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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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国家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预防的一般原则、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强调了医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不得故意或者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

患者方面也应当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了解自身疾病情况,提供真实的病史和病情资料,接受医务人员的必要检查和治疗。

其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诊断和治疗,严禁虚假宣传和使用偏方,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另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规定了患者的权益保障。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技术、费用、药品使用等信息。

患者还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有权知情、选择和决定医疗方案等。

最后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解、协商调解和仲裁、诉讼等。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有权要求把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处理。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医疗纠纷防范措施(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1、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体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及文化素养。

(二)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2、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

3、提高医疗护理文件书写水平,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

4、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知情同意等内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

5、做好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低年资医师、护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不定期选派科室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积极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开拓眼界,同时做好所学知识的讲授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7、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充分做好论证、预案、知情同意等准备工作,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院质控组织除不定期抽查外,每月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

监督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职责、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从严把好质量关,使诊疗全过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现代社会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人们的生命健康有了很好的医疗保障。

但是在医疗机构看病,也还是会发生意外,出现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那么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就医。

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严格依据客观情况如实记载患者的实际情况,补正病历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标注,保存病历时安全妥当,对待病历严格负责。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目前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医患关系更为紧张,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医患关系已不单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试图以法律的视角,理性分析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及处理建议。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1.医疗纠纷数量急剧上升。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各个专科,涉及各种诊疗护理业务,以我市我区为例,几乎每年均有多起类似案件,而且数量上还呈现上升的趋势。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两年来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比较发现,导致当前纠纷发生的原因更多,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具有隐蔽性,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全没有征兆,比如:从检查至确诊时间较长的,一旦之后患者有后遗症或期间死亡的,往往患者及家属会怪罪于医疗机构,如汉台区丁某某因孕期不适,到某二级甲等医院就诊,被要求做多项检查,在排队等待、检查9小时后,方才实施手术,终因胎盘早剥时间过长,致使新生儿宫内窘迫死亡。

对此院方认为是产妇本身体质差,胎盘早剥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责任,而患方及家属认为医院B超漏诊导致胎盘早剥未被发现、检查至实施手术等待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负有责任,双方诉争至法院。

此外,近年因为住院治疗期间又感染他病的,或者转院治疗的,转院后发生不良后果的等等,有些患者及家属也归咎于转院前的医疗机构,当然这些医疗纠纷有些是没有道理的,诸如此类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提前预见。

2. 医患关系颇为紧张。

医疗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及家属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用“闹”来解决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钱出来,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更有甚者还发生暴力攻击致伤医务人员的事件。

3.医疗纠纷类型有新的变化①医疗机构有过错或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增多。

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等方面,未产生不良后果,但只要在鉴定结论(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法医司法鉴定)中出现“医疗工作中有不足”或“如能尽到充分注意便可避免”等表述,同样可能因具备部分因果关系而导致赔偿。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医疗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医疗纠纷防范措施1. 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2. 加强院科两级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4. 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等治疗措施,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其必要性、风险和预期效果,并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

5. 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6. 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配合度。

7. 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8. 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三、医疗纠纷处置措施1. 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 处理途径: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科室解释、协调、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

医疗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3. 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制度的不断完 善与深化,人们对于医疗水平和服务标准 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同时患者自我保护意 识与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或是由于社会 舆论导向所致的过度维权,近年来医疗纠 纷的发生不断增多,因此,如何加强医疗 质量管理,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是我们 应该深入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六、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2、严格依法行医 严格遵守相关医疗法规,按照执业范围进
行诊疗操作,对实习生、进修生做到“放 手不放眼”,严格保证医疗质量。
六、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3、提高服务质量
六、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4、执行医学文书书写规范
防范医疗纠纷要做到“六要”、“八谨 慎”
★“六要”:
1、解释要科学 。
五、康复科医疗纠纷特点
3、辅助检查风险告知不到位,发生损害或 者误诊引发纠纷
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相关检查费用的告知 辅助检查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可能产生的并
发症告知 辅助检查存在的通病——检查手段的局限性不注
意告知,尤其是辅助检查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假 阴性假阳性的风险
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属于疾病自然转归,而患方却认 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
三、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四级11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构成直接或间接因
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甲、乙二
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询问到的情况要如实记载
不是简单再现患方陈述,有加工,医师应当作规范、 技术处理
不能保证患方陈述的真实性
五、康复科医疗纠纷特点
2、体格检查不细或者不到位,不能充分发 现患者的疾病体征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医疗纠纷是一种常见现象,它的产生可能涉及到医生、病人、药品、设备等多个方面。

对于医疗纠纷的发生,要从多种角度进行防范,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生的职业形象。

以下是针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一、提高医师技能医师素质的提高是医疗纠纷防范的核心之一。

医师应尽可能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加强自身对医疗纠纷的了解,并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医疗操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掌握好医患沟通的艺术,相信家属和患者会认可这些努力,良好医患关系自然有了保障。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的医疗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手册或信息系统,明确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流程、医疗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院管理者还应该加强对医生的管理和评估,对于违反医疗规定、医疗行为不规范的医生应该进行相关惩罚措施。

三、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要尽快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医疗机构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机构等,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沟通,建立起合理的沟通渠道。

同时,医生和医疗机构应该配合调查和处理,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后续的问题得到逐步解决。

四、加强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治疗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所以要加强医生和病人之间的沟通,尽量多了解病人信息,对患者的病情、病史、心理等进行评估,让患者尽可能地了解治疗方案、治疗途径和治疗过程,让患者在充分了解之后自愿接受治疗方案。

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法律意识医疗纠纷的处理离不开法律保障。

医院和医生都应该提高其法律意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在法制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

六、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要方面。

医疗法律法规解读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法律法规解读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法律法规解读与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1
目前医疗纠纷的趋势
❖ 当前,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有关统 计,医疗纠纷每年以10%-20%的速度 递增。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 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进医疗纠纷频频 发生。
2
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一、患者和其他原因 1、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 2、提供的病史不真实 3、对医学未知性的不理解 4、新闻媒体的过多宣传炒作
6
事故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认定办法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八.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7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分为 ❖ 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8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 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 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 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9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 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 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 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 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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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1.1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

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

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

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1.2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1]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2.2媒体因素由于公众对医学的相对不了解,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的不了解,加上部分媒体片面的把医患关系矛盾理解为商业流通中的消费行为关系,强调患者的弱势群体地位,放大部分医生的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对医患纠纷直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1.2.3患方原因主要表现在患方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当医疗效果不理想时,患方往往认为是医疗机构造成的,往往会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另外,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医疗活动中,有些患者不如实讲述病史、不履行医嘱、私自服药或加减剂量、私自外出延误治疗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2.4医方因素主要表现在有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或管理松懈,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致使医疗活动中出现诊疗、护理过失,造成差错;病案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利,病历记录不详;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医疗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医疗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医患沟通不当等而引发医疗纠纷。

1.3法律特征(1)医疗纠纷的主体[2]限于医患双方。

医方,包括所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只有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医务人员才能合法行医,亦才能成为医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患方,不仅指患者,而且也指所有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实际上也包括患者的家属及其他关系人,如患者的其他监护人、患者所在工作单位、患者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等。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医疗纠纷的客体是指医患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人
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其对客体的企盼是一致的,那就是希望通过医疗活动来预防、治疗患者疾病,延长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并使财产权益发挥最大的效用,但这一初衷往往会由于医学的特殊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因素而打折扣。

(3)医患纠纷的内容是医患双方基于围绕医疗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从内容上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项是否是由于在医疗活动中双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

2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人类有医疗行为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医疗纠纷,甚至差错、事故的存在,但作为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医疗纠纷又是可以避免的。

美国等西方国家,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机制比较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并且有专门的机构协助医院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这些机构成员必须具备医学、法学、卫生管理三门专业知识,并且必须热衷于这项事业。

目前国内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熟悉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虽然医院也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但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2.1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
2.1.1加强卫生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觉防范纠纷的意识。

医务人员依法行医意识需不断强化,对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要认真学习。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培训,并邀请从事
医事法工作的专家、教授来院讲课。

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了医务人员自觉防范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使医务人员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和正确使用法律的重要性。

2.1.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建设是医院安全行医的保障,医疗工作要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科主任是医院的中坚力量,医院要加强对科主任的管理。

严格三级医师查访制度,培养年轻医生是上级医生的法定责任;加强转诊、会诊制度;认真执行逐级报告制度,按法定程序办事。

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培训,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按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

2.1.3妥善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时需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有关情况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这里存在冲突问题,如医务人员执行第一款规定,会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执行第二款规定又会侵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若两款均不执行,则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因知情同意和保护性医疗之间的冲突引发了不少医疗纠纷,如某医院麻醉师因履行告知义务而忽略了保护性医疗,最后导致病人在得知自己将要接受的手术治疗有较大的危险性后,因精神紧张而引发心脏病猝死,就是一典型案例。

如何解决这方面的冲突减少医疗纠纷呢?有些医院的做法是:患者要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就要向医院提供一份有自己签字的说明,表明自己能正确认识疾病和诊疗行为,要求亲自签署所有的知情同意书,这样做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依法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医务人员认为需要或者患者家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
明委托人的情况及代理权限。

笔者赞同这种做法,这样做可有效地约束医疗行为,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

无论是病人的知情权还是医师的说明义务都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做特殊处理。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如病人需做急诊手术,又无法和病人家属联系上,而病人的心理素质比较差的情况下,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向病人说明其病情、医疗风险等事项,这种保护性医疗措施、善意的隐瞒、善意的欺骗可以对抗病人的知情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具有合法性。

2.2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2.2.1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办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因为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途径,是最终的救济手段。

2.2.2处理医疗纠纷时,对不符合患方主体资格的来访者不予接待根据医疗纠纷的主体特征,一般以接待患者本人为原则,以接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补充;同时按《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接待。

2.2.3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纠纷不予接待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医院在第一次接待处理医疗纠纷时,对距医疗纠纷发生时间超过一年,同时又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医院以不接待为妥,这种拒绝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2.2.4充分发挥病案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历的书写和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是目前我国规范病历资料的主要法律依据,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主要是通过病案进行举证的。

因此,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书写病历,依法妥善保管和管理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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