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察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1、预防技术侦查:
1.1、设置登入系统的限制:确保系统可以有效的限制用户登入,拒绝不熟悉用户对系统设备、程序和信息文件的访问。
1.2、建立安全性策略:建立一系列的安全策略,让用户遵守安全操作的规定,更好的实施安全性管理。
1.3、实施审计机制:审计系统的活动记录,及时发现和改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以便及时处理安全事件。
1.4、保证备份数据安全性:定期备份需要备份的数据,并使用加密方式防止泄露,为灾备备好资源。
1.5、调整访问权限:系统操作人员不同,应分配不同的权限,以便将系统的操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2.1、使用网络分析技术:采用网络分析技术,对网络中的网络活动进行反查,并分析日志记录,以便发现可疑的安全活动。
2.2、持续监控网络:使用监控网络客户端,检测网络中来源数据包和传出目标数据包,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2.3、分析破解后的日志:技术侦察可以通过对被无损、有损攻击破解后的日志文件进行全面分析,以便查明攻击者的技术特征、攻击目的等信息。
2.4、分析实验室运行记录:由于有很多漏洞,可以攻击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因此技术侦查者有必要分析实验室的运行记录,以便发现可能的攻击行为。
2.5、对密码进行反向模拟:对于网络上的密码,在不知道其原始内容情况下,针对被破解的密码进行反向模拟,可以获得攻击者起始点的暗示信息。
2.6、分析来源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来源行为,发现它不符合背景的规律,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查明对应的安全活动。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分析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通过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对特定目标进行信息搜集、监控和调查的行为。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反恐行动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常见方法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合法性及潜在风险。
一、电话监控电话监控是一种常见的技术侦查手段。
通过对目标电话进行监听、录音、录像等操作,可以获取目标的通话内容和通讯交流记录。
电话监控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可以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网络电话进行监控。
但是,电话监控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法庭批准方可实施。
二、网络监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控成为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目标的网络活动进行监测和记录,可以获取目标的网络行为、通讯内容、浏览记录等信息。
网络监控技术的发展迅速,可以实现实时监控、全网抓取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
然而,网络监控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如何平衡安全和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定位追踪定位追踪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目标进行实时定位和追踪的行为。
利用卫星定位系统、手机基站定位等技术,可以追踪目标的位置、行踪轨迹等信息。
定位追踪在刑事侦查、寻找失踪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定位追踪也引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问题,相关监管和合法性的规定亟需完善。
四、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指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发现其中的模式、规律及隐含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可通过对目标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数据、网络活动等数据进行挖掘,发现潜在犯罪线索或异常行为。
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对于预防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数据挖掘也存在滥用个人信息的隐患,监管措施和隐私保护需同步加强。
五、生物识别生物识别是通过对个体的生物特征进行采集、提取和比对,以实现身份识别和鉴定的一种技术手段。
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领域。
技术侦查可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对目标进行身份确认和追踪。
生物识别技术的精确性和效率为技术侦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隐忧。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的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技术水平
为了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进一 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使用条件、程 序和权利义务等。
不断提高技术侦查设备的研发和更新,提 高技术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
加强国际合作
强化监督制约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侦查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震慑效果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能够感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和手段,产生震慑效果,从而促使其放弃抵抗和逃跑念头。
证据收集效果
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活动和行为等证据,为 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突破案件瓶颈
在一些复杂或难以突破的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提供新的突破 口和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攻克案件。
对其他公民的效果
维护社会安全
01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
和稳定。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02
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使用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了
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提高公民参与度
03
在合法的前提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当公开可以增加公民对公
安机关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促进警民合作和互动。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在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同 时,必须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进行 严格管理,确保其不被滥用。
CHAPTER 02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审批时限
审批技术侦查措施一般应 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 完成。
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问题研究

contents •技术侦查措施概述•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必要性•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问题•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完善建议•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电子侦听、监视、截取电子邮件等,以秘密方式调查犯罪的方法。
这种侦查方法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技术性,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保障人权确保技术侦查措施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不受侵犯。
防止因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而给公民带来不良影响,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
防止滥用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操作流程,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符合规范。
设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技术侦查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规范操作VS立法不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侦查手段不断涌现,而现有立法未能及时跟上,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立法滞后立法空白司法监督不足司法机关技术能力不足社会监督缺失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社会监督严重缺失,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社会认知不足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质,社会公众对其认知不足,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存在疑虑。
社会影响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破坏社会信任等。
社会方面的问题1 2 3应当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法律上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避免滥用。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范,包括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范应当设立技术侦查措施的救济机制,包括申诉、复议、诉讼等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手段。
设立技术侦查措施的救济机制严格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证据规则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教育宣传建立技术侦查措施的公众参与机制社会方面的完善建议总结词手机定位跟踪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对于保障刑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

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引言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侦查的过程。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技术侦查措施的意义和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是指在进行技术侦查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本文将介绍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并对每个步骤进行详细解析。
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是依法进行技术侦查活动的必要步骤。
下面将介绍技术侦查措施的常见程序:1. 制定侦查计划在进行技术侦查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应包括侦查目标、侦查范围、侦查手段等内容。
侦查目标是指所要侦查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或活动等。
侦查范围是指侦查活动所涉及的地域和领域。
侦查手段是指采用的技术手段,可以包括网络监控、数据分析、取证等。
2. 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技术侦查的核心步骤。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收集与侦查目标相关的各种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照片视频等。
收集证据的方法包括网络监控、数据恢复、取证等。
3. 分析证据分析证据是判断事实的有效手段。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分析证据,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线索,以便进一步侦查。
4. 报告和汇总在完成对证据的分析后,需要将结果进行报告和汇总。
报告应包括侦查的过程、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汇总是指将所有侦查到的证据和信息进行整理,以便于后续的使用和分析。
5. 决策和行动决策和行动是在技术侦查中最后的一步。
根据侦查结果,需要进行决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决策可以包括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立案或起诉等。
技术侦查措施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技术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法律合规:技术侦查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保护隐私: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3.证据保全:在收集证据时,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数据安全:在进行技术侦查时,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数据泄露。
5.防止滥用: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侦查目的,不能滥用。
技术侦查措施现状的浅析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往往被扩大,导致一 些非重大犯罪案件也可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从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03
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程序不够规范,如审批流程不够严
谨、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等,这也容易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感谢观看
如何保障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明确技术侦 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法律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如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媒 体等的监督,增加技术侦查措施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合 法权益。
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的素质
技术侦查措施现状 的浅析
2023-11-08
contents
目录
• 技术侦查措施概述 •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现状 • 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 技术侦查措施的伦理问题探讨 • 技术侦查措施的未来展望
01
技术侦查措施概述
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电子侦听、通讯监控、网络侦 查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场所 进行检查、搜索、记录、勘查、扣押、提取证据或查明案件事实的技术性活动。
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02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 现状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内外应用的现状
在国内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广泛应用技术侦查措施
涉及通信监控、网络侦查、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手段
பைடு நூலகம்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内外应用的现状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引言技术侦查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收集和获取证据以支持调查和审判活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批准。
本文档将探讨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流程和考虑因素。
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通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资源来获取、处理和存储相关数据和信息,以提供有关调查事项的证据和信息。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监视、数据采集、通信拦截、设备追踪等。
批准流程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一般性的技术侦查措施批准流程:1.提出申请:调查人员必须向主管机构或法院提交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
申请应包括相关调查事项的描述、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的结果。
2.审查申请:主管机构或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审查过程可能包括对调查目的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验证以及评估申请的合理性。
3.批准申请:一旦审查通过,主管机构或法院将下达批准决定。
这意味着调查人员可以开始实施技术侦查措施。
4.实施措施:调查人员必须按照批准决定的要求和限制,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实施。
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并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监督和报告:主管机构或法院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并要求调查人员定期提交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括实施措施的详细情况、所获得的证据和信息以及对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的影响进行评估。
考虑因素在批准技术侦查措施之前,主管机构或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1.合法性: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符合当地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主管机构或法院将评估申请人是否拥有合法权力进行侦查,以及所提出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规性: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主管机构或法院将评估申请人是否已经考虑到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个人权益。
3.必要性: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手段,以便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日益重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它可以帮助我们防止网络安全漏洞和保护数字产品。
它具有许多有益的功能,如可以帮助抵御计算机病毒和恶意软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防止网络攻击,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以及其他许多功能。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内部安全检查、外部安全检查、安全审计、安全定位和安全管理。
内部安全检查是指检查网络系统内部的安全状况,而外部安全检查是指检查网络系统外部的安全状况。
安全审计是指审计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安全定位是指定位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排查和修复。
安全管理是网络安全的核心,它可以帮助我们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策略的制定和安全策略的执行。
此外,技术侦查措施还包括日志分析、入侵检测、可用性测试和可视化审计等功能。
日志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分析可疑的网络活动,以发现潜在的安全漏洞。
入侵检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网络入侵,以及网络攻击的源头。
可用性测试可以帮助我们测试网络的可用性,以确保网络的稳定性。
可视化审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网络安全策略,以及网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总而言之,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重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防止网络攻击、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以及更好地理解
网络安全策略,为我们的网络安全提供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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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与控权: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陈磊]——(2012-4-27) / 已阅1568次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意义重大且深刻:一方面,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授权,结束了技术侦查措施“秘而不宣”的立法状态,破解了技术侦查措施“证据合法性”的司法困境。
另一方面,面对技术侦查措施不得不使用的“现实必要性”,以及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的两难局面,通过立法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为控制犯罪而授权,为保障人权而控权,以授权实现真正有效的控权,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
一、提升法律位阶的明确授权技术侦查措施以往并非无法可依,只是依据不足。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分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这两条简单的概括性授权条款赖以实施的细则,主要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等。
技术侦查措施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住宅安宁权的干预和限制,对公民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
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根据法律位阶理论——对社会重大利益的调整和保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授权,技术侦查措施由普通法律授权的方式有违立法的基本原理。
而且,具体的执行规范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对外保密,浓厚的部门色彩使其重犯罪控制、轻人权保障。
规制秘密手段的规范本身也是秘密的,这既违背了公开原则,也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上述规范只赋予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尽管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侦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但是《通知》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没有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彻底解决了技术侦查措施“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第152条明确规定,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为了防止证据公开可能产生的危险,第152条还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严格限制为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时间限制:立案之后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就意味着,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得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防止侦查人员以办案为借口侵犯他人隐私权。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制:重罪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轻罪不得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至于“其他案件”的判断标准,应坚持“同质性”的原则,即和所列举的案件具有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限制:必要原则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严重犯罪存在理由充分的怀疑,而且无法采用其他侦查手段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不得任意为之,只有确实存在侦查犯罪的必要才可以。
(四)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限制:严格批准和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48、149、150条分别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适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适用。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至于具体的批准程序、措施种类和对象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有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五)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限制:三月为期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不得无限期适用,否则会使公民的隐私处于持续的暴露和不安全的状态。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有效期内,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有效期满,如果认为仍有必要继续采取的,必须经过批准,而且每次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技术侦查措施的保密要求:保护隐私技术侦查措施正是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来实现侦破犯罪的目的,手段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说它是一柄双刃之剑,在授权并限制其适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未来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细化的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对如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其中许多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有关机关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这些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1.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给适用者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
未来应对此细化,可以考虑从犯罪类型和法定刑两个方面加以限制。
[陈磊]——(2012-4-27) / 已阅1569次2.需要规定具体的审批手续,并且明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严格的批准手续”应如何规定?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来执行?这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需要由不同的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协调解决。
具体的审批程序可以借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至于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来执行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稿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二稿直至通过稿都改为“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能否由自己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争议又浮出水面。
鉴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专业化、资源和成本、自侦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低适用率,有无必要设立独立的技侦部门,值得研究。
3.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名称、适用方法、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需要具体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监视或录制电子通讯等手段,这些手段的具体名称,如何适用,对谁适用等问题,都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
4.需要明确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后果、权利救济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
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被滥用、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关,明确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受到的制裁,明确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
3.(一)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列为法定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只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曾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的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检察官对贿赂政府官员罪,有权进行监听、窃听、使用线人等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
受“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影响,美国更加认识到技侦手段的重要性,因而于2001年10月25日由众议院通过了一项立法,给予侦查人员更多的技侦权,其中包括监听个人的全部电话内容、监测民众使用互联网的情况等。
日本《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第三条规定,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员认为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将进行实行犯罪的通讯时,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对与犯罪相关联的通讯进行监听。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2004年9月在我国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通过的《国际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各国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
五)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也是大多数国家的通例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并建立对其的制约机制(一)实现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综观各国立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即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章节就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即由刑事诉讼法就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一般、授权性规定。
而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单行法的形式就技术侦查措施条件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德国的模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用专门章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因此,立法也须建立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制约机制。
(1)严格的司法审查。
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必须向有侦查控制权的司法机关报批,在司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