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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完整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完整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也称为“世界遗产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

它于1972年通过,并于1975年开始实施。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和保留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以及促进国际合作,确保遗址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完整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内容。

第一章:引言该公约的引言部分强调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全球合作的必要性,鼓励各国对遗产进行保护和保留,并提出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在发展中的地位。

第二章:保护文化遗产该章节明确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留的原则和方法。

它重申了对有关文化遗产的国家主权的尊重,并呼吁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和保留其国内文化遗产。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采取紧急措施的重要性,以防止文化遗产在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受到进一步的破坏。

第三章:保护自然遗产该章节规定了对自然遗产的保护和保留的原则和方法。

它强调了对自然遗产的监测、保护、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性。

此外,该章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结合,并重申了跨国合作的重要性。

第四章:国家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委员会该章节规定了国家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国家委员会由缔约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组成,负责监督和实施该公约。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21个成员国组成,负责审核遗产申请、制定战略计划并管理遗产基金。

第五章:世界遗产名单和世界遗产标志该章节详细说明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使用世界遗产标志的规定。

它要求各国提交遗产申请,并规定了申请的内容和审核程序。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世界遗产标志的使用标准和准则。

第六章:国际合作该章节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各方应采取的措施,以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保留。

它鼓励各国共享信息和经验,并提倡国际援助和技术合作。

第七章:遗址的状况和追加新事项的程序该章节规定了评估和备案世界遗产的程序。

它要求各国就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址的状况和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报告,并提供有关任何重要变化的信息。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什么是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的影响;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的地方;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这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

■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0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0修正)(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与环境保护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武陵源风景胜区及其相邻的部分地域。

分为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的具体界限,依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由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区域,包括面积为264平方公里的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地及其面积为126.8平方公里的缓冲区。

第三条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19年10月25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管理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乐山大佛)的保护范围:东距305省道西外侧100米,北至乐山岷江一桥,沿岷江西岸线至肖公嘴外侧,再沿大渡河北岸向西至肖坝大渡河大桥,沿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南侧红线及开发区东界至冠英公路,沿冠英公路北侧红线过老江坝大桥跨江接乐山外环路东段闭合。

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划确定或者调整。

第三条乐山大佛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乐山大佛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乐山大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文物保护绩效考核等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系统保护乐山大佛的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22修正)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22修正)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3【实施日期】2022.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自然遗产地划定标准和程序,在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及索加乡、曲麻莱县曲麻河乡行政区划内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缓冲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公布,在功能上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外围相邻区域。

第三条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林业、农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筹集资金,用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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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篇一: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附件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
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申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
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
申报的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入四川省世界遗产
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章规划
第十四条世界遗产提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启动申报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符合申报要求的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规划大纲。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提名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
起,一年内编制或者修编完成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世界
遗产地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要求,组织编制世界遗产片区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明确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目标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和利用
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
意见,并与保护范围内已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等保护规划相衔接。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世界遗产类别,选择具有
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对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进行修编或者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
原审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相
衔接,并在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铁路、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
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
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并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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