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背景介绍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
一年后,张先生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张先生的隐瞒行为,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这一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高血压是心脏病的重要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很可能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结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合法的,张先生的家属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责任的界定背景介绍李女士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盗窃等风险。
一天,李女士家中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家具和电器受损。
然而,当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部分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这一风险的具体定义和赔偿范围。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火灾损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只需按照合同执行即可。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保险法律实务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保险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
本文将通过分析保险案例,探讨保险法律实务的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案例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法律实务小王是一名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他的汽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
根据保险合同,小王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王故意造成事故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以下法律实务来解决问题:首先,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的无过错。
例如,他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利于小王争取理赔。
其次,小王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理赔,不能随意拒绝。
最后,如果小王与保险公司无法协商解决,他还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协助调解保险纠纷,并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保险代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律实务小李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他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犯了一个错误,导致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客户因为小李的失职行为,向保险公司提起了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需要采取适当的法律实务来解决责任纠纷。
首先,小李需要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客户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他可以主动向客户道歉,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可以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客户不接受小李的解决方案,可能会诉诸法律途径。
小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由于失职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最后,如果案件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小李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
律师可以帮助小李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结论:保险法律实务是解决保险案件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它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和保险代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灵活运用法律实务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关键。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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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
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
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
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真审查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
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
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
(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纳,其中1995年5月20日前交纳1500元,1995年10月20日前交纳1500元。
合同签定后,F航运公司与1995年5月10日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1500元。
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后,虽然K保险公司多次催要,F航运公司一直迟迟未交。
1996年2月18日凌晨2时,F航运公司投保的“长城号”轮船在海上航行时不幸触礁沉没。
次日晨,F航运公司即派人到K保险公司交纳第二笔保险费1500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长城号”轮沉没的损失。
K保险公司当场拒收该笔保险费,并拒绝了F航运公司的索赔请求。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F航运公司遂以K 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F航运公司诉称:其与K保险公司订立的“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轮船触礁沉没属于K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
K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F航运公司定有“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但原告经其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交第二笔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了才交纳,显然原告已经违约,故其有权拒收该笔保险费并终止合同,其拒收告保险费的行为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问: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如何处理?保险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答: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解除合同。
应赔偿航运公司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第二笔保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其辩称不能成立,“长城号”轮船触礁沉没属于合同中规定的承保风险,且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K保险公司支付原告F航运公司保险金30万元,原告应补交被告保险费1500元及迟延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1995年10月15日,李海文、王超林、W市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源实业公司在W市达成协议,由五方共同投资,发起设立W市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各类财产保险。
其中,李海文拟出资5000万元;王超林拟出资4000万元;W市信托投资公司2亿元;W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1亿元;其余1亿元股份由W市建源实业公司认购。
同年11月1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递交了筹建申请,10日后收到了审查合格证。
之后即开始紧张的筹建工作。
1996年1月10日,李海文代表筹建中的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W市双元电脑公司购买长城牌电脑150台,货款价值共计160万元,当日付款6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于同年6月底全部一次性付清,并立字为据。
1月25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申请和有关文件及资料,申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设立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后,经过对申请表、公司章程等文件和资料的审查,以及对筹建工作的检查,认为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实,股东出资只有4.2亿元,与注册资本相差0.8亿元,遂于6月25日作出了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6月30日,双元电脑公司找到李海文催款,李以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未被批准为由要求退货,双元电脑公司未允。
后经多次催要无效,双元电脑公司即以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方被告偿还拖欠的100万元货款及延期付款滞纳金,并负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问:双元电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要求合理。
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附: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1996年4月,赵山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在家里修养,其亲属一直未将其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
同年6月4日,赵山的邻居李和看望赵山时,告诉赵山其要于当日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Y 市分公司(下称Y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赵山当即委托李和代其向Y保险公司提出“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
李和在代赵山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
Y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核实即准予投保。
赵山拿到保险单后,即按期交纳保险费。
1997年8月,赵山胃癌恶化,几经住院治疗,终因无效而于9月4日死亡。
之后,赵明即以指定收益人的身份到Y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Y保险公司在审查赵明提交的证明时突然发现,赵山死亡病历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患有胃癌并休养在家,于是Y保险公司以赵山投保时已患有胃癌,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规定为由,拒绝给付赵明保险金。
赵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Y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该案的责任主要在哪一方?赵山是否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否有效?赵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费?答:Y保险公司未经审查即准予投保,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
(因保险人放弃审查投保单,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赵山没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费。
1996年8月9日,姚远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G市分公司(下称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10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10日24时止。
A市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
同年8月20日,姚远所在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G市某某保险公司(下称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21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21日24时止。
B保险公司向姚远出具了保险凭证。
1996年12月24日,姚远家中失窃,姚远发现后立即向其所在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并同时通知A、B两家保险公司。
派出所经勘查发现:姚远家防盗门及大门锁均被撬坏。
室内物品共计损失7400元。
发案后三个月,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姚远遂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姚远就同一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故与本公司签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姚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两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能否拒绝付款?该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不能拒绝付款。
两家按比例承担。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
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
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 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