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有关案例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背景介绍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
一年后,张先生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张先生的隐瞒行为,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这一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高血压是心脏病的重要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很可能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结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合法的,张先生的家属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责任的界定背景介绍李女士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盗窃等风险。
一天,李女士家中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家具和电器受损。
然而,当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部分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这一风险的具体定义和赔偿范围。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火灾损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只需按照合同执行即可。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XX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张先生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先生的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张先生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张先生的死亡与心脏病有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但在计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支付部分保险金。
张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心脏病的历史,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但考虑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提供相关医疗记录,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过失。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张先生家属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
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不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保险公司调查,确认李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且事故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李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李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车辆维修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
而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保险仅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不包括事故鉴定费用和车辆贬值损失。
2. 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李某主张,事故鉴定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该费用是在保险公司要求下进行的。
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鉴定费用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因为保险公司并未要求进行事故鉴定。
三、案件分析1.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车辆维修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
因此,李某主张的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得到支持。
2. 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供。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提供事故鉴定报告,李某提供了事故鉴定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鉴定费用。
因此,李某主张的事故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观点应当得到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车辆维修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提供事故鉴定报告,李某提供了事故鉴定报告,因此,事故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2018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一次性缴纳保费10万元,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终身寿险保障,保额为50万元。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流程。
2019年6月,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人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保险合同的效力;4. 保险金的支付责任。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3. 保险合同有效;4. 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先生家人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疾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 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隐瞒任何事实,也未误导张先生。
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3. 保险合同效力虽然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4. 保险金支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张先生已缴纳保费,且保险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先生家人保险金。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法在处理各类保险纠纷和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保险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小明不幸发生了意外受伤。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未及时报案、提供虚假资料等理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小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且在合同中对于报案、履行义务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欺诈行为。
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欺诈行为,导致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被误导,最终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商铺遭受了火灾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于免赔条款的约定必须合理、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因为免赔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处理保险纠纷和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当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其父石先生的存折来银行办理转存,听了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便将石先生的30万元已石先生的名义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
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
石先生遂提起诉讼。
石先生诉称,其只是将存款交给石小姐代为转存,并不知石小姐代其投保,其未在保险合同及签收回条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有效。
关注焦点:1、保险合同有效吗?2、投保人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石先生的代理权便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未经石先生的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
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的代理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审慎核保的职责,也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
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案例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894年4月8日。
2002年3月地,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将入成年人的行列。
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作宣传活动,钱某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于是,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000元。
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岁,因此钱某在保险单的年龄栏内填了18岁。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XX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三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未进行体检,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视为同意承保。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三、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中,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关于高血压等健康问题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5年,张某某被诊断为患有严重心脏病,经医院确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是否已按时缴纳续期保费?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 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其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某是否已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问题,法院查明,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已按时缴纳了前两年的保费,但在第三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某未能按时缴纳保费。
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某补缴保费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了按时缴纳保费的规定,但同时也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某补缴保费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3. 关于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保费,但已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承诺补缴保费。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张某某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补缴保费。
张某某未按时缴纳保费,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某保险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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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
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
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
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
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
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分析: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因此,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2、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说出理由和相关规定。
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中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放弃了高风险标的抗辩权利,那么在以后合同有效期间因此发生理赔责任,保险人不得拒绝理赔。
本案中,保险人在发现投保标的危险度增加的情况下,提出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但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怕失去业务,默认了在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事故保险人不得反言。
因此,保险人必须理赔。
3、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
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
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
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伤亡事故后,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能够告知却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投保人承担。
保险条款还规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发生盗窃事故后。
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理赔。
本案中,李某在盗窃事故发生10多天后才告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拒绝理赔。
4、2004年1月,章某因患肺癌入住医院(家属因害怕其不能接受,故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治疗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同年6月,章某经保险业务员推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办妥了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未告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5年3月,章某因旧疾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章某的家属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理赔资料时,发现死亡病史上,载明章某曾患肺癌并动过手术(经核实,已找到当初手术记录),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章某家属以章某不知自己身患何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分析:保险人拒绝理赔,违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义务。
章某虽然自己不知道身患癌症的事实,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告知过去三年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人在得知其因疾病住院的情况后,可能会让章某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体检,也会依据体检结果按照标准体承保或拒绝承保。
5、某银行向A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投保火灾保险,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2002年3月1日收回A企业的抵押贷款20万元。
此机器于2002年10月8日全部毁于一场意外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1)银行与企业的保险利益是50万元,因此银行应向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
因为在发生事故前企业已经向保险人归还20万元贷款。
6、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元、18万元、12万元。
工厂的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火灾后残值为10万元。
分别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的方式分摊甲乙丙各自的赔偿额度。
答:(1)按照比例责任分摊:甲公司45/(45+18+12)*(50-10)
乙公司18/(45+18+12)*(50-10)
丙公司12/(45+18+12)*(50-10)
(1)按照限额责任分摊:甲公司40/(40+18+12)*(50-10)
乙公司18/(40+18+12)*(50-10)
丙公司12/(40+18+12)*(50-10)
(1)按照顺序责任分摊:甲公司40
乙公司0
丙公司0
7、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依据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本例中租户在10个月的租房期满后,将标的还给了房东,因此租户没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也即失去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应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了房东,但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后,房东成为了合法的合同当事人。
房东才可以在发生火灾事故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8、2006年10月8日张先生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15万元。
缴费期限15年。
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邓某离婚。
2007年12月20日,邓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邓某生前欠好友刘
某5万元债务。
对此,邓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张某不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15万元保险金作为邓某的遗产,还清刘某的外债5万元。
剩余10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不合理。
张某与邓某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婚姻关系解除,张某与邓某没有了保险利益,但原来的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张某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金不能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9. 某运输公司为其下属60名司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经办人员把受益人填写为运输公司。
投保后不久,司机朱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
朱妻要求得到保险金,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保险费由运输公司缴纳,保险合同上也写明受益人是运输公司。
朱妻遂将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将朱某的5万元保险金交还朱妻。
理由: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受益人是团体每一成员的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
10、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1)当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人理赔10万元。
(2)当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人理赔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