺诈;二是投保人复效申请时的告知存在着欺诈。

那么,在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的复效时,保险人的可抗辩期间如何来计算呢?保险合同复效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能否要求投保人再履行告知义务?这在理论上有争议,我们认为,作为一项特殊的制度,复效如果要求投保人按合同订立时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复效制度的意义将不存在。

如果保险合同复效不再要求投保人再履行新的告知义务,自然不存在新的抗辩期间计算的问题。

但我国《保险法》第37 条规定,复效的条件是“投保人补交保费,并与保险人协商,达成一致后,保险合同复效”。

可见,在我国,保险合同并非自然复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复效赋予了保险人的选择权,并可以为保险合同复效设立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为此,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立法之规定,2 年的可抗辩期间应当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这方面英美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在英美法上,尽管许多法院认为保险单复效,应当重新计算一个可抗辩期间,但该期间也仅仅是为被保险人恢复保险单效力而提出的新信息而设,如果保险人对当初签发的保险单作为基础的原信息进行抗辩,则最初的不可抗辩期间仍然有效。

四、例外: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辩。

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

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

(4)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冒充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

五、意义(一)解决了“理赔难”的问题目前而言我国的保险行业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这一现象。

然而伴随着《保险法》的修订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仅大大的减少在保险中的理赔纠纷,同时也让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从而严格审查投保者的风险情况以及告知事项的真实性。

(二)有效遏制了所谓的“逆选择”“逆选择”一词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是指有些保险人在明明知道投保人在未如实告知其被保内容的真实情况之下,依然收取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那么大家相安无事;但是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会以自己早已掌握的那些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理由依据,拒绝赔偿保险金或者决绝退回已经上交的保险费用。

这一条款的出现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填写保险合同之前对投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审查,并且避免了这种“以恶制恶”的行为,使得整个保险市场趋于平稳,向着“诚信市场”的方向迈进。

(三)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可以看到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

我们认为,保险法修改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四)履行加入WTO 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行业竞争力中国政府在加入WTO 过程中,对国际间保险服务的四种方式(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做出了相关承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对外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

因此,在修订《保险法》时加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六、缺陷毋庸置疑“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影响,也很有助于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但是对于它引用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我们也是不能忽视的。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这一条款存在的不足:(一)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从前面的讲述我们可以知道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无法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是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的短期合同,在不可抗辩条款中所强调的争辩期限是2年时间,这就使得一些财产保全难以得到贯彻和落实。

除此之外,不可抗辩条款同样也无法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强调的是意外,这类合同也多为短期的合同很难达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两年期限。

(二)在时间明确问题上的不足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在合同成立后的两年内发生,但是在两年后理赔之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法律条文中仅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即使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可是保险人依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些人钻法律的漏洞,利用这一条款在投保期满两年后在陈诉一些保险事故从而获取索赔,那么这种行为必定会导致保险人丧失“可抗辩”的权利和机会,从而改变了引入这一条款的初衷。

因此,在相应的法律之中首先应当明确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限内是否死亡,其次是要了解在这一抗辩期间之中,投保人是否存在极为严重的刻意隐瞒相应事实的情况,并且不应当全部否定保险公司在两年后的可抗辩权,要做好统筹,切实达到权利和利益的对等关系。

(三)对于“例外的适用”规定不足可以看到新《保险法》在对于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之中并没有规定这一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如果不规定例外情形也会导致一些投保人利用这一条款骗保,对于这一点我们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和补充不可抗辩条款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最后我们认为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立法上还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设立将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业的行为,有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七、案例【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

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