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用于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场所。
为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先,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位于便利的交通枢纽地带,便于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减少货物滞留时间,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海关监管场所的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大量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同时,场所内部的布局应当合理,便于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工作。
此外,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货物装卸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以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同时,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另外,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还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
不断发展,海关监管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扩展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总之,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海关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
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海关监管场所的安全、高效运行。
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附件3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一、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一)编码摄像头范围。
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二)摄像头编码规则。
1.摄像头编码(ID号)是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唯一标示,统一编码为20位数字。
2.第1至4位为所在海关四位关区代码。
3.第5至7位为场所三位流水号。
属于经海关注册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第5至7位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代码后三位流水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的,第5至7位各关自行设定流水号,但第1至7位应保证场所唯一编码,不得重复。
4.第8位主控部门代码,具体如下:1—该摄像头由海关主控;2—该摄像头由公安部门主控;3—该摄像头由边防部门主控;5—该摄像头由企业主控;6—该摄像头由其他部门或单位主控。
5.第9至10位为国标行业编码。
具体数值为10,代表海关(不可更改)。
6.第11至13位为国标设备编码。
具体数值为131,代表摄像机;具体数值为132,代表网络摄像机(IPC)。
7.第14至15位为海关监控摄像头场所分类代码,详(1)陆路边境口岸的摄像头,无论是否在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均应为“10-陆路边境口岸”。
(2)未包含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水运口岸泊位等作业区域的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9--水运码头泊位”。
(3)边民互市类监管作业场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4--边民互市类”。
(4)摄像头编码的第14-15位应严格谨慎使用“其他”(代码为18、41)。
8.第16至17位为摄像头位置代码(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具体如下:01—监控范围为办公场所出入口02—监控范围为地磅或磅秤03—监控范围为查验场地、查验平台或快件、邮件、旅检查验区04—监控范围为货物、快件、邮件分拣线(机检线)或旅检先期机检线05—储罐06—监控范围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H986,快件、邮件、旅检X光机或CT机等机检设备07—监控范围为执法办案场所08—监控范围为卡口09—监控范围为码头泊位10—监控范围为辐射探测设备11—监控范围为仓库12—监控范围为围网13—监控范围为旅检通道14—监控范围为旅检申报区15—监控范围为搜身房、人体X光机检查房等旅检人身检查区16—监控范围为旅检暂不予放行物品存放区域17—监控范围为口岸免税店18—监控范围为旅检作业区前的缓冲区、航空旅客行李提取区19—监控范围为办理ATA单证册、客带货、离境退税等业务的区域20—监控范围为上述所列的位置以外的地方。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一、监管仓库(含店前仓或周转库)(一)出入口。
应对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免税品出、入库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装卸区。
仓库有装卸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装、卸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三)调拨区。
仓库有调拨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调拨出、入库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存储区。
应对货物堆存货架或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整个存储区。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二、销售场所(一)出入口。
应对销售场所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免税店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展销区。
根据店面实际场景,对销售柜台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展销区内免税品的实时销售动态。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三)提货点。
经批准设立有提货点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提取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收银台。
应对收银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所有收银台交易的动态情况。
第二章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1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是指海关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海关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货物和物品进出境海关手续、海关对外业务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场所,包括海关独立使用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场所。
一、等候区应对行政相对人等候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等候、走动及进出大厅的情况。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海关与其它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业务大厅,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一)应对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监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标准一、视频摄像头配置标准监管场所种类摄像头性能指标数量基本配置数量辅助配置数量码头类1.24小时运行2.带云台3.水平360度旋转,垂直﹢2~﹣92度转动4.光学变焦≥22倍5.彩色照度≥0.1LUX ≥101.监管场所内最高点:12.入口通道:1×通道数3.出口通道:1×通道数4.四个方向各1个5.1×人工查验区个数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公路转关监管点≥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货栈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堆场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仓库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储罐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快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旅客通关类≥8每年超过50万人次的≥12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国际邮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8查验平台可同时停靠的车辆数÷2二、视频数据格式●视频制式PAL格式●压缩方式MPEG-4图像压缩编码●输出阻抗75Ω●信号电平1Vp-p●视频解像度标准352×288像素,可自定义调整,最大704×576像素●显示分辨率1024×768像素●帧率25帧/秒(PAL制式),30帧/秒(NTSC制式),向下可调●视频接口BNC-75Ω三、视频数据存储24小时×90天×摄像头数量四、视频数据传输海关监管场所视频数据分别传输到主管海关和青岛海关,传输须通过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视频远程监控服务平台,包括中国网通的“宽世界”视频监控平台和中国电信“全球眼”视频监控平台。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监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标准一、视频摄像头配置标准监管场所种类摄像头性能指标数量基本配置数量辅助配置数量码头类1.24小时运行2.带云台3.水平360度旋转,垂直﹢2~﹣92度转动4.光学变焦≥22倍5.彩色照度≥0.1LUX ≥101.监管场所内最高点:12.入口通道:1×通道数3.出口通道:1×通道数4.四个方向各1个5.1×人工查验区个数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公路转关监管点≥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货栈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堆场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仓库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储罐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快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旅客通关类≥8每年超过50万人次的≥12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国际邮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8查验平台可同时停靠的车辆数÷2二、视频数据格式●视频制式PAL格式●压缩方式MPEG-4图像压缩编码●输出阻抗75Ω●信号电平1Vp-p●视频解像度标准352×288像素,可自定义调整,最大704×576像素●显示分辨率1024×768像素●帧率25帧/秒(PAL制式),30帧/秒(NTSC制式),向下可调●视频接口BNC-75Ω三、视频数据存储24小时×90天×摄像头数量四、视频数据传输海关监管场所视频数据分别传输到主管海关和青岛海关,传输须通过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视频远程监控服务平台,包括中国网通的“宽世界”视频监控平台和中国电信“全球眼”视频监控平台。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不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物资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刻许多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物资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物资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依照海关需要,提早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物资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物资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刻许多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物资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安全设备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合理设置摄像头安装点、监控范围,并应当采用照明、红外等方式,保证监控摄像头夜间监控的清晰度。
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用于安置监控摄像头的存储、联网、集成等相关设备。
九、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是指对摄像头的镜头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的调动控制权,分为海关专控和海关主控。
海关专控是指监控摄像头只能由海关控制,海关主控是指海关在执行对监控摄像头的调动时,不允许其他控制方调动。
十、海关对与海关联网的监控摄像头实行编码管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附件3),对联网的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编码及标识。
十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应按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附件4)进行日常管理和运维保障。
十二、本规范适用于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控摄像头及相应视频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
十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监控摄像头选型和安装、使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泊位(一)应对泊位、装卸区域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船舶靠泊、检疫信号悬挂、人员上下、货物装卸和物料添卸、废弃物移下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堆场(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场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堆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仓库(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理货区、货物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筒仓(贮存散装物料的仓库)(一)应对货物出入口、装卸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装卸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卡口(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七、船员专用通道(一)应对监管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场所专用通道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有关人员进出、随身携带物品和办理相关程序的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该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八、施解封区域(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进行施封作业的,应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九、围网(墙)(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检疫处理区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一、内贸区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二节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卡口(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超期货物存放区(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装卸场地(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运输工具登临检查区(一)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作业过程。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摄像头。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卡口、查验场地进行运输工具登临检查的,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六、施/解封区(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完成施封作业的,应同时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七、围网(墙)(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检疫处理区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九、内贸区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三节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仓库(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拆板和组板区、集拼区、理货区、仓库货物出入口、提货和交货通道(区域)、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超期货物存放区(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装卸场地(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卡口(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应对空侧进出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