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练习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3月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由A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
2021年5月,张先生因患有急性心肌梗死被确诊,随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案例描述张先生在提交理赔申请时,向A保险公司提供了以下材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疾病诊断证明书;3. 治疗费用清单;4. 住院费用发票;5. 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A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理赔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A保险公司发现张先生在2021年4月曾因类似症状就医,但未向保险公司报告。
A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不服A保险公司的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保险人告知义务等。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主张张先生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被保险人的证明和资料。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因类似症状就医的情况,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
2. 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曾因类似症状就医的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 A保险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解除合同。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背景介绍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
一年后,张先生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张先生的隐瞒行为,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这一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高血压是心脏病的重要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很可能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结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合法的,张先生的家属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责任的界定背景介绍李女士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盗窃等风险。
一天,李女士家中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家具和电器受损。
然而,当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部分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这一风险的具体定义和赔偿范围。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火灾损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只需按照合同执行即可。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甲公司为其员工购买了团体健康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乙在住院期间存在吸烟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2. 案例背景:丙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丙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慢性疾病,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丙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慢性疾病是否构成欺诈?3. 案例背景:丁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丁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包括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告知?(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4. 案例背景:戊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导致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戊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包括对保险标的的告知?(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5. 案例背景:己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案例练习

• 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和给付: • 首先,核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 • 其次,核定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 险责任,给付甲保险金10万元;核定乙丧 失了一条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 给付5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最后,核定乙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机梗塞, 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该保险合同有效吗?
• 甲(男)与乙(女)为大学同学,两人确立了恋 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到不同地方工作,但 仍书信往来,不改初衷。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 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 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 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城市时,却遭遇了翻 车事故,甲当场死亡。乙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 甲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 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这份人寿 保单是在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独自购买 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保险利益为由, 拒绝给付保险金。 • 问:保险公司的主张合法吗?
• 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是否成立保险关系?
• 2004年4月1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年。2005年4月2日,乙公 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 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甲因特殊原 因,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 也没有签发保险单。 2005年4月20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 分物资烧毁,价值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
• 关注点:宫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 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 键恰恰就在这里。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 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在告知 其胃癌病情上存在重大过失,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 那么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保险法律法规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展开,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
案例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9年3月为其5岁的儿子小张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投保时,张先生在健康告知环节填写了“无既往病史”的信息。
2020年6月,小张因患白血病住院治疗,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投保前曾因类似病症住院治疗,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儿子既往病史,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案例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案情简介李女士于2019年5月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020年8月,李女士因家庭原因决定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李女士认为,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低于其实际缴纳的保险费,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退还。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解除后的保险费退还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后的保险费退还条款。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20年3月为其女儿李某某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21年5月,李某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严重心脏病、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肝病等。
本案中,李某某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因此,李某某所患疾病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1. 法院应认定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2.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法案例练习1、同难兄弟获赔为何不同?•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组织员工旅游。
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驶来一部大货车违章快速超车,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
公司员工甲和乙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
甲抢救无效,于2小时后身亡;乙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乙患心脏病多年),于第二天死亡。
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问:1.甲乙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2.保险公司应如何核定和给付保险金?•答: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和给付:首先,核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其次,核定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甲保险金10万元;核定乙丧失了一条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5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后,核定乙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机梗塞,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2、该保险合同有效吗?•甲(男)与乙(女)为大学同学,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到不同地方工作,但仍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给他。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甲当场死亡。
乙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甲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这份人寿保单是在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独自购买的。
于是,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的主张合法吗?3、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能否得到赔偿?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宫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宫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宫某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宫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宫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宫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他没有过错。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虽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从他未声明自己患有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关注点:宫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里。
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在告知其胃癌病情上存在重大过失,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那么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另一案例2004年10月,张某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姚某介绍,投保长泰安康(B)险种的保险。
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在填写投保单的过程中,姚某替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的条款内容,让投保人签名,并未用口头说明应如何尽“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是”和“否”栏内容均是由姚某填写为“否”。
在连续缴纳了两年保险费之后的2006年2月,投保人张某因病死亡。
3月,张某之妻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6月,保险公司作出“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张国林投保前已被确认肝部疾病,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出不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于是,原告高某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
5、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
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
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乙报险索赔。
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6、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了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
但因保单专用章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
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
乙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
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
”实践意义: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
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
7、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是否成立保险关系?•2004年4月1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年。
2005年4月2日,乙公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甲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
2005年4月20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价值90万元。
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保险金90万元。
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8、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以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收益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单的“收益人”栏填写了“法定”二字。
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
1998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
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
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收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
而被告王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是王某的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收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收益人是王的父母。
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判决?9、另一案例:离婚后保单权益归哪个丈夫?杨某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
投保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双方离婚,1998年底杨某又与李某结为夫妻。
1999年7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在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
问:谁是保单受益人?分析与结论:杨某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虽然杨某没有写明丈夫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丈夫显然是王某。
后来,她与王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丈夫”为受益人指的是王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王某来领取。
综上所述,由王某领取30,000元身故保险金,但如果杨某1998年交纳的保费是在改嫁之后交纳的,王某应该退还给李某与杨某的共同财产——1998年度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