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管理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成府函〔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函〔2019〕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市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2019年度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在2018年冬季和2019年秋季由部队安排退出现役,且安置地在我市的退役士兵。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一)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市)县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兵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含义务兵2年服役期),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其 安 置地 :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六条
退 役 士兵 应 当遵 守有关 退 役士 兵安 置
( ) 一 因战致 残的 ;
( ) 现 役 期 间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上 奖 励 或 二 服 者 战 时荣 获三 等功 以上 奖励 的 ;
( ) 烈 士子 女 的 ; 三 是
(四 ) 母 双 亡 的 。 父
国务 院和 中央 军事 委 员会 另行 规定 。 第二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 0 4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居 民 身 份 证 条 例 》 取 领
的居 民身份 证 , 2 1 自 0 3年 1月 1日起 停止 使 用 。依
照本 法在 2 1 0 2年 1 1日以前 领取 的居 民 身份 证 , 月 在其 有效 期 内 , 继续 有效 。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总参 谋 部应 当制 定全 国退役 士兵 的
年 度移 交 、 收计划 。 接 第九条 退 役 士兵 所在 部 队应 当依 照本 条例 的
规 定 , 退 役 士 兵 移 交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将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第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扶 持 就 业 为 主 , 主 就 业 、 自
第 五条 国务 院退 役 士兵安 置 工作 主管部 门负
责全 国的退役 士 兵安 置工作 。
安 排工 作 、 休 、 养等 多种 方式 相结 合 的退 役士 兵 退 供 安 置制 度 , 善 安置 退役 士兵 。 妥
第 二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退 役 士 兵 , 指 依 照 《 是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现 役 士 兵 服役 条 例 》 的规 定 退 出现 役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为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以及《宁波市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6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对象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对象包括退役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1.退役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臵方式根据不同的接收对象,分别采取扶持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两种方式实行安臵。
(一)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接收安臵,给予政策扶持。
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财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具体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鄞政办发〔2012〕163号)文件执行。
2.享受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均可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规定的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
3.鼓励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培训制度。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费,具体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及区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鄞政发〔2011〕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为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接收安置对象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接收,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高新区的退役士兵由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接收。
二、接收安置方式(一)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扶持自主就业: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的区(市)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1号)执行。
2.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士官转业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