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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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而发生的纠纷。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医务人员应注重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释法术、告知风险、听取患者的诉求等。

医务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尊重患者的权益和个人隐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强化医疗纠纷预警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系统,通过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发现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预警系统应包括对患者投诉的收集和处理、对医疗风险的评估和预警等环节,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确保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调解。

调解机制应明确责任方和责任分配,促使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医疗纠纷的诉讼风险。

五、改善医疗赔偿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赔偿制度,公平合理地对医疗纠纷进行赔偿。

医疗机构应建立赔偿基金,确保患者合理的赔偿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的理赔管理,提高患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使医务人员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医务人员要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严守医疗纪律,不得漠视患者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加强医患双方的信任建设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信任建设,通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患沟通等方式,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下面是一份针对医疗纠纷的预案及实施细则,详细介绍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具体措施。

一、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1.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2.加强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3.实行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充分知情。

4.加强医患沟通,做好医患关系维护工作。

5.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潜在隐患。

6.加强医疗技术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高医护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7.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1.受理:医疗机构接到纠纷投诉后,及时受理,并告知投诉人相关流程及时间。

2.调查:医疗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

3.协商:医疗机构与投诉人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解决纠纷。

4.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医疗机构可介入调解,协调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仲裁:若调解无效,可由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处理纠纷。

6.诉讼:如果仲裁无效,医疗机构或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7.后续处理: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结束后,医疗机构需根据结果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引导患者恢复信心,消除不良影响。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具体细则: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2.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沟通能力。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

4.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纠纷投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医疗机构应对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完整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准确。

6.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纠纷投诉方的沟通,理解其诉求,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在医疗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医院管理和医护人员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极为重要。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中发生纠纷的一种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治疗安全、诊疗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通常是由于医疗过程中的失误、误诊、病情恶化、并发症等原因而引起。

二、医疗纠纷防范策略
1、建立完善的品质控制体系,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诊疗质量。

建立纠纷预防部门,专门负责监督医护人员操作、管理、培训和检测,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纠纷隐患。

2、加强医患沟通,增强沟通技能,消除沟通误解。

建立患者沟通评价制度,听取患者的评价和建议,及时解决患者利益纠纷。

医患沟通、理解和信任是医疗纠纷解决的基础。

3、完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强化质量监测。

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机制,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预案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因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包括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不当行为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预案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供全面、真实的医疗信息,向患者和其家属解释医疗过程和治疗方案,积极征求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及时向患者和其家属说明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投诉权益,及时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事务,制定纠纷处理流程和标准。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纠纷提出投诉时,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客观原则,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协商解决、调解处理、仲裁或诉讼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为双方提供独立、公正的调解服务,促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引导医患双方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查明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及时处理和记录相关信息,并对医疗机构的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整理和公布医疗纠纷相关数据,向社会公众介绍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情况,提供给患者和其家属参考和借鉴。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及处理规定第一条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者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者医院的医疗效劳不满意,及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对全院职工发展医疗安全教育,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第三条全院职工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殊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标准、常规,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

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效劳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在发展各种有创操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定相应协议书。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问询子细,查体细致认真,制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根本标准?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第六条医院不定期召开医疗纠纷〔事故〕防范讨论会,以总结经历教训,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医院医疗执行委员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诊疗护理技术操作标准、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与专业知识,对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发展讨论、分析、鉴定。

各科室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发展讨论、分析、总结与改良。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在处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报医院有关部门。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标准要求处置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投诉〕,一次性赔偿额超过 1 万元〔含 1 万元〕的当事人、科主任与医疗组长〔或者护士长〕,需在科主任例会〔或者护士长例会〕汇报有关情况并承受质询。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分析总结院内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范医疗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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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第三条全院职工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

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在进行各种有创操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定相应协议书。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询问仔细,查体细致认真,禁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第六条医院不定期召开医疗纠纷(事故)防范讨论会,以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医院医疗执行委员会依照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鉴定。

各科室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和改进。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在处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报医院有关部门。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范要求处置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投诉),一次性赔偿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当事人、科主任和医疗组长
(或护士长),需在科主任例会(或护士长例会)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质询。

第七条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某些医疗特定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时,必须发出医疗纠纷预警。

第八条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一)三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一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
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难以解决,隐患所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根据医疗纠纷预警级别的不同,医院实行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三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护士长及科主任。

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医护人员的重视。

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纠纷隐患。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

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新技术、重大抢救、药物试验等;医护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患方对医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满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后勤、医技、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演变为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况。

(二)二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 小时内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门诊科室上报门诊部,护理问题上报护理部,住院病人上报医务部)。

科室立即制定消除隐患的方案、实施办法并确定责任人(医疗纠纷责任人为引起或触发医疗纠纷人员),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一级预警。

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医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缺陷、患者及家属有不满表现;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则处理难度较大。

(三)一级预警要求科室发现预警情况后,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相应主管部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行政值班室)。

相应主管部门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制定消除隐患的方案,并上报分管院长。

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医护工作中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患者死亡、残疾、严重并发症;患者及家属有极度不满表现甚至威胁,极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

第十条科室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登记处理本,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住址、联系电话、入院时间、预警级别、上报人、与隐患相关的医护人员、疾病诊断、简要诊疗过程、预警内容、科室处理意见、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科室建立医疗纠纷隐患预警零通报制度。

医护人员每日交班时,必须将医疗纠纷隐患情况作为交接班内容向科主任、医疗组长、护士长、主管医师报告。

须上报相应主管部门的一级预警、二级预警需填写《医疗纠纷预警报告表》并上报,如情况紧急可以口头上报,但事后24 小时内(节假日报总值班)必须补报书面材料。

医疗纠纷隐患的当事人需在第一时间内到相应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医院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也要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登记处理本。

定期检查科室的医疗隐患预警的落实情况,并作为科室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

同时督导出现医疗纠纷预警的科室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相应主管部门接到纠纷预警报告后,负责调查并组织院内
相关专业专家讨论鉴定,必要时组织院外专家讨论鉴定,鉴定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在接到投诉7 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 日。

相关科室科主任、医疗组长或护士长全程协助调查、解释答复。

医院医疗执行委员会通过调查、分析、鉴定,对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相应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患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的,签署《协议书》;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引导患方依法处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仲裁或依法诉讼。

第十四条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以下突发性纠纷事件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在医院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抢夺病历或损毁医疗文书的;
(九)其他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院方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提前预警,患者或家属直接投诉的医疗纠纷,若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损失或给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科室承担的部分将在医院的相应规定基础上增加5%;虽提前预警,经努力未能消除隐患而出现纠纷,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科室承担的部分仍按医院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有关部门登记的一般性医疗纠纷并经调查证实存在过失的,根据其过失严重程度,每一次扣罚责任人奖金(工资)100-500 元,并全院通报。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与职称晋升及年终考评挂钩,情节严重者经医院研究后给予院内待岗或降职、降级处理。

出现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一次性赔偿额超过1 万元(含1万元)的当事人及赔偿额全年累计超过其年毛收入0.5%的专业组或护理单元,年终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

(一)因医疗纠纷(事故)发生医疗欠费的、医疗费减免的或经医院协商处理给予经济赔偿的,其科室应承担医院损失额的30%。

(二)经省、市医学会或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定为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失给予经济赔偿的(含因此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其责任程度科室承担相应比例赔偿额。

负完全责任者,科室(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60%,负主要责任者科室(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50%,负
次要责任者科室(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40%,负轻微责任者
科室(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30%。

(三)相关责任人根据其责任程度承担科室扣款额的一定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40%,其专业组其他成员承担40%,科室负责人及医疗组长负管理责任,各承担科室扣款额的10%,如遇多项责任并存,责任人只承担最高扣款额。

(四)对因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处置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给以经济赔偿的,科室专业组和责任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依据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予以加倍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开投诉电话,将投诉电话张
贴于院内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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