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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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黑建造价[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9号)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8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人工单价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装饰:52.53元/工日)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来源:作者:日期:2011-03-21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工程纠纷案例工程建设文书范本工程纠纷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黑建造价[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5]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5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1.0.3、3.2.2、3.2.3、3.2.4(1)、3.2.5、3.2.6(1)的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则不能视其为工程清单计价。

二、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且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应按照下列办法执行: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均应调整。

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单价;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外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本年度的材料预算价格与预算定额(估价表)取定的预算价格差,可采用调差系数或编制本地区估价表的方法进行调整。

但编制的估价表必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核后方可颁发执行。

四、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为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1-24 点击:44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可编辑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其他费用(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费单价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八、附录略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2009]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
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9]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我省最近颁布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黑龙江省2000年定额问题解释及补充定额》(黑建造价[2006]10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黑建造价[2007]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7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建发[2007]3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 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 单组成。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 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 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 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 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 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 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 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

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人工单价按53.00元/工日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总1-百分比(%)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废品率名称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安装、打桩损耗现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2% 0.65% 0.5%预制钢筋混凝土桩—0.4% 1.5%外购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8% 0.5%4.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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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七)保险费用;
(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九)专利技术使用费;
(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
(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2、固定单价。

(二)可调价。

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
调整。

第七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二)施工中发生其他变更。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四)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应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月以内,或施工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九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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