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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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领域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施工领域的正常秩序。

二、举报范围第四条工程施工举报范围包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范围:(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职责范围的。

三、举报途径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向工程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二)向工程施工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证据。

四、举报处理第八条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举报事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检测、鉴定等。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采取相应措施。

五、奖励与保护第十二条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有关部门查处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一、质量投诉的定义质量投诉是指甲方或相关部门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的行为。

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和工程进度问题等方面。

质量投诉的主要内容有:施工人员素质不良、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不符合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等。

二、投诉的渠道1. 书面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书面信函、邮件等;2. 口头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3. 网络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4. 第三方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督机构或部门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

三、投诉的受理1. 工程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投诉方确认相关情况,并填写相关资料;2. 工程部门应对投诉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初步评估;3. 工程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后续处理方式。

四、处理和反馈1. 工程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投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效的处理方案;2.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3.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保证处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处罚和奖励1.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2. 对于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大努力。

六、结语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投资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

3.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事项。

二、投诉举报的范围与条件1. 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具体的投诉内容、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举报的程序1.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

2. 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成立专项调查组。

4.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程序的透明性,确保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

5. 调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1.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 如涉及经济赔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3. 对于虚假投诉举报,应予以澄清,并对恶意投诉举报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行。

2. 鼓励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帮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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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程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上级部门转办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情况。

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讲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或批转有权处理部门。

第五条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确定质量投诉责任人,核实投诉情况,及时与投诉人协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限期查明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处理完成后,投诉人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
投诉处理机构。

投诉处理机构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对于上级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涉及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专家论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处理终结或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已告知投诉人有权受理部门的。

(二)不具实名投诉、匿名投诉或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无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三)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四)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用户二次装饰装修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五)投诉人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无效的,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六)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诉的。

(八)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其他质量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供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工程名称、地理位置、责任单位。

(三)反映质量投诉具体内容和要求的书面材料等。

第十条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建立质量投诉处理体系,设置专职质量投诉负责人,确保用户质量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有关质量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者,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擅自取消外墙保温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2、开工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3、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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