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养 人 生 育 情 况 或 有 无 子 女 证 明
婚育情况证明范文

婚育情况证明范文婚育情况证明××镇(乡)社会事务和人口与方案生育办公室:兹有××镇××村(社区)××组村民×××(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下面填写地址)××××××××××××村(居)民×××(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结婚,男(女)方系(初婚/再婚),婚前(未生育子女/已生育、捡、抱养子女×名),目前(未怀孕/已怀孕,预产期××××年××月××日),请按相关政策予以办理为谢。
再婚男(女)初婚时间:××××年××月××日; 是(否)生育子女,子女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时间:××××年××月××日特此证明村妇女主任签名:××× (盖村委会章)××××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申请人需持的证件: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兹有我单位(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同志(男/女)于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民发[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证明(共5篇)

收养证明〔共5篇〕第1篇: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于年月日在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现因,申请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本人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当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收养人情况姓名〔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址联系方式被收养人情况姓名〔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住址身份类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联系方式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1〕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男/女〕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经办人职务单位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委托本单位经办人办理出具证明的意见〕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业务主管机关领导签名、盖章年月日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2〕姓名〔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住址监护人与被收养人关系出具收养登记证明询问笔录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内容:第2篇: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身份证号码:,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身份证号码:,住址:。
两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特此证明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公章年月日〔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身份证号码:,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身份证号码:,住址:。
两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
婚育情况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镇(乡)社会事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兹有××镇××村(社区)××组村民×××(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下面填写地址)××××××××××××村(居)民×××(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结婚,男(女)方系(初婚/再婚),婚前(未生育子女/已生育、捡、抱养子女×名),目前(未怀孕/已怀孕,预产期××××年××月××日),请按相关政策予以办理为谢。
再婚男(女)初婚时间:××××年××月××日;是(否)生育子女,子女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时间:××××年××月××日特此证明___________村妇女主任签名:×××(盖村委会章)××××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需持的证件: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兹有我单位(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同志(男/女)于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含附件)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再婚无子女证明格式精选3篇

再婚无子女证明格式(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系我*******公司员工,该员工的婚育状况如下:*******,男/女,***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址:**********,联系方式:*******。
*******于***年***月***日与*******结婚,*******属初婚,婚后未生育领养子女。
二人于***年***月***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于***年***月***日与*******结婚,*******属再婚,未生育领养过子女。
现宫**已怀孕,现要求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单。
特此证明。
怀孕日期:***年***月***日预产期:***年***月***日胎次:********证明人:********单位公章:********证明时间:***年***月***日再婚无子女证明格式(第二篇)合同编号:[编号]摘要:本合同是由下列双方于[date]签署的再婚无子女证明协议,旨在约定双方再婚时对于子女情况的规定与声明。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请双方严谨阅读并遵守以下内容。
甲方: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甲方住所地址]乙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住所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已再婚,并在此确认以下事项:第一条子女情况的声明1. 甲、乙双方再婚时,已明确确认双方无共同子女;2. 双方已充分沟通和协商,一致同意在本次再婚中不打算生育子女。
第二条合作与协商1. 双方同意在婚姻生活中相互支持、关怀和照顾,共同创造幸福家庭;2. 对于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困难,双方承诺积极配合、相互协商解决,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条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 若因本合同导致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3.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所属法院进行解决。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时间:2008-09-22 11:13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