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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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呼和浩特律师长治律师牡丹江律师呼伦贝尔律师新乡律师鄂州律师葫芦岛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尽快的破案,往往会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这个技术侦查措施也是有具体适用范围的,那么▲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引言技术侦查是指通过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利用数据来获取有关个人、组织或系统的情报。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技术侦查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以及企业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技术侦查措施。

网络监控网络监控是指对网络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以获取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常见的网络监控措施包括:1.网络流量分析: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包括收集和处理网络数据包,以了解网络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胁。

2.用户行为分析:通过监控用户的网络行为,包括访问网站、发送和接收邮件、下载和上传文件等,来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威胁。

3.网络漏洞扫描: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对网络进行扫描,以发现系统和应用程序中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补,以阻止潜在的攻击。

数据采集和分析数据采集和分析是指通过收集和处理各种数据源,以获取有关个人、组织或系统的情报。

常见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措施包括:1.开源情报收集:收集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如新闻、社交媒体和论坛上的帖子、白皮书等,用于获取相关的情报。

2.数据挖掘:利用数据挖掘工具和技术,对大规模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以发现隐藏在其中的模式和关联,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3.数据可视化:使用数据可视化工具,将采集到的数据以图表、地图等形式展示出来,帮助侦查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数据。

电子取证电子取证是指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获取、保护和分析与电子设备、存储媒体和网络相关的证据。

常见的电子取证措施包括:1.数据保护:在获取电子证据之前,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设备,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2.数据提取和恢复:通过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和技术,对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体进行数据提取和恢复,以获取关键证据。

3.数据分析:对提取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恢复删除的数据、还原文件的修改历史、提取元数据等,以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

社交工程与渗透测试社交工程与渗透测试是指通过模拟攻击者的行为,评估目标系统的安全性,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篇:技术侦查措施简介技术侦查是指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打击的一种手段。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了多种技术手段,包括网络侦查、电话侦查、追踪犯罪嫌疑人轨迹等等。

在进行技术侦查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技术侦查还需要高超的技术水平,能够利用各种科技手段迅速获取证据,定位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迅速展开打击行动。

技术侦查手段的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融合。

在数据采集方面,技术侦查人员需要利用各种监控设备、采集软件和设备等,获取相关信息。

在数据分析方面,技术侦查人员需要利用编程和数学模型等方法,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用信息。

在数据融合方面,技术侦查人员需要利用数据融合引擎、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将分析过的数据融合起来,提供决策参考。

技术侦查方面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涉及到网络安全、数据加密、追踪技术等多个方面。

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技术侦查是一道“硬仗”,但在技术人员的得力攻防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技术侦查手段会更加精进、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技术侦查的成功案例技术侦查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列举几起成功的技术侦查案例。

案例一:缉捕“黑色产业链”犯罪团伙在该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利用软件漏洞等技术手段,控制国内一大批非法外挂工作室,并通过非法的金币交易,涉及数亿元资金。

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发动了一次前所未有的专项行动,结合技术侦查进行了周密调查,最终成功打掉犯罪团伙。

案例二:侦破敲诈勒索案件在该案件中,一名犯罪分子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案件,利用高智商和技术手段,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

经过逐一排查,公安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路径和真实身份,顺利将其抓获。

案例三:擒获逃犯在该案件中,一名逃犯潜逃多年,经多省公安机关跨部门合作,结合技术侦查发动了一次“人缘墙”行动,利用网站监控数据,最终在逃犯出现在某省城市时成功将其抓获。

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

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

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
在现实⽣活中⼤家⼀定对技术侦查不会陌⽣,那么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
①电⼦侦听(麦克风侦听):电⼦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与⼈之间的直接性的⼝头谈话进⾏侦听。

②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式的联系进⾏监控。

③电⼦监控:电⼦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

电⼦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段获取图像讯息。

⼀是进⾏秘密的拍照与录像;⼆是使⽤电⼦设备对侦查相对⼈进⾏监视、跟踪、定位。

④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秘密检查。

⑤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所处的地点、物品进⾏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⑥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段。

⑦⽹络侦查:⽹络侦查是指对互联⽹展开秘密侦查的⼀类⼿段的统称。

《刑事诉讼法》
第⼀百五⼗⼆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对象和期限执⾏。

侦查⼈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于其他⽤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店铺⽹进⾏律师咨询。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②电信监控;③电子监控;④邮件检查;⑤密搜密取;⑥外线侦查;⑦网络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桥西区律师井冈山市律师回民区律师赤城县律师许昌律师玉泉区律师双桥区律师漯河律师侦查机关在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时通常会使用一些国家经过严格审批通过的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帮助破案,比如在电视上常见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等,下面整理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的技术侦查措施使用范围。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应当是第148条的三种情形及第151条的一种情形,即四种情形覆盖下的犯罪案件,具体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参照《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涉及十二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这里的“恐怖活动犯罪”,参照《刑法》第120条及第191条,涉及三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等;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参照《刑法》第29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表述;这里的“重大毒品犯罪”参照《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由于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重大”标准也可参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重大毒品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人出国境贩毒的;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中没有规定具体案件种类及认定标准,《刑法》分则也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专门表述,由于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可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在对某些特殊案件进⾏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那么,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现代科学知识/⽅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的某些特殊侦查⼿段。

⼀、采⽤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1.公安机关采⽤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公安机关在⽴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案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案以后的侦查过程中才能使⽤【未经⽴案(尤其是在⽴案前)不得使⽤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线索】。

(2)案件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于5类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恐怖活动犯罪;C.⿊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D.重⼤毒品犯罪;E.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案件;②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犯罪案件;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犯罪案件;④利⽤电信、计算机⽹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络实施的重⼤犯罪案件;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侦查⼯作需要条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基于侦查⼯作的需要(使⽤其他侦查⼿段难以达到侦查⽬的、存在重⼤危险,因⽽有必要使⽤技术侦查措施)。

(4)批准条件:采⽤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续。

2.检察院采⽤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检察院在⽴案后,对于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警察抓捕犯罪分子,帮助求助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技术侦查措施,以供参考。

首先,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可以帮助警察发现可疑的计算机活动,例如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传播以及其他可疑的计算机活动。

此外,还有技术技术,如数据恢复、电子取证和数据挖掘,可以帮助警察追查网络犯罪,发现证据,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

此外,技术侦查措施还包括非技术侦查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警察收集和分析可疑的犯罪行为,例如采取现场调查、询问证人、收集相关文件等。

此外,警察还可以采取视频监控、目击证人证词等技术手段,以获取更多的证人证词,有助于犯罪侦查。

总之,技术侦查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警察更好地发现和处理犯罪行为。

它可以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帮助受害者保护自己,减少社会犯罪。

因此,警察部门应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以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

航天侦察是指利用各种航天器为平台,携带侦察设备对地面、空中和空间有价值的目标遂行侦察和监视的军事活动。

航天侦察作为国家战略侦察手段,已经成为国家威慑力量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

而且,随着航天侦察情报实时性的提高,现代战争对航天侦察的依赖性也日益增加。

1991年海湾战争多国部队在各种高度上运用了70多颗军用卫星,包括34颗照相侦察卫星、雷达成像卫星、电子侦察卫星,为多国部队提供了70%的情报;由24颗导航卫星组成的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为多国部队兵力、兵器的机动提供精确的定位;另外,美国和北约部署的26颗卫星组成了综合通信系统,为多国部队提供战略、战役、战术级的通信保障;野战卫星通信系统为更低层次的指挥活动提供通信保障,保障了多国部队每天多达70万次的通信业务量;各种气象卫星,为多国部队作战行动提供了准确的气象预报;弹道导弹预警卫星在伊拉克“飞毛腿”导弹发射90秒左右即捕获目标并判明弹着区,为多国部队提供4~5分钟的预警时间航天侦察技术是从空间获取信息的强有力手段,起着其它任何武器系统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确保信息优势的重要环节。

通过航天侦察技术,可长期、连续不断地对重点地区的军事设施、兵力部署、作战装备等进行监视,使敌方或潜在对手始终处于己方监视之下。

与其它情报侦察系统相比,航天侦察技术具有许多独特的优点(1)侦察范围广、覆盖面积大。

在同样的视角下,卫星所覆盖的侦察范围是飞机的几万倍.(2)运行速度快。

在近地轨道上运行的侦察卫星,飞行速度高达7. 9 km / s,每天可绕地球飞行16圈,是美军U - 2高空侦察飞机的35倍;(3)可定期或连续地监视某一地区。

低轨侦察卫星每天可绕地球飞行十几或数十圈,可侦察纬度较低的地区1~2次;若发射多颗卫星组网,即可缩短侦察该地区的时间间隔;若采用同步侦察卫星,则能连续不断地监视某一地区;(4)侦察行动无外交纠纷。

航天侦察技术可不受国界、地理和气候条件限制,自由飞越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区,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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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技术侦查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适用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

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
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而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

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国际化等特点。

一方面,犯罪分子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越加普遍,给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的普及,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

从司法体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
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

受检察机关的双重管理机制所限,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仍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干扰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受发展超前、法律滞后的影响,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困难。

另外,基层检查机关侦查部门办案力量薄弱、侦察机制落后,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扭转。

在这种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只能寻找新的侦查手段。

三、我国应对措施
1、检察机关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
首先检察机关要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现今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某嫌疑人的电话,只能寻求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公安机关的电话监听系统,但是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嫌疑人的电话不仅自己内部要进行审批,同时还有报请同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过程十分繁琐,而且耗时太长,不但不能及时的进入监听工作,再上时间的审批过后,极有可能错过最佳的监听时机。

使监听工作成为“想用时用不上,而能用时又没用了”的鸡肋手段。

而且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在初查阶段,需要极高的保密性。

这种长时间多部门的审批过程,存在较高的泄密隐患,而且也不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独立
行使审查权的规定。

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
2、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运用技术侦查可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威胁,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一些热点权利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范围较小的特殊群体。

但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所以检察机关对使用技术侦查应当建立严密的内部逐级审批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行为发生;还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备制度,以备接受人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更要建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对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人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再则在办案人员申请技术侦查时应该提出被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并不需要严格的定罪量刑证据,但也不能仅凭空穴来风就对被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办案多年,其中在一次查办某开发区城建局案件时,在初期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城建局每年都有大量的城建、绿化等工程招标,但因开发区财政紧张,所以经常拖欠中标公司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给付,在我们对给付情况秘密进行整理之后发现,大部分中标公司都是在工程结束后1年左右才能得到尾款(不包含质保金),只有一小部分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两三个月左右就结清了工程款,根据举报的线索和办案人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一小部分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拿到工程款,虽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但是违反了该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其中可能存在行受
贿嫌疑。

后来经过大量的取证,又对一些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询问,有些负责人终于承认在得到全部工程款后,都以电话相约,送给该领导钱物。

这也证实了我们初期的猜想。

如上述案件,如果提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报请审批时应该说明报请的依据,就如此案优先得到工程款的公司虽然没有从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但是其优先取得工程款却违反了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

因此报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还必须要有充分使用条件。

3、检察机关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侦查人员
随着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入,技术侦查人才紧缺的问题更是凸现出来。

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刑事侦查方面的人才,且侦查员结构不合理,掌握先进侦查技术难度大,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侦查技能培训纳入自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普及和提高侦查人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使科学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四、结论
借鉴国外大量的反贪实践,技术侦查手段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用于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极利于隐藏调查意图,采用秘密方式,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真实客观,并有利于抓住转瞬即逝的机会,做到快速出
击,迅速查证,惩治腐败。

由于其具有的秘密性、快速性、直接性,已然成为各国打击犯罪的威慑性力量。

但是,技术侦查手段也是一柄双刃剑,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使用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严格依照程序。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制定详细的、可依照执行的法律。

我们应当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与实践经验,积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制度。

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李栋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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